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静撤听告字〔2025〕06000001202503180002号
上海云翎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的你公司涉嫌虚假登记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2025年3月,我局接到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共和新路派出所移交的由方旭向共和新路派出所报警的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反映其本人被上海云翎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冒用身份证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任命职务为执行董事,要求我局进行处理。
2025年3月18日,鉴于方旭提出的申请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的规定,我局决定受理。2025年3月19日,我局经办人员向方旭直接送达《上海市静安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受理通知书》。
2025年5月26日,因调查事实需要,我局向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邮寄《征询意见函》,征询对撤销2020年10月30日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及2021年7月7日备案变更监事的意见。我局均未收到回函。
2025年3月,我局接到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共和新路派出所移交的由方旭向共和新路派出所报警的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反映其本人被上海云翎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冒用身份证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任命职务为执行董事,要求我局进行处理。本局依法受理并开展调查,现已调查终结,查明事实如下:
关于你公司登记设立的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26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健灵委托吕杰作为委托代理人,向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2020年10月30日,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NO.06000003202010300048 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106324410030U),内容显示“经审查,你提交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准予变更登记。我局将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你单位换领营业执照。”。此次变更登记,主要是法定代表人由郑健灵改为方旭并任命职务为执行董事。
对你公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开展的调查:
对举报人(即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调查
2025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举报人方旭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举报人于2018年02月05日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签发机关为枞阳县公安局,2018年,举报人身份证于杭州遗失,2020年1月21日至周潭派出所申请丢失补办身份证失,遂获得由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签发的补办身份证(有效期2020年01月21日-2030年01月21日)。在上海云翎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期间(2020年10月),举报人持有的是由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签发的居民身份证(有效期2020年01月21日-2030年01月21日),而非变更登记材料中的由枞阳县公安局签发的居民身份证(有效期2018年02月05日-2028年02月05日),举报人表示其从未参与上海云翎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也不认识该公司任何人员,未参与上海云翎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任何经营行为。
你公司住所及经营地的情况:
2025年4月10日,我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住所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486号3号楼102室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查见该企业在上述地址办公。
2025年6月20日,我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企业通信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愚园东路28号东海广场3号楼15楼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查见该企业在上述地址办公。
根据向局档案室调取的企业内档资料显示:
2020年10月26日,你公司向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同时提交相关材料:《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清算组成员信息》、《股东(发起人)、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书送达授权委托书》、《承诺书》、《内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上海云翎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东决定》、《营业执照》。2025年4月18日,上海市防伪技术产品测评中心司法鉴定所对上述材料中《法定代表人信息》、《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信息》共2处“方旭”签名进行笔记鉴定,鉴定结果:上述2处字迹均不是方旭所写。
对你公司有关人员的调查:
2025年4月18日,我所执法人员与上海云翎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委托代理人吕杰电话联系,其表示是代办公司,由于时间过于久远,故已不记得当时的情况。
2025年4月18日,多次致电上海云翎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东上海摩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电话无法接通。2025年4月18日,我所执法人员向股东上海摩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邮寄《询问通知书》,其未在时限内与我所执法人员取得联系。2025年6月20日我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股东上海摩林网络科技住所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思南路84号308A室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查见该企业在上述地址办公。
2025年5月7日,我所执法人员与上海云翎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登记住所所在地的物业经理顾虹沟通了解,其表示上海云翎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大约于2015年至2017年于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486号3号楼102室开展正常经营活动,与其签订的合同因时间太久了,找不到了。2025年6月20日,我所执法人员再次与物业经理沟通了解,其表示上海云翎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企业通信地址现在处于荒废状态。
关于你公司变更登记真实性的调查结果:
举报人方面:2025年4月18日,执法人员向方旭本人进行询问调查,方旭本人陈述2022年6月3日购买高铁票时,发现被限制高消,并于2022年8月8日收到短信,内容显示前法定代表人郑健灵将上海云翎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方旭,发现你公司涉嫌冒用他的身份信息取得公司变更登记。调查中,我局查档获取了你公司的变更登记资料复印件,方旭表示注册档案内的签名均非方旭本人所签。方旭与你公司的工作人员从未相识,也未参与过你公司的经营管理。举报人2018年在杭州曾丢失了身份证,于2020年1月21日申请丢失补办身份证,2025年3月5日由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周潭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显示其于2020年1月21日申请丢失补办身份证时,由于全国挂失申报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挂失,故全国挂失申报系统无挂失记录。举报人主张其对于担任上海云翎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并不知情,公司变更登记相关材料上“方旭”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存在虚假,不能代表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故要求撤销2020年10月30日本局作出的公司变更登记的决定。
根据《上海市防伪技术产品测评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防伪司法鉴定所[2025]文鉴字第265号)的鉴定意见:《法定代表人信息》、《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信息》共2处“方旭”签名字迹均不是方旭所写。
综上述事实,你公司变更登记材料中关于“方旭”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证据支持,被许可人于2020年10月30日向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公司变更登记的事项不是法定代表人方旭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你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递交的材料存在虚假。
上述事实,有举报人方旭的身份证复印件、举报人方旭提供的《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对方旭本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我局执法人员向局档案室调取的你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提交的相关材料、《上海市防伪技术产品测评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防伪司法鉴定所[2025]文鉴字第265号)的鉴定意见、对你公司登记地址的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对你公司企业通信地址检查的现场照片、方旭本人填写的《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书》、《撤销信息表》、《申请人实名认证》、对上海云翎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其股东上海摩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邮寄的询问通知书和工作记录、我局向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邮寄《征询意见函》,征询对撤销2020年10月30日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及2021年7月7日备案变更监事的意见。我局均未收到回函、对你公司股东上海摩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照片、方旭提供的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周潭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方旭提供的报商服务协议书、方旭提供于2022年8月8日收到的短信记录截屏、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涉嫌存在身份证冒用情况的45天公告截图(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等证据材料为证。
综上所述,我局拟认定你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申请的公司变更登记在递交材料时存在虚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拟建议撤销2020年10月30日本局作出的变更登记。
对上述,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王宁寒、陆文杰 联系电话:021-56657070*409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洛川中路880号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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