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静撤告字〔2025〕0620250005号
芙珍(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由本局受理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备案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如下:
名称:芙珍(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310106000369603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太阳山路188弄1号805室
法定代表人:姚钱钱
成立日期:2018年5月7日
2024年11月18日,我局接申请人朱帅申请,反映其身份被冒用变更备案成为芙珍(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监事,并提供了其目前正在使用的身份证复印件、2017年9月补办的身份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复印件以及情况说明,要求我局撤销该备案登记。鉴于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于2024年11月21日依法受理申请人朱帅要求撤销本局于2018年5月7日核准的芙珍(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监事备案登记的申请。
经查,2018年4月23日,芙珍(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钱钱向我局提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申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出资情况以及主要成员(监事、执行董事、经理)备案登记。我局注册许可科核查后认为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于2018年5月7日依法作出准予设立/开业登记的决定并予以备案相关事项。该予以备案事项的内容有:委派朱帅为公司监事。
当事人自2018年5月7日成立以来,从未报送过年报。2019年7月5日,当事人因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0年4月7日,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
申请人朱帅在情况说明中以及提供的材料反映:
1.其于2017年9月5日在上海身份证被盗,后于2017年9月6日在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新春派出所进行了居民身份证挂失。遗失身份证的有效期限:2013.XX.XX-2018.XX.XX;补办身份证的有效期限:2017.XX.XX-2027.XX.XX;目前使用身份证有效期:2017.XX.XX-2027.XX.XX。
2.其不知晓芙珍(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从未参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对该公司的设立/开业登记并不知情,且不认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
2025年2月27日,承办人员对当事人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太阳山路188弄1号805室进行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现场未发现当事人在该处经营。
2025年2月18日,根据芙珍(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设立/开业档案中的人员地址信息,采用双挂号信的寄送方式对法定代表人、股东姚钱钱、财务负责人黄岳武寄出了谈话通知。其中姚钱钱的双挂号信于2025年2月23日被签收,黄岳武的双挂号信于2025年2月20日被签收。但是,上述两人均未按照谈话通知告知的时间来我局配合询问。
2025年2月18日,我局根据档案中所留联系人的电话137XXXX3808(姚钱钱),137XXXX3808(黄岳武)以及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联系电话132XXXX3819进行联系,电话均无法接通。
2025年2月18日,调查人员登入上海税务局网站,查询当事人的税务情况,显示“没有查到该纳税人的相关信息”。
关于芙珍(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备案登记的情况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公告期自2025年5月23日至2025年7月7日),公示期内未有该公司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芙珍(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档案复印件、申请人朱帅的情况说明、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复印件、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受理通知书、现场笔录、照片、档案中留存电话联系情况书面记录、对相关人员的发函情况、上海税务局官方网站的截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关于芙珍(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情况公示的截屏等。
当事人在朱帅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提交虚假材料登记备案事项,将公司监事登记为朱帅,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的规定,且该企业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亦无法通过电话等方式取得联系,无法予以责令改正等处罚,故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芙珍(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备案登记的情况进行公示,公告期自2025年5月23日至2025年7月7日,公示期内未有该公司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撤销市场主体备案事项的,参照本章规定执行。”以及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在调查期间,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拟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我局于2018年5月7日核准芙珍(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登记监事为朱帅的备案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放弃听证的,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陈述、申辩,或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寄至本局。逾期未要求举行听证,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王宁寒、陆文杰 联系电话:56657070*408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洛川中路880号408室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6日
看不清?点击更换
留言咨询
纠错
1.错误类:*
2.出错页面的地址(浏览器地址栏里面的地址):*
3.内容标题:*
4.为了方便我们更准确及时的处理错误,请尽可能详细填写你的操作经过:*
-
您的姓名:*
相关文档
使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