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变更(备案)登记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静撤听告字〔2025〕06000001202504090007号
上海馨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设立(备案)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处理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当事人:上海馨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MA1FY25M50
法定代表人:吴娟娟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沪太路785号19幢301-16室
2025年4月7日,申请人吴娟娟向我局反映,其本人于2016年6月15日被冒名注册登记为上海馨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经理,同时向我局申请撤销于2016年6月15日核准的上海馨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设立(备案)登记。经批准,我局予以受理。
经查,2016年6月7日,当事人上海馨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自然人曾垂华(居民身份证号码:4XXXXXXXXXXXXXX)向我局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的申请,相关材料齐全,我局于2016年6月15日准予设立(备案)登记,吴娟娟任上海馨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股东为吴娟娟(吴娟娟持公司100%股权)。2025年4月7日,申请人吴娟娟向我局反映,其本人对上述公司设立(备案)登记事宜并不知情,系当事人冒用其个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设立(备案)登记。
再查,吴娟娟于2016年4月遗失个人居民身份证证件,并向无为市公安局申请办理身份证件挂失,2016年4月29日补领取得的身份证有限期限为20XX.X.XX-20XX.X.XX。另,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设立登记申请材料中,署期“2016年5月25日”的《上海馨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决定》及署期“2016年6月7日”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中吴娟娟的签名笔迹经上海市防伪技术产品测评中心司法鉴定所笔迹鉴定,意见为上述材料中的签名字迹不是吴娟娟样本人所写。
因无法与当事人及主要涉案人员取得联系,我局于2025年4月9日,将上海馨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设立(备案)登记的相关情况进行公示。期间,当事人上海馨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未向我局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居民身份证证件挂失信息》、《司法鉴定意见书》原件(防伪司法鉴定所[2025]文鉴字第274号)、对申请人吴娟娟、朱志明等人的《询问笔录》、《询问通知书》等。
当事人上海馨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提交虚假材料、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构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设立(备案)登记的违法行为。
对于当事人上海馨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设立(备案)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我局拟作出的决定如下:
撤销当事人上海馨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获准的关于其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经理的设立(备案)登记。
依据《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王宁寒、陆文杰 联系电话:56657070*408、409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洛川中路880号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 月5日
看不清?点击更换
留言咨询
纠错
1.错误类:*
2.出错页面的地址(浏览器地址栏里面的地址):*
3.内容标题:*
4.为了方便我们更准确及时的处理错误,请尽可能详细填写你的操作经过:*
-
您的姓名:*
相关文档
使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