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静撤听告字〔2025〕0600000120250106001号
上海光勇实业有限公司:
由本局受理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备案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如下:
名称:上海光勇实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310108000561554
住所:上海市闸北区南山路100号313室
法定代表人:刘步俭
经营范围:机械设备、机电设备、环保设备、金属材料、电子产品、卫生洁具、办公用品、建材、电线电缆、五金交电、钢材、木材的销售,保洁服务(除家政服务、除中介),实业投资,物业管理,建筑工程(工程类项目凭许可资质经营),图文设计、制作,商务信息咨询。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4年3月11日
2025年1月6日,我局收到申请人杨光的撤销申请书,反映其身份被冒用登记为上海光勇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监事,其在该公司设立登记材料中的身份证系被他人冒用、登记材料的签名系伪造,并提供了其目前正在使用的身份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复印件,要求我局撤销该公司关于杨光公司股东、监事的登记(备案)。鉴于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2025年1月6日依法受理申请人杨光要求撤销本局于2014年3月11日核准的上海光勇实业有限公司关于杨光公司股东、监事的登记(备案)。
经查,2014年2月13日,上海光勇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步俭和监事杨光的委托代理人周桂兰(委托期限:2014年2月13日至2014年5月30日)向我局提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等材料,申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出资情况以及主要成员(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我局注册许可科核查后认为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于2014年3月11日依法作出准予设立登记的决定。本案的申请人杨光被登记(备案)为上海光勇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监事。
当事人自2014年3月11日成立以来,未报送过年报。2015年7月9日、2016年7月6日、2017年7月7日,当事人因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18年3月27日,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
申请人杨光在情况说明中以及提供的材料反映:
1.其曾于2012年10月1日第一次丢失身份证,于2012年12月07日在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安和街派出所进行了居民身份证遗失补办,遗失身份证的有效期限:20XX.XX.XX-20XX.XX.XX;补办身份证于20XX年XX月XX日换证;又于 20XX年XX月XX日第二次丢失身份证,于20XX年XX月XX日在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安和街派出所进行了居民身份证遗失补办,遗失身份证的有效期限:20XX.XX.XX-20XX.XX.XX;补办身份证于20XX年XX月XX日换证;目前使用身份证有效期:20XX.XX.XX-20XX.XX.XX.
2.其不知晓上海光勇实业有限公司,对该公司的设立/开业登记并不知情,不认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刘步俭和代理人周桂兰,也从未参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
2024年12月10日,我局委托上海润家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笔迹鉴定,根据《上海润家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沪润司鉴【2024】技鉴字第172号)五、鉴定意见:检材1、上海光勇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档案中《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申请人签字或盖章)”“2014年3月5日”处留有“杨光”签名字迹;2、上海光勇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档案中《股东会决议》落款“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处的“杨光” 签名字迹不是杨光所写。
2025年2月27日,承办人员对当事人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中山北路756号1幢101室进行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现场未发现当事人在该处经营。
2025年3月27日、2025年4月1日、2025年4月2日,我局根据档案中所留联系人的电话XXXXXXXX(法定代表人信息),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信息)进行联系。其中XXXXXXXX(刘步俭)的电话无法接通;2025年3月27日,根据上海光勇实业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档案中的人员地址信息,采用挂号信的寄送方式对法定代表人刘步俭、代理人周桂兰寄出了谈话通知。上述挂号信均于2025年3月29日被退回。周桂兰于2025年5月13日至本机关配合询问,其述上海光勇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材料及委托书均由张家祥提供。在询问现场,周桂兰拨通上海光勇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家祥电话(XXXXXXXXXXX),其电话无法接通。
2025年5月13日,执法人员采用挂号信的寄送方式对上海光勇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家祥寄出了谈话通知。挂号信于2025年5月16日显示派送异常,张家祥亦未按时来本机关配合调查。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公示情况中公示了上海光勇实业有限公司冒名登记事项,公示期自2025年1月6日自2025年2月20日。
2025年4月1日,承办人员登入上海税务局网站,查询当事人的税务情况,该纳税人状态显示“没有查到该纳税人的相关信息”。
2025年5月21日,执法人员采用挂号信的寄送方式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静安分中心、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安和街派出所(户籍室)寄出了征询意见函,2025年5月23日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静安分中心致信回复未查询到上海光勇实业有限公司参保情况。2025年5月28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电话回复未查询到上海光勇实业有限公司案件情况,2025年5月28日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安和街派出所(户籍室)电话回复确认杨光身份证信息情况。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上海光勇实业有限公司注册档案复印件、申请人杨光的撤销申请书、申请人杨光目前正在使用的身份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及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杨光实名认证查询结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公示情况、现场笔录、照片,证明当事人未在住所地经营的情况、上海润家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档案中留存电话联系情况书面记录、对相关人员的发函情况、上海税务局官方网站的截屏等。
当事人在杨光不知情的情况下冒名签字并提交虚假材料进行关于杨光公司股东、监事的登记(备案),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的规定,且该企业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亦无法通过电话等方式取得联系,无法予以责令改正等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在调查期间,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拟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我局于2014年3月11日核准的上海光勇实业有限公司的关于杨光公司股东、监事的登记(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放弃听证的,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陈述、申辩,或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寄至本局。逾期未要求举行听证,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张琳、陆文杰 联系电话:56657070*408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洛川中路880号408室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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