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静撤听告字〔2025〕06000001202503050004号
上海涂鸿贸易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的你公司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进行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上海涂鸿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MA1FY41M5P
成立日期:2016年10月12日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平顺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涂崇富
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申请人姓名:涂崇富
性别: 男
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2025年02月11日,我局接涂崇富(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来电举报,反映当事人上海涂鸿贸易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冒用了申请人涂崇富的身份证办理了公司设立登记,并将涂崇富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现咨询人要求我局撤销当事人设立登记公司的行政行为。2025年03月03日,我局收到申请人来函,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书、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沙田派出所开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申请人涂崇富身份证复印件等。2025年03月0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经查,当事人上海涂鸿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12日,申请人系当事人登记事项中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经理及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为袁宏(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申请人在上海涂鸿贸易有限公司成立前(2012年)丢失过身份证,设立登记内档资料中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XX.XX.XX-20XX.XX.XX,申请人提供现用的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XX.XX.XX-20XX.XX.XX。根据内网查询,当事人自2016年10月12日设立后仅申报过2016年的年报,于2020年被我局吊销营业执照。
上海市防伪技术产品测评中心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防伪司法鉴定所[2025]文鉴字第262号),鉴定结论为:《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中第2页“法定代表人签字”、《上海涂鸿贸易有限公司章程》第3页“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及《股东决定》中“股东签名”共三处“涂崇富”签名字迹与供比对的样本“涂崇富”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当事人上海涂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址为上海市静安区平顺路161号,经现场检查,该地址的相似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平顺路161号底层目前有一家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注册名称为上海市静安区鑫鑫烟杂店,注册日期为2017年10月19日,正常营业中。经询问该地址房租管理人员,未见过该公司上海涂鸿贸易有限公司,也从未收到上海涂鸿贸易有限公司的租金。
关于对当事人有关人员的调查,我局调查人员拨打内档资料中委托代理人袁宏(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反馈为个人电话,非袁宏使用,拨打另一联系电话XXXXXXXX,无法接通,多次拨打手机号码XXXXXXXXXXX,显示已关机。拨打财务负责人及联络员尹夫平(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手机号XXXXXXXXXXX,显示空号;拨打公司登记申请书中联系电话XXXXXXXX,无法接通;多次拨打2016年度报告企业联系电话XXXXXXXXXXX反馈关机;拨打2016年度报告联系人吕舒宁联系电话XXXXXXXXXXX,反馈不认识该公司相关人员,不知道该企业是否经营,也不愿来我局接收询问调查。2025年04月16日向内档资料中安鑫、尹夫平及袁宏等三人身份证住址邮寄《询问通知书》,要求其配合调查,上述信件均被退回,调查人员无法取得联系进行调查。
至此,调查人员对登记时掌握的信息以及调查中了解的线索均作了进一步调查。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向我局发送征询意见函回函,说明当事人无社保参保情况。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发送的征询意见函,十五个工作日未收到书面反馈意见,视为无意见。
2025年03月06日至2025年04月20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发布公示信息,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综上,当事人上海涂鸿贸易有限公司提供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及签名的虚假材料取得了的公司设立登记,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书》及针对申请人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申请人身份信息被冒用、未参与设立上海涂鸿贸易有限公司及此次撤销登记事项的申请为其本人真实意愿表达。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申请人实名认证查询结果打印件,证明申请人的身份信息。
3、申请人提供的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沙田派出所开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证明申请人遗失过身份证的事实。
4、上海市防伪技术产品测评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防伪司法鉴定所[2025]文鉴字第262号),证明申请人未在当事人的设立登记材料中签过名的事实。
5、现场检查笔录、针对住所地址房租管理员制作的询问笔录、房租管理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该公司未在营业执照住所地经营过的事实。
6、调查人员向内档资料相关人员制发的《询问通知书》以及邮件回退信息,证明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的事实。
7、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回函中关于上海涂鸿贸易有限公司参保情况回复,证明当事人无社保参保情况。
8、2025年03月06日至2025年04月20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发布公示信息截图打印件,证明办案机构在法定的时限内发布公示信息且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当事人上海涂鸿贸易有限公司通过委托代理人提交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及签名的虚假材料进行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之规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构成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进行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拟撤销上海涂鸿贸易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宁寒、陆文杰 联系电话:021*56657070-409、408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洛川中路880号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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