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静撤告字〔2025〕06000001202504100003号
上海闹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的关于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进行监事(备案)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上海闹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MA1FY9BTX4
法定代表人:李学坤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495号1202室
成立日期:2017年10月26日
申请人:马军民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2025年4月9日,申请人马军民向我局反映,其本人于2017年10月26日被冒名注册登记为上海闹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监事,同时向我局申请撤销于2017年10月26日核准的上海闹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监事登记(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5年4月10日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经查,我局于2017年10月26日准予上海闹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为李学坤;马军民为公司监事。登记材料中《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股东决定》显示:上海闹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任命马军民为公司监事,监事身份信息显示:马军民,性别:男,民族:汉,出生XXXX年XX月XX日,住址:XXXXXXXXXXXX,签发机关:滕州市公安局,有效期限:2005年8月31日-2025年8月31日。现上海闹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由于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已被我局依法吊销。
2025年4月23日,申请人马军民向我局提供了一张有效期限为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签发机关为滕州市公安局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该身份证件与当事人于2017年10月19日所提交的设立登记材料中马军民身份证件复印件(有效期限2005年8月31日-2025年8月31日)不符。
因无法与当事人及主要涉案人员取得联系,我局于2025年4月10日,将上海闹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公司监事登记(备案)的相关情况进行公示,截至2025年5月25日,当事人上海闹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未向我局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马军民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对申请人马军民的询问笔录、关于上海闹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监事登记(备案)的情况公示页面信息、我局向李学坤住址、万磊住址、当事人住所寄出的询问通知书退件、我局向当事人的财务负责人赵玉玉住址寄出的询问通知书挂号信收据、我局向当事人设立时股东企业福建吉本商贸有限公司寄出的询问通知书挂号信收据、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静安分中心的回复、滕州市公安局滨湖派出所关于马军民身份证情况说明、我局工作记录等。
当事人上海闹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提交虚假材料进行公司监事登记(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构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公司监事登记(备案)的违法行为。
对于当事人上海闹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公司监事登记(备案)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拟撤销当事人上海闹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监事登记(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宁寒、陆文杰 联系电话:021*56657070-409、408
联系地址:洛川中路880号 邮政编码:200072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06月11日
看不清?点击更换
留言咨询
纠错
1.错误类:*
2.出错页面的地址(浏览器地址栏里面的地址):*
3.内容标题:*
4.为了方便我们更准确及时的处理错误,请尽可能详细填写你的操作经过:*
-
您的姓名:*
相关文档
使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