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静撤听告字〔2025〕06000001202501100003号
上海夕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违法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 上海夕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MA7BFDGX99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238号1601J室
法定代表人:雷东阳
设立日期:2021年8月24日
2025年1月10日,申请人雷东阳向我局反映,其本人被冒名注册登记为上海夕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同时向我局申请撤销于2021年8月24日核准的上海夕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受理,并于2025年1月10日制发了《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受理通知书》。
经查,当事人名称为上海夕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06MA7BFDGX99,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238号1601J室,于2021年8月24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为雷东阳(持股60%),另一股东及监事为孙夕龙(持股40%)。当事人委托经办人为张勤。当事人自设立之日起,一直未报送年报,2022年、2023年和2024年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申请人雷东阳于2021年7月遗失身份证,于2021年7月16日挂失补领身份证(有效期为2021年7月16日至2041年7月16日),当事人于2021年8月24日办理设立登记时递交雷东阳身份证的有效期为2018年1月18日至2038年1月18日,是雷东阳挂失的旧身份证。雷东阳称其本人从未委托他人办理当事人的设立登记,从未参与当事人的经营管理,从未获得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从未签署当事人的任何相关文件,不认识其他股东及高管。
因无法与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取得联系,我局于2025年1月10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了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的情况,截至2025年2月24日公示结束,未收到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当事人在未取得雷东阳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使用雷东阳身份证明在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当事人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登记,故当事人在设立登记中向登记机关提交了虚假材料。
另查,当事人设立登记时,是全程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经向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核实,在当事人网上申请设立登记事项时,股东及法定代表人雷东阳、股东及监事孙夕龙进行了身份认证,人脸识别均认证失败,且均为同一人进行的身份认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设立登记材料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工作记录、申请人雷东阳身份证复印件及身份证挂失证明、当事人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等材料。
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并以欺骗手段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我局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2021年8月24日核准的上海夕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范天阁、陆文杰 联系电话:56657070-409、408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洛川中路880号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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