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开展好本区知识产权保护建设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牵头起草《静安区关于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征询情况如下:
一、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说明
2023年7月21日至2023年8月20日,《静安区关于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重点专题/重大决策/公众参与栏目进行了网上发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截至2023年8月20日24:00,我局未收到相关意见和建议。
二、向区相关部门征询意见的情况说明
2023年7月20日,我局向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区投资办发放了书面意见征询通知。
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投资办均无意见。
区财政局反馈:
1.“补贴标准应不突破市级文件补贴标准”。我局按照此意见,修改如下:
将“知识产权保险服务项目”中“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改为“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将“专利转移转化项目”中“对实施发明专利转让、许可等交易且单项合同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团体组织”改为“对实施发明专利转让、许可等交易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团体组织”,“同一许可、让与人当年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改为“同一许可、让与人当年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将“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项目”中: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改为“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和试点园区,分别给予60万元和4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改为“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和试点园区,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和培育市场,分别给予4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改为“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和培育市场,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单位,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和示范园区,按照上海市知识产权专项资助金额的100%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改为“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单位,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和示范园区,按照不超过上海市知识产权专项资助金额的100%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
将“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中,“对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评定的高价值专利升级培育项目和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项目,按照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专项资助金额的100%,分别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改为“对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评定的高价值专利升级培育项目和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项目,按照不超过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专项资助金额的100%,分别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
将“商标品牌创新创业基地和知识产权托管项目: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评定合格的‘上海市商标品牌创新创业基地’项目,知识产权托管项目,按照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专项资助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改为“商标品牌创新创业基地项目: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评定合格的‘上海市商标品牌创新创业基地’项目,给予不超过5万的一次性配套资助。”和“知识产权托管项目:对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知识产权托管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配套资助。”
将“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项目”中,“对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知识产权评议、导航项目,按照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专项资助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改为“对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知识产权评议、导航项目,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5万元的配套资助。”
将“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中,“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50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银奖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3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10万元。”改为“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金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银奖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金奖励;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金奖励。”
将“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中,“对获得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专利一等奖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15万元;对获得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专利二等奖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10万元;对获得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专利三等奖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5万元;对获得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15万元。”改为“对获得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专利一等奖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5万元资金奖励;对获得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专利二等奖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金奖励;对获得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专利三等奖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金奖励;对获得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5万元资金奖励。”
将“知识产权国内维权项目: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维权保护项目;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纳入《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自主商标的国内维权保护项目;我区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团体组织开展国内知识产权维权项目,给予不超过支出成本的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和“知识产权国外维权项目:对已经发生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的本区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团体组织,给予不超过支出成本的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改为“知识产权维权项目: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维权保护项目,按照不超过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专项资助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
将“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中,“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给予一次性资助25万元。”改为“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5万元资助。”
将“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中,“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备案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改为“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备案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助。”
将“上海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中,“对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给予一次性资助15万元。”改为“对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5万元资助。”
将“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中的“成长性资助”、“促进运营资助”和“海外维权服务资助”合并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等组织为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提供知识产权布局、保护、纠纷应对等的法律服务和技术支持、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推动知识产权金融化,促成其专利交易许可的,且每年服务对象超过10家,组织知识产权公益培训等服务2次以上,形成法律环境报告或预警报告2份,对静安区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可按不超过年度知识产权相关业务实际交易额的1%给予资助。同一机构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5万元。”
2.“若市级政策未要求区级给予资金配套的,原则上不予安排配套资金。”
对此,我局于8月份再次上门与区财政局沟通:给予配套的项目涉及党政绩效考核和营商环境考核,且资金配套的目的一是为了资金发放有市知识产权局的评审依据,二是为了提高我区政策的优惠力度,因其他各区都有相关配套资金资助项目,我区的政策不宜降低吸引度。
3.“请补充完整受理、审核和审批流程。”我局按照此意见,修改如下:
增加了“第十二条 受理审批
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编制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发布资助申请公告,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材料并进行初审和社会征信。
初审通过后的名单,将在‘上海静安’门户网站(网址:www.jingan.gov.cn)公示七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审定后报区政府审批;区政府批准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上述修改后,于9月12日再次发函至区财政局征求意见,9月15日区财政局回函无意见。
三、实地走访的情况说明
2023年7月,我局实地走访了有关律所和企业,就《静安区关于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送审稿收集有关情况,未收到相关修改意见或建议。
特此说明。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静安区知识产权局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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