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印发《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
执法大队,各科(室)、市场监管所、知识产权所:
为统筹做好我局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依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沪市监信用〔2022〕63号)和《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的通知》(静市监管〔2021〕33号),我局制定了《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以下简称《抽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抽查计划》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
持续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增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统一性、规范性、公正性、有效性,以制定和实施年度抽查计划为抓手,推动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二、突出重点任务
(一)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实现“双随机”(随机抽查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充分运用科技手段,杜绝人为因素,确保公平公正。要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做好“一公开”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公示抽查事项、抽查结果等信息。
(二)规范开展抽查检查。按照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检查行为。对需要检查对象提前准备的有关材料,一次性告知检查对象。对委托第三方机构辅助开展的抽查,要加强对相关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对同一年度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次数,要通过“互联网+监管”系统进行上限设置,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三)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在制定抽查任务时,对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下发的五类信用风险等级(A类-E类,其中E类风险等级最高)企业,分别设置不同抽查比例(E类>D类>C类>B类>A类);对于A类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免于抽查,实现“无事不扰”。在本市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建成后,综合运用系统自动生成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分A类-D类,其中D类风险等级最高),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提升抽查精准性、问题发现率。
(四)强化后续监管衔接。加强双随机抽查与后续监管的有效衔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一查到底。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要根据情节轻重,综合运用约谈、警告、责令改正等措施,以及行政强制、行政处罚、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移送司法机关等手段,依法予以处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要记于市场主体名下,形成对违法失信行为的长效制约。
三、完善保障措施
(一)加强思想认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在要求,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举措,是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组织实施。按照营商环境评价和监管改革评估的有关要求,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摆在更突出的位置,细化责任落实,精心组织实施,全面执行抽查计划。要结合监管领域和辖区特点,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方法创新,努力闯出新路、积累经验,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提升整体工作水平。
(三)加强工作保障。各单位(部门)要加强监管干部能力建设,组织业务培训,开展工作交流。要更加重视新闻宣传,持续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业务科室要加强业务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普遍性、共性问题,加强全程跟踪。各所队要按时高效完成下发的抽查任务,全面落实工作要求,扎实开展检查。
附件: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30日
附件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序号 | 计划名称 | 抽查对象 | 抽查事项 | 抽查比例 | 本区预估抽查户次 | 业务指导科室 | 检查对象抽取层级 | 计划时间 | |
1 | 企业公示信息和登记事项抽查 | 已报送上年度年报的企业(含注册资本实缴制企业、类金融企业) | 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管,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自媒体广告内容检查 | 3% | 待定 | 牵头:市场主体监督管理科 配合:广告和价格监督管理科 | 市局、区局 | 7—11月 | |
2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事项抽查 | 已报送上年度年报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管 | 3% | 10 | 市场主体监督管理科 | 区局 | 2—6月 | |
3 |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抽查 | 已报送上年度年报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管,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2% | 280 | 市场主体监督管理科 | 区局 | 2—6月 | |
4 | 对制作、销售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行政检查 | 本市相关企业 | 对制作、销售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行政监管 | 30% | 待定 | 标准化和计量监督管理科 | 市局 | 9—11月 | |
5 |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 社会团体 | 对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监管 | 5% | 待定 | 标准化和计量监督管理科 | 市局 | 3—5月 | |
6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 本市相关企业 | 对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监管 | 5% | 待定 | 标准化和计量监督管理科 | 市局 | 5—10月 | |
7 | 商品条码随机抽查 | 商品条码使用企业 | 对企业商品条码有效性的监管 | 5% | 待定 | 标准化和计量监督管理科 | 市局 | 5—10月 | |
8 | 计量标准随机抽查 | 计量标准建标单位(含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自我声明开展计量检定的企业) | 对通过计量标准建标考核单位计量标准器具的监管,对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管,对市场主体承诺真实性的检查 | 30% | 待定 | 标准化和计量监督管理科 | 市局 | 2—12月 | |
9 | 计量器具产品质量、商品量、能效水效标识产品抽查 | 计量器具、商品、能效水效标识产品生产、销售企业 | 对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监管,对市场主体承诺真实性的检查,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的监管,对商品包装的监管,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的产品水效标识计量的监管,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效标识计量的监管 | 待定 | 待定 | 标准化和计量监督管理科 | 市局 | 1—12月 | |
10 | 2022年在用计量器具及零售商品计量随机抽查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其中零售商品为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 | 对计量器具及计量活动的监管,对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监管,对商品包装的监管 | 15% | 12 | 标准化和计量监督管理科 | 区局 | 2—11月 | |
11 | 2022年型式批准(含标准物质)随机抽查 | 在我国制造、销售、进口计量器具(含标准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对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监管,对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监管,对国家标准物质研制、生产单位的国家标准物质质量和生产条件的监管 | 10% | 2 | 标准化和计量监督管理科 | 区局 | 2—11月 | |
12 | 2022年能效、水效标识符合性随机抽查 | 能效、水效标识产品经营企业 | 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的产品水效标识计量的监管,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效标识计量的监管 | 10% | 5 | 标准化和计量监督管理科 | 区局 | 2—11月 | |
13 | 2022年能源计量随机抽查 | 重点用能单位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能单位从事能源计量活动实施能源计量的监管 | 5% | 5 | 标准化和计量监督管理科 | 区局 | 2—11月 | |
14 | 2021年眼镜验配店计量随机抽查 | 眼镜验配店 | 对在用验光仪、焦度计、镜片箱等监督检查 | 30% | 30 | 标准化和计量监督管理科 | 区局 | 2—11月 | |
15 | 食品生产企业随机抽查 |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 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活动的监管 | 100% | 4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区局 | 3—11月 | |
16 | 食品生产企业承诺真实性抽查 | 采用承诺告知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 对市场主体承诺真实性的检查 | 100% | 1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区局 | 9月 | |
17 | 餐饮服务单位抽查 | 餐饮服务提供者(除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养老院食堂) | 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管,对餐饮业经营者的监管,对餐饮服务生活垃圾的监管 | 5% | 300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区局 | 1—12月 | |
18 | 酒类商品经营者抽查 | 酒类商品经营者 | 对从事酒类零售业务活动的经营者的监管,对从事酒类批发业务活动的经营者的监管,对酒类商品批发许可的监管 | 5% | 230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区局 | 1—12月 | |
19 | 集体用餐单位抽查 | 学校、幼托机构、养老机构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 | 对集体用餐单位的监管 | 100% | 290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区局 | 1—12月 | |
20 |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抽查 |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 | 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监管 | 100% | 4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区局 | 1—12月 | |
21 | 食用农产品销售市场抽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管 | 10% | 5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区局 | 1—12月 | |
22 |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抽查 | 除风险等级为D级外的食品销售者 | 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的监管 | 5% | 300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区局 | 1—12月 | |
23 | 对区内白领午餐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管 | 对区内白领午餐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管 | 对区内白领午餐企业的行政检查 | 100% | 60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区局 | 1—12月 | |
24 | 2022年静安区粮食帮困网点和应急网点米面油质量检查 | 区内粮食帮困网点和应急网点 | 粮食帮困网点和应急网点米面油质量检查 | 20% | 11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区局 | 1—12月 | |
25 | 拍卖经营活动抽查 | 拍卖企业 | 对拍卖行为的监管,对文物市场违法行为的监管 | 50% | 30 | 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管理科 | 市局 | 7—8月 | |
26 | 文物经营行为抽查 | 古玩市场、其他文物经营企业 | 对文物市场违法行为的监管 | 50% | 30 | 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管理科 | 市局 | 7—8月 | |
27 | 对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 纳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的本市生产企业(配合市局对纳入方案的生产企业进行抽检) | 对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 100% | 900 | 质量管理科 | 市局、区局 | 1—12月 | |
28 | 对生产领域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 纳入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的本市生产企业(配合市局对纳入方案的生产企业进行抽检) | 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 100% | 300 | 质量管理科 | 市局、区局 | 1—12月 | |
29 | 强制性认证活动检查 | 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组织 | 对认证机构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监管,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监管,对认证从业人员的监管;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管,对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验检测活动及结果的监管 | 8% | 1 | 专业服务业监督管理科 | 市局 | 4—12月 | |
30 | 认证从业机构监督检查 | 自愿性认证从业机构 | 对认证机构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监管,对认证从业人员的监管,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管 | 8.5% | 1 | 专业服务业监督管理科 | 市局 | 4—12月 | |
31 | 管理体系认证活动获证组织监督检查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获证组织(中高风险) | 对认证机构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监管,对认证从业人员的监管,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管 | 30% | 5 | 专业服务业监督管理科 | 市局 | 4—12月 | |
32 | 对有机产品销售领域的监管 | 对有机产品的销售单位 | 对有机产品销售领域的监督检查 | 10% | 5 | 专业服务业监督管理科 | 区局 | 4—12月 | |
33 | 检验检测机构随机抽查 | 本市获得资质认定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 | 对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活动的监管 | 15% | 10 | 专业服务业监督管理科 | 区局 | 4—12月 | |
34 | 本市政府出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收费随机抽查 | 本市政府出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 |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管 | 100% | 10 | 广告和价格监督管理科 | 区局 | 1—11月 | |
35 | 本市不动产登记收费随机抽查 | 本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 | 对收费行为的监管 | 50% | 2 | 广告和价格监督管理科 | 市局、区局 | 1—11月 | |
36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执行广告管理制度等情况的抽查 | 全市广告经营者、发布者 | 对广告活动的监管(建立并执行相关广告管理制度、虚假广告、违法广告代言活动等的行政检查),对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相关行为的监管(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行政检查) | 6% | 210 | 牵头:广告和价格监督管理科 配合: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和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科 | 市局 | 4—10月 | |
37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抽查 | 全市申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的企业 | 对广告活动的监管 | 15% | 4 | 广告和价格监督管理科 | 市局 | 7—9月 | |
38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抽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监管,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的监管,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监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区分自营的业务的监管,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信用评价的监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对平台内用户管理的监管,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搭售行为的监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核验真实信息的监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保管的监管 | 100% | 4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 | 市局 | 9—10月 | |
39 | 电子商务经营者随机抽查 | 经营类电子商务经营者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亮照亮证的监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披露信息的监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显示搜索结果的监管 | 25% | 25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 | 市局 | 4—6月 | |
40 | 直销企业随机抽查 | 总部在本区的直销企业 | 对直销经营行为的监管,自媒体广告内容检查 | 50% | 1 | 牵头:市场公平秩序监管科 配合:广告和价格监督管理科 | 市局 | 4—6月 | |
41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现场及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监督抽查 | 注册地在静安区的特种设备生产(含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现场监督检查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现场监督检查 | 25% | 16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区局 | 2—10月 | |
42 | 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监督检查(联合抽查) | 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药械化监督检查,药店规范使用医保基金情况检查。 | 25% | 15 | 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区局 | 4-9月 | |
43 | 商标印制企业印制行为检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 本市经营范围中含有“商标印制”的企业 | (一)检查商标印制单位商标印制档案完备情况。(二)检查商标印制单位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情况。 | 100% | 5 | 知识产权所 | 区局 | 7—10月 | |
44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企业使用行为检查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企业、协会及其他团体组织 | (一)检查集体商标(含地理标志)注册人的集体成员是否未履行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使用该集体商标,是否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二)检查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人是否未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使用该证明商标。(三)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的注册人是否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 100% | 1 | 知识产权所 | 区局 | 7—10月 | |
45 | 商标使用行为检查 | 本市2020年发生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的企业 | (一)检查市场主体是否有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情况。(二)检查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是否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三)检查市场主体使用的商标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申请商标注册,而未经核准注册的情况;检查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烟草制品商标注册证。 (四)检查市场主体是否有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五)检查市场主体是否有使用未注册商标违法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况。(六)检查市场主体是否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 100% | 10 | 知识产权所 | 区局 | 7—10月 | |
46 | 商标代理行为随机抽查 | 本市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 | (一)检查商标代理机构业务招揽等情况。(二)检查商标代理机构执业行为等情况。 | 50% | 12 | 知识产权所 | 区局 | 10—11月 | |
47 | 对企业专利真实性随机抽查 | 本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 | (一)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下称专利法律文件)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的情况。(二)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三)产品专利宣传是否存在假冒专利的情况。 | 10% | 1 | 知识产权所 | 区局 | 11-12月 |

留言咨询
纠错
1.错误类:*
2.出错页面的地址(浏览器地址栏里面的地址):*
3.内容标题:*
4.为了方便我们更准确及时的处理错误,请尽可能详细填写你的操作经过:*
-
您的姓名:*
相关文档
使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