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大队,各科(室)、市场监管所,下属事业单位:
为有效化解争议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区有关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成立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调解委员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主 任:陈 平 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 主 任: 黄剑平 局党组副书记
王 政 副局长
钱金龙 副局长
张益军 三级调研员
李 彬 四级调研员
委 员:毛 峰 执法大队队长
余岳林 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所长
张志邦 办公室主任
徐卫华 组织人事科科长
徐洁华 党群工作科副科长
范天阁 政策法规科科长
顾 军 财务审计科科长
许 明 注册许可科科长
姚维晔 营商服务科科长
朱 昀 市场主体监督管理科科长
陈 浩 市场公平秩序监管科科长
陈 伟 广告和价格监督管理科科长
杨涛玮 执法稽查科科长
陆颖颖 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科科长
曹 惟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
薛 健 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科长
陈叶伟 质量管理科科长
夏少晴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科长
陶旭勇 标准化和计量监督管理科科长
许轶斌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科长
刘颖胤 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科长
陈斌洪 静安寺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张士俊 曹家渡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吴 琰 江宁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管耀华 石门二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钮 琦 南京西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黄 健 天目西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张 睿 北站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盛浩善 宝山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杨海涵 芷江西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倪同铭 共和新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李云鹏 大宁路市场监督管理所书记
史剑翀 彭浦新村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孙 斓 临汾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凌 云 彭浦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罗 方 市北高新园区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徐 辉 知识产权所所长
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 主 任:钱金龙(兼)
办公室 副主任:范天阁(兼)
薛 健(兼)
今后,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其接任同志自然替补。
特此通知。
附件: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4日
附件
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争议纠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静安区推进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建设实施方案》(静委政[2020]25号)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行政调解,是指我局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通过协调和劝导,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争议纠纷已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受理或者处理的,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调解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合法、注重效率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局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规范行政调解工作,提高行政调解质量,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争议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行政调解委员会的职责为:部署、指导行政调解工作,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汇报,审议重大、疑难的行政调解案件,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相关重大事项。
第六条 行政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局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局领导担任,委员由执法大队、各科室、各市场监管所、知识产权所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行政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政策法规科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信息汇总及相关事务协调。
第八条 行政调解由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知识产权所、食品药品检验所按照权责分工进行。
本局在岗在编执法人员列入调解员名册,依法开展行政调解具体工作。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指定名册中的调解员进行相关行政调解工作。
第九条 行政调解工作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
第十条 调解部门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对调解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进行归档,由部门分别保管。
第十一条 调解部门应当对行政调解工作进行统计;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
第十二条 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适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增强调解员业务素养,提升我局行政调解质量。
第十三条 行政调解工作相关经费纳入本局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建全与人民调解组织信息互通机制。建立建全与司法调解庭前调解对接机制。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调解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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