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质技监发(2006)22号
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特〔2006〕148号)和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本市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和使用登记工作的通知》(沪质技监特〔2006〕126号), 我局将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各相关单位在用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和使用登记工作,为确保工作有序展开,现结合静安区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 、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含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
二、工作内容
1、全面检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规定:“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和2级的在用工业管道,其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在用工业管道,其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今年我区是首次开展压力管道全面检验,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须在2006年11月20日前向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市特检院”)在用管道检验室(地址:金沙江路915号,联系电话:62649207)申请全面检验,由市特检院约定检验时间,年内完成检验任务(见附件2),今后检验周期按上述规定执行。
2、在线检验。压力管道使用单位须认真做好每年一次的在线检验(压力管道在线检验的要求、项目和内容详见《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在线检验率应达到100%,并出具在线检验报告。在线检验工作由各使用单位经过培训并取得检验证书的人员自行完成,也可委托有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考虑到今年定期检验工作首次在我区全面展开,今年的在线检验工作与全面检验工作合并进行,各单位在检验机构专业人员指导下,与全面检验工作同步完成。
3、人员培训。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均要配备经过培训且取得证书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统称作业人员),在线自检单位还需配备持证上岗的压力管道在线检验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可兼任)培训名单请于11月20日前,压力管道在线检验人员培训名单于12月25日之前报我局(见附件6)。凡使用单位委托在线检验的,可不参加在线检验人员培训,但须书面告知我局。
三、有关要求
1、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要高度重视压力管道检验和使用登记工作,紧密配合市特检院的检验员认真完成全面检验这一法制性任务,并切实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齐作业和在线检验人员,切实将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2、制定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建立健全压力管道的技术档案数据库和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事故应急措施和制定完善救援预案,定期对压力管道作业人员(即: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认真做好本单位压力管道使用和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3、各使用单位要对压力管道安装、改造、大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前须向特种设备监察管理部门办理书面告知。工程完工后,经全面监督检验后方可交付使用。
4、压力管道经全面检验合格后,各使用单位须携带有关资料(见附件1)到静安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压力管道注册登记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鉴于本次开展对压力管道全面检验尚属首次,为方便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涉及全面检验申请及在本次开展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与静安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科联系,(联系地址:胶州路699号B座704室,电话/传真:62176094,电子邮箱:jatz@shzj.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1:在用办理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须携带资料
附件2: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压力管道检验通知
附件3:在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注意事项
附件4: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附件5: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
附件6:压力管道作业人员和在线检验人员培训报名表
二00六年十一月八日
主题词:质量技监 压力管道 检验 登记 通知
抄送:区府办 市局特设处 区安监局
上海市静安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综合办公室 2006年11月8日印发
(共印5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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