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上海市静安区统计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引 言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由上海市静安区统计局编制。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并附相关说明和指标统计附表。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以在本区门户网站www.jingan.gov.cn下载。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上海市静安区统计局,地址:巨鹿路915号7楼,电话:33371115,电子邮箱:jaqtjj@jingan.gov.cn。
一、总体情况
我局按照《条例》、《规定》,以及市、区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要求,本着依法、准确、及时、有效、便民的原则,稳步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1.主动公开方面
2021年,静安区统计局共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63条。其中,通过“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平台公开统计信息17条, 通过“静安统计”微信公众号推送各类统计信息46次。
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有:公开部门领导、主要职责、内设机构、联系方式等机构信息;公开重点领域相关信息;公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公开本部门预决算。
2.依申请公开方面
我局依法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在以公开为原则的前提下,坚持和完善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征询意见的工作机制。对政府信息涉及局内多个科室的,坚持相互协调一致,共同办理。受理居民、企业向区统计局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积极完成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工作,认真处理每一件申请,加大督办力度,提高办理效率,做到及时便民。我局2021年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3件,其中通过网络申请2件,邮寄申请1件;上述申请中,作出答复3件。无行政复议与诉讼。具体数据见附表。
3. 政府信息管理方面:
我局严格把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定密、审批审核等环节,注意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安全,严防泄露国家秘密,由具体经办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再由科室负责人对初步意见进行审核,最后由局领导决定是否公开。及时做好信息更新,有力提升信息公开工作效率。
4.平台建设方面:
为方便社会公众了解信息,我局及时将主动公开的统计信息在政府网站予以公开,我局主动公开的信息可通过信息申请受理点及登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ingan.gov.cn)查询。
我局还利用“静安统计”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发布各项统计新闻、统计法规、统计工作开展情况等各类统计信息。
5.监督保障方面:
我局在全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加强领导,规范程序,迅速高效,全面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目前,我局专门配备了2名兼职工作人员。截至2021年底,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申请以及答复工作均开展顺利。
2021年度我局未发生因被投诉举报等被追究责任情形。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 |
———— |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0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0 |
||
行政强制 |
0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3 |
0 |
0 |
0 |
0 |
0 |
3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3 |
0 |
0 |
0 |
0 |
0 |
3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其他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3 |
0 |
0 |
0 |
0 |
0 |
3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经过2021年全年的努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一定进展,但对照《条例》、《规定》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比如,主动公开意识仍需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的深度广度仍需进一步拓展,依申请公开的办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2022年我局将做好以下改进措施:一是强化责任意识。及时统计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信息,按时更新信息内容,提升公开信息质量,对原有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进行补充完善,确保公开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二是落实保密审查。持续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相关内容发布时的保密审查,明确职责分工、审查程序,严格遵循信息公开工作规程和审查要求。三是深化内外联动。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更新整改,务求实效,强化监督,以评促建,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局有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及时交流沟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结合统计工作实际,不断丰富和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内容。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
2021年本机关未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收取过信息处理费。
(二)《2021年静安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贯彻落实情况
1、历史信息转化主动公开。我局在历史信息中暂无具备主动公开条件的公文类信息需要予以转化公开。
2、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推进情况。编制《静安区统计局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并公开发布在区门户网站-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专栏;编制信息《静安区开展第十二届“中国统计开放日”系列活动》发布在标准化成果案例专栏。
3、及时修订《上海市静安区统计局信息公开指南》并标注更新日期。
4、编制《2020年上海市静安区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发布在区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年报专栏并同步报送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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