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推进区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中共上海市静安区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静安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静委编[2019]11号),在上海市静安区环境监察支队基础上,组建上海市静安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
一、机构设置
上海市静安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为上海市静安区生态环境局所属行政执法机构,机构规格为副处级。上海市静安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以上海市静安区生态环境局名义统一行使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资格,承担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日常执法工作及其他法定职责,依法开展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监督检查,上海市静安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不再进行事业单位登记。
上海市静安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设置内设机构和一线执法机构5个,机构规格为副科级,即:办公室、法制科、现场监察一科、现场监察二科、现场监察三科。
上海市静安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新增执法人员编制核定为35名,设执法大队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
二、工作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二)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有关环境违法案件进行行政处罚;
(三)负责对辖区内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和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承担辖区内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12369”环保应急热线、“12345”市民热线环保问题投诉的答复和处理;承办有关与职能相对应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以及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和答复工作;
(七)负责环境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承办区生态环境局及上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委派的其他任务。

留言咨询
纠错
1.错误类:*
2.出错页面的地址(浏览器地址栏里面的地址):*
3.内容标题:*
4.为了方便我们更准确及时的处理错误,请尽可能详细填写你的操作经过:*
-
您的姓名:*
相关文档
使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