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41号),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本市贯彻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沪环保评〔2017〕7号)要求,现就辖区内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如下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一、实施原则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41号)开展备案工作。
二、实施日期
自2017年1月1日起,本区全面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
三、备案对象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33号)(附件1)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15版)的通知》(沪环保评 [2015]521号)(附件2)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结合本区实际,静安区实施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对象为:1、不涉及敏感区且基准灶头数为6个以下的餐饮项目(静安区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餐饮场所清单见附件3);2、餐饮类项目以外的其他符合登记表编制条件的建设项目。
四、备案方式
1、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依法依规完成备案手续。
2、根据环境保护部统一部署,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3、建设单位可通过互联网自行备案,或前往静安区行政服务中心一口受理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协助建设单位进行网上备案。
五、备案要求
1、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的有关规定,依法开展备案工作。
2、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降低环境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
3、建设单位对其填报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4、完成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环境管理规定,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中填报的环境保护措施,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六、加强中后期管理
区环境监察支队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有关规定,将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纳入监察范围,采取定期检查、抽查等方式,对建设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认定的事实,依法依规处理。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15版)》的通知(沪环保评〔2015〕521号)
3.静安区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餐饮场所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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