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静安区国有企业投资监督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管企业: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静安区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年11月11日
静安区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动区管企业规范投资管理,聚焦主业发展,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结合静安区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适用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静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授权静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区管国企”)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
第三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相关名词定义如下:
(一)本办法所称实际控制企业是指区国资委、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或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二)本办法所称投资活动,是指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
(三)本办法所称单个项目投资金额,是指同一区管国企系统内对该项目的投资累计金额,具体按合同或协议文件确定。
(四)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区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区国资委审核、区政府审定的主业;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四条 ﹝投资活动基本原则﹞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战略引领。符合国家、市、区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国资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坚持聚焦主业,将国资增量集中到战略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基础设施和民生保障等领域,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
(二)依法合规。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商业规则和文化习俗,遵守国有资产监管有关制度规定,程序规范,合规投资。
(三)能力匹配。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行业经验、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相适应。
(四)合理回报。遵循价值创造理念,加强投资项目论证,严格投资管理,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不断提高投资收益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禁止、限制性规定﹞企业要遵守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下列禁止类、限制类投资规定。
(一)严禁不符合国家、本市和本区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二)严禁威胁或损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项目。
(三)严禁进行未按规定履行完成必要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
(四)严格控制静安区域外的投资项目。
(五)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项目。
(六)严格控制不符合企业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的投资项目。
(七)严格控制法人层级三级及以下的企业进行投资,督促企业将管理层级控制在二级以内。
(八)严格控制资产负债率超过区国资委核定水平的企业进行对外投资。
(九)严格控制无控制权、流动性差的参股股权投资。
(十)严格控制企业从事期货投资、股票投资,适度控制企业购买债券和基金。原则上不得投资公开上市交易的股票(以参与定向增发、协议转让、大宗交易、战略配售方式获得的除外)、期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以下的企业债、高风险的委托理财及其他相关金融衍生品。企业的金融投资规模和比例应当与自身的权益和财务融资能力匹配。
第六条 ﹝监管职责﹞区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监管的原则,指导区管国企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审核区国资委权限内的投资项目,并通过国资稽查、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数字管理等手段,对区管国企投资活动实施全过程全覆盖的事中事后监督,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分层分类投资监督管理体系。
区管国企是投资活动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国资监管的规范性要求,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合理设定内部管理层级,依据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规范本部及所属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进行有效管控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投资的主体责任和股东监管职责。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七条 ﹝投资管理制度﹞区管国企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区管企业制定、修订投资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区国资委。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分析、评估及论证;
投资项目尽职调查。
(四)投资项目信息化管理制度(纳入静安国资数智管理系统)。
(五)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六)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七)投资项目审计、后评估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八)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九)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十)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应纳入投资管理制度体系的内容。
第八条 ﹝投资活动审批权限﹞企业开展境内、外投资项目按照以下审批权限执行:
(一)企业重大投资项目主业范围内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可经区管国企董事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执行决策;其中,参股投资项目或投资区外项目,经区管国企董事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报区国资委审批。
主业范围内投资金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单个项目,经区管国企董事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报区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核准。
(二)非主业投资单个项目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经区管国企董事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报区国资委审批;金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经区管国企董事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报区国资委审核后再报区政府核准。原则上企业年度非主业投资规模不超过年度投资总规模的5%,超过的项目均须报区国资委审核后再报区政府核准。
(三)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经区管国企董事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报区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核准。
(四)区管国企上一年度资产负债率超过区国资委核定水平的,当年度新增投资项目均需经区管国企董事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报区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核准。
(五)区管国企自主决策权限外,且涉及社会公共管理、工程建设以及区政府重点工作等审批事项,企业在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批时,需同步向区国资委进行备案;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则可依据区政府出具的抄告单或批复文件,由区国资委审批。
(六)房地产开发建设类企业应依法合规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企业参与土地竞拍投资房地产开发建设类项目或房产收购、股权收购的竞拍项目,超过企业自主决策权限的,区管国企可在竞拍成功后60个工作日内履行相应审批程序;需先成立新的项目公司再参与竞拍的,则该项目公司的成立与整体项目一起,按照投资审批权限履行相应审批程序;若拿地后涉及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的,需将投资行为与资产交易行为一并报批。
(七)区管国企对持股企业增资时,根据以上审批权限,按《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履行操作程序。
(八)除静安资本外,其他区属国企原则上不得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市北高新集团和大宁集团可结合功能区产业发展需要,与静安资本联合,以投早、投小、投硬科技为导向,对符合静安区域产业定位的项目进行直投。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的具体制度,由区国资委另行规定。
(九)企业应充分重视投前项目论证与风险评估,要在投资前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对市场、技术、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深入研究,开展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第九条 ﹝审批材料﹞ 区管国企向区国资委报送审批材料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投资行为请示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项目基本情况、合作伙伴情况、资金情况、项目风险评估、项目预期收益等内容)。
(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法律意见书或尽职调查报告。
(四)区管国企党委会前置讨论会议纪要及会议记录。
(五)区管国企董事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机构审议同意的决策文件(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六)区管国企总会计师意见。
(七)区政府的批准性文件(视项目情况而定)。
(八)资产评估报告(视项目情况而定)。
(九)投资项目专家论证意见(视项目情况而定)。
(十)区国资委要求的其它相关资料。
区国资委对审批项目设立预审机制,对拟审批事项的材料完整性、合规性等进行预审,在确认材料符合要求的基础上,由区管国企向区国资委提出正式申请。
区管国企自主决策项目所需材料参照以上要求执行。
第三章 投资事中事后管理
第十条 ﹝异常情况报告制度﹞区管国企应当严格落实决策文件的各项要求,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已经区政府或区国资委审核通过的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区国资委,必要时,需重新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一)项目内容发生实质性改变的。
(二)投资金额超出原审批金额10%及以上的。
(三)资金来源及构成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投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五)重大资产损失或合资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六)已审核的投资项目在一年内未实施的。
(七)项目效益未达预期目标的。
(八)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严重的质量、安全生产及环境事故,严重的违法违纪案件或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九)银行账户、款项被冻结或存款所在的金融机构破产。
(十)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其中(一)至(五)项报告区国资委后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企业自行决策的投资项目,投资金额调整后累计超过企业自行决策权限或投资方向发生变化的,需报告区国资委并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区国资委结合年报统(审)计、数字化管理等手段,密切关注企业投资项目开展情况,加强投资动态监测、财务风险预警,必要时运用审计监督、专项稽查等方式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若发现项目执行与可研报告存在偏差或面临重大风险,区管国企须第一时间向区国资委报告,并同步报送风险应对预案。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后评估﹞区管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估管理,建立完善后评估管理机制。通过后评估管理,完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
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投资完毕的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后不超过三年内,开展项目投后评估,并将评估报告及时上传至静安国资数智管理系统。项目后评估可由区管企业自行实施,也可聘请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实施,但应避免由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相关工作机构实施该项目的后评估。
第十三条 ﹝年度投资情况报告﹞区管国企应当根据区国资委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规定,定期对实施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并在收到事中事后监管通知后,及时报送本集团公司投资分析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企业总体投资情况、投资效果分析、以前年度所有未完结的各个投资项目具体情况(资金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实际收益、未实施原因)以及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等。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区国资委对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定期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就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第四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 ﹝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区管国企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配备相关领域的专业人才,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定,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报告、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融资等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十六条 ﹝前期论证与风险评估﹞ 区管国企应当根据战略规划,聚焦主业,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对市场、技术、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深入研究,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当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第十七条 ﹝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区国资委和区管国企要充分发挥静安国资数智管理系统在投资管理和风险管控中的重要作用,提升投资管理的风险防控能力和信息化水平。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违规责任追究﹞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分析并进行风险分析、未按规定开展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估值)等,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据中央、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静安区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特殊投资项目﹞区管国企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高风险业务以及上市公司的投资活动,国家、本市另有法律法规以及制度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遵从上位法﹞ 法律、法规对投资管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依据的中央或上海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有更新,则从新规定。
第二十二条 ﹝准用性规定﹞本区各委托监管单位、集体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静安区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静国资委产〔2022〕6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静安区国有企业投资监督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管企业: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静安区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静安区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年11月11日
抄送:区纪委监委
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1月11日印发 |
附件
静安区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动区管企业规范投资管理,聚焦主业发展,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结合静安区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适用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静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授权静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区管国企”)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
第三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相关名词定义如下:
(一)本办法所称实际控制企业是指区国资委、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或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二)本办法所称投资活动,是指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
(三)本办法所称单个项目投资金额,是指同一区管国企系统内对该项目的投资累计金额,具体按合同或协议文件确定。
(四)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区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区国资委审核、区政府审定的主业;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四条 ﹝投资活动基本原则﹞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战略引领。符合国家、市、区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国资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坚持聚焦主业,将国资增量集中到战略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基础设施和民生保障等领域,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
(二)依法合规。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商业规则和文化习俗,遵守国有资产监管有关制度规定,程序规范,合规投资。
(三)能力匹配。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行业经验、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相适应。
(四)合理回报。遵循价值创造理念,加强投资项目论证,严格投资管理,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不断提高投资收益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禁止、限制性规定﹞企业要遵守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下列禁止类、限制类投资规定。
(一)严禁不符合国家、本市和本区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二)严禁威胁或损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项目。
(三)严禁进行未按规定履行完成必要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
(四)严格控制静安区域外的投资项目。
(五)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项目。
(六)严格控制不符合企业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的投资项目。
(七)严格控制法人层级三级及以下的企业进行投资,督促企业将管理层级控制在二级以内。
(八)严格控制资产负债率超过区国资委核定水平的企业进行对外投资。
(九)严格控制无控制权、流动性差的参股股权投资。
(十)严格控制企业从事期货投资、股票投资,适度控制企业购买债券和基金。原则上不得投资公开上市交易的股票(以参与定向增发、协议转让、大宗交易、战略配售方式获得的除外)、期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以下的企业债、高风险的委托理财及其他相关金融衍生品。企业的金融投资规模和比例应当与自身的权益和财务融资能力匹配。
第六条 ﹝监管职责﹞区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监管的原则,指导区管国企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审核区国资委权限内的投资项目,并通过国资稽查、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数字管理等手段,对区管国企投资活动实施全过程全覆盖的事中事后监督,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分层分类投资监督管理体系。
区管国企是投资活动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国资监管的规范性要求,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合理设定内部管理层级,依据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规范本部及所属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进行有效管控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投资的主体责任和股东监管职责。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七条 ﹝投资管理制度﹞区管国企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区管企业制定、修订投资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区国资委。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分析、评估及论证;
投资项目尽职调查。
(四)投资项目信息化管理制度(纳入静安国资数智管理系统)。
(五)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六)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七)投资项目审计、后评估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八)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九)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十)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应纳入投资管理制度体系的内容。
第八条 ﹝投资活动审批权限﹞企业开展境内、外投资项目按照以下审批权限执行:
(一)企业重大投资项目主业范围内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可经区管国企董事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执行决策;其中,参股投资项目或投资区外项目,经区管国企董事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报区国资委审批。
主业范围内投资金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单个项目,经区管国企董事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报区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核准。
(二)非主业投资单个项目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经区管国企董事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报区国资委审批;金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经区管国企董事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报区国资委审核后再报区政府核准。原则上企业年度非主业投资规模不超过年度投资总规模的5%,超过的项目均须报区国资委审核后再报区政府核准。
(三)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经区管国企董事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报区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核准。
(四)区管国企上一年度资产负债率超过区国资委核定水平的,当年度新增投资项目均需经区管国企董事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报区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核准。
(五)区管国企自主决策权限外,且涉及社会公共管理、工程建设以及区政府重点工作等审批事项,企业在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批时,需同步向区国资委进行备案;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则可依据区政府出具的抄告单或批复文件,由区国资委审批。
(六)房地产开发建设类企业应依法合规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企业参与土地竞拍投资房地产开发建设类项目或房产收购、股权收购的竞拍项目,超过企业自主决策权限的,区管国企可在竞拍成功后60个工作日内履行相应审批程序;需先成立新的项目公司再参与竞拍的,则该项目公司的成立与整体项目一起,按照投资审批权限履行相应审批程序;若拿地后涉及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的,需将投资行为与资产交易行为一并报批。
(七)区管国企对持股企业增资时,根据以上审批权限,按《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履行操作程序。
(八)除静安资本外,其他区属国企原则上不得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市北高新集团和大宁集团可结合功能区产业发展需要,与静安资本联合,以投早、投小、投硬科技为导向,对符合静安区域产业定位的项目进行直投。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的具体制度,由区国资委另行规定。
(九)企业应充分重视投前项目论证与风险评估,要在投资前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对市场、技术、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深入研究,开展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第九条 ﹝审批材料﹞ 区管国企向区国资委报送审批材料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投资行为请示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项目基本情况、合作伙伴情况、资金情况、项目风险评估、项目预期收益等内容)。
(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法律意见书或尽职调查报告。
(四)区管国企党委会前置讨论会议纪要及会议记录。
(五)区管国企董事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机构审议同意的决策文件(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六)区管国企总会计师意见。
(七)区政府的批准性文件(视项目情况而定)。
(八)资产评估报告(视项目情况而定)。
(九)投资项目专家论证意见(视项目情况而定)。
(十)区国资委要求的其它相关资料。
区国资委对审批项目设立预审机制,对拟审批事项的材料完整性、合规性等进行预审,在确认材料符合要求的基础上,由区管国企向区国资委提出正式申请。
区管国企自主决策项目所需材料参照以上要求执行。
第三章 投资事中事后管理
第十条 ﹝异常情况报告制度﹞区管国企应当严格落实决策文件的各项要求,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已经区政府或区国资委审核通过的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区国资委,必要时,需重新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一)项目内容发生实质性改变的。
(二)投资金额超出原审批金额10%及以上的。
(三)资金来源及构成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投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五)重大资产损失或合资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六)已审核的投资项目在一年内未实施的。
(七)项目效益未达预期目标的。
(八)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严重的质量、安全生产及环境事故,严重的违法违纪案件或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九)银行账户、款项被冻结或存款所在的金融机构破产。
(十)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其中(一)至(五)项报告区国资委后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企业自行决策的投资项目,投资金额调整后累计超过企业自行决策权限或投资方向发生变化的,需报告区国资委并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区国资委结合年报统(审)计、数字化管理等手段,密切关注企业投资项目开展情况,加强投资动态监测、财务风险预警,必要时运用审计监督、专项稽查等方式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若发现项目执行与可研报告存在偏差或面临重大风险,区管国企须第一时间向区国资委报告,并同步报送风险应对预案。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后评估﹞区管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估管理,建立完善后评估管理机制。通过后评估管理,完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
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投资完毕的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后不超过三年内,开展项目投后评估,并将评估报告及时上传至静安国资数智管理系统。项目后评估可由区管企业自行实施,也可聘请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实施,但应避免由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相关工作机构实施该项目的后评估。
第十三条 ﹝年度投资情况报告﹞区管国企应当根据区国资委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规定,定期对实施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并在收到事中事后监管通知后,及时报送本集团公司投资分析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企业总体投资情况、投资效果分析、以前年度所有未完结的各个投资项目具体情况(资金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实际收益、未实施原因)以及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等。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区国资委对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定期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就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第四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 ﹝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区管国企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配备相关领域的专业人才,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定,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报告、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融资等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十六条 ﹝前期论证与风险评估﹞ 区管国企应当根据战略规划,聚焦主业,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对市场、技术、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深入研究,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当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第十七条 ﹝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区国资委和区管国企要充分发挥静安国资数智管理系统在投资管理和风险管控中的重要作用,提升投资管理的风险防控能力和信息化水平。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违规责任追究﹞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分析并进行风险分析、未按规定开展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估值)等,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据中央、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静安区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特殊投资项目﹞区管国企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高风险业务以及上市公司的投资活动,国家、本市另有法律法规以及制度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遵从上位法﹞ 法律、法规对投资管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依据的中央或上海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有更新,则从新规定。
第二十二条 ﹝准用性规定﹞本区各委托监管单位、集体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静安区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静国资委产〔202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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