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静安区国有、集体企业推行经理层
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管企业:
根据市国资委、区委、区政府关于激发区属企业发展活力和动力的要求,按照本市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和2021年改革专项行动计划,以深化“三能机制”改革为抓手,全面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契约化管理,完善国企干部分层分类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准确把握改革要求
(一)内涵、实施范围和实施岗位
1.内涵: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是指对企业经理层成员实行的,以固定任期和契约关系为基础,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开展年度和任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兑现薪酬和实施聘任(或解聘)的管理方式。
2.实施范围:各区管企业下属二级及以下子企业原则上应推尽推,以2020年底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为改革基数(包含委托管理企业),将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有专职员工队伍、设置经理层人员岗位的法人企业纳入改革范围。
以下三种情形的企业,经区管企业董事会审议并报区国资委批准后可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1)非正常经营(拟2021年底前实施重组、对外转让或停业、清算注销)或无实际经营活动的企业;(2)无经理层成员或无从业人员的企业;(3)实施中确有困难的企业。
3.实施岗位:全部经营层成员,即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于非经理层的董事会成员,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一并纳入范围。
(二)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
按照逐级负责的原则,企业控股股东及其党组织负责组织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并进行审核把关,与经理层成员签订契约、开展考核、兑现薪酬、聘任(或解聘)等。
委托管理企业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由受托企业及其党组织组织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并进行审核把关,指导委托管理企业具体实施。
具体工作流程是:
1.前期准备。区管企业下属二级或以下且规模较小的国有独资企业,则应先将董事会改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实现党员总经理与党组织负责人“一肩挑”, 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2.制定实施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背景和目的、任期制管理、契约化管理和监督管理的主要举措、组织保障和进度安排等。
3.签订契约。由企业控股股东代表与经理层成员签订岗位聘任协议和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和任期),依法依规建立契约关系,明确任期期限、岗位职责、权利义务、业绩目标、薪酬待遇、退出规定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4.开展考核。严格按照契约约定开展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强化刚性考核。
5.结果应用。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结合综合评价结果等确定薪酬、决定聘任(或解聘),强化刚性兑换。
(三)任期期限要求
企业经理层成员全面实行任期制管理,任期期限为三年,与区管企业董事会的任期或考核周期保持一致。每个任期要有明确的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如果制定任期三年具体指标确有困难的,可分年度下达。经理层成员任期期满后,应重新履行聘任程序并签订岗位聘任协议。未能续聘的,自然免职(解聘),如有党组织职务,原则上应一并免去。
(四)制定岗位职责、权责关系、聘任协议、任期经营责任协议的要求
1.按照“一岗一责”原则建立岗位说明书,明确经理层成员的岗位职责和任职资格。岗位说明书要对岗位信息、岗位目标、岗位职责、工作关系、工作条件、任职资格等内容进行清晰界定。其中,区管企业集团本部的中层干部兼任下属二级及以下子企业领导岗位的,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的任职企业领取薪酬,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薪酬或津补贴、福利费、交通费及其他任何收入,不得在兼职企业报销与兼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任何费用。
2.可以采用制定权责清单等方式,厘清并明确党组织、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不同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建立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总经理和其他经理层成员之间的权责清单,清晰划分权责界面。各区管企业要坚持财务集中管理和集团“三重一大”的决策机制,进一步深化三项制度改革,构建形成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管理机制,切实承担起搞好和搞活内部分配的主体职责,激发人才动力活力。
3.岗位聘任协议要明确经理层成员任期、行为规范及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约定奖惩依据、离职或解聘条件、责任追究等条款。
4.经营业绩责任书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分工,主要明确经理层成员的考核内容及指标。经营业绩责任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双方基本信息;
(2)考核内容及指标;
(3)考核指标的目标值、确定方法及计分规则;
(4)考核实施与奖惩;
(5)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各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将岗位聘任协议和经营业绩责任书分开签订或合并签订。
(五)制定考核内容、考核指标以及实施考核的要求
1.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分工,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定量为主的导向,确定每位经理层成员的考核内容及指标,原则上考核基准值为各项定量指标的任期前三年平均数,考核目标值根据考核基准值、任期增幅确定。实行“一人一岗、一岗一表”的个性化考核。
2.考核目标值应科学合理、具有一定挑战性,一般根据企业发展战略、经营预算、历史数据、行业对标情况等进行设置。重点关注价值创造、中长期发展战略、风险控制类内容。不同类别子企业设置针对性的业绩要求;不同岗位经理层成员设置差异化业绩目标;同时,围绕上海市和本区国资国企改革发展要求、企业战略规划、出资人意愿,形成责任传递机制。
竞争类和功能类企业经理层设置考核目标应根据行业特征和功能定位各有侧重,且纳入考核的经理层可量化的经营业绩指标权重应高于50%。其中:竞争类企业重点强化市场化的考核导向,考核目标中应至少将主业利润、归母净利润、营业收入和净资产收益率等纳入业绩指标;功能类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考核目标中应至少将营业收入、归母净利润和保值增值率等纳入业绩指标。
3.年度经营业绩以年度为周期进行考核。任期经营业绩一般结合任期届满当年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对于兼任董事会、党组织职务的经理层成员,还应基于岗位职责,开展董事履职、党建工作、“一岗双责”等相关考核。除了经营业绩考核以外,可以增加综合考核评价,综合考核评价一般关注经理层成员政治素质、职业素养、业务能力、廉洁从业评价等方面。
(六)签约程序和规定
由企业控股股东代表与经理层成员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对于同时兼任多个企业经理层职务的,可以按照履职岗位分别确定签约主体,但薪酬的考核兑现,应该以主要职务为主,兼顾兼任职务的工作职责,以经营业绩为导向,科学合理制定契约内容和兑现条件。
(七)薪酬管理和任期激励的规定
1.经理层成员薪酬结构一般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等。基本年薪按月固定发放。绩效年薪是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浮动收入,任期激励是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浮动收入。
2.鼓励企业综合运用允许的中长期激励政策,探索超额利润分享、虚拟股权、跟投等中长期激励方式,不断丰富完善经理层成员的薪酬结构, 具体实施的激励政策经各区管企业董事会审议并报区国资委批准后方可执行。
3.根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合理拉开经理层成员薪酬差距。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扣减全部绩效年薪,并根据有关规定建立薪酬追索扣回制度。
(八)实施与考核结果挂钩的岗位退出管理
对不胜任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经理层成员,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应当及时解聘。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或经营业绩考核主要指标未达到约定最低标准的;
2.连续两年未完成经营业绩目标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3.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不称职,或者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中总经理得分连续两年靠后、其他经理层成员连续两年排名末位, 经分析研判确属不胜任或者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4.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的;
5.因其他原因,企业控股股东及其党组织认为不适合在该岗位继续工作的。
(九)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管企业应建立健全对推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经理层成员的监督机制,党组织、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主体,以及纪检、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履职监督工作。坚持以预防和事前监督为主,建立健全提醒、诫勉等制度办法,及早发现和纠正其不良行为倾向。
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健全并细化容错机制。
二、抓紧落实改革任务
各区管企业要强化目标导向,统筹推进、全面铺开,加快推进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
(一)2021年11月15日前,各区管企业成立本公司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的领导小组,具体名单报区国资委备案。
(二)2021年11月30日前,各区管企业统计梳理不纳入本次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契约化管理范围的子企业名单,经区管企业董事会审议并报区国资委批准;逾期不报的,视作无不纳入改革范围的企业。
(三)2021年12月31日前,各区管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完成本企业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制度文件和实施方案的制定,并报区国资委备案。实施方案须包含各区管企业2020年底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含委托管理企业)名单,以及2022年每季度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契约化管理的子企业名单。
(四)对纳入改革范围的各级子企业原则上按以下进度推进:2022年3月底前,各区管企业下属各级子企业中完成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的占比应达到30%以上;6月底前,完成比例不低于50%;9月底前完成比例不低于70%;12月底前对各级子企业实现全覆盖,确保全面推行。
鼓励各区管企业在上述要求基础上,进一步发挥主观能动性,提前实现本企业改革任务。
三、多措并举强化改革责任
(一)开展培训和解答政策
区国资委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并做好政策解答工作。
(二)定期上报推进情况
各区管企业应认真落实填报的工作责任,具体承担统计、汇总、填报工作的企业责任人员应按规定时间每季度上报落实情况。
(三)实行季度通报制度
2022年4月,区国资委将对各区管企业“2022年3月底前, 30%的各级子企业应完成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通报,此后按季度通报,并对推动不力、进度明显脱节的区管企业相关负责人采取约谈、责令企业党委督办、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业绩考核相挂钩等方式,进一步推动工作落实。
四、委管国有企业参照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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