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国资委《关于加强区管企业工程建设领域国资监管工作的若干规定》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提质增效,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和工程建设工作的透明度,我委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区管企业工程建设领域国资监管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1、规定制订的目的是
进一步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以“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为原则,区管企业以制度建设为抓手,建立与自身管理相适应的工程建设管理机制。
2、规定的适用范围是
区管企业及其下属控股和实际控制的公司作为建设主体的自建工程项目统一纳入监管。
3、工程项目的定义是
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项目。
4、规定的主要内容有
规定涵盖了建立工程管理制度体系、优化项目决策和管理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督整改与责任追究等方面内容,共计26条。
5、规定对企业的要求是
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和全面预算管理要求,建立或修订完善工程管理制度;应结合“三重一大”制度,依据投资金额、建设面积等要素制定本企业重大和一般工程建设项目划分标准,并就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重要环节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
强化董事会投资决策责任,规定企业重大工程投资概算变化达到10%及以上的,必须重新履行相应投资决策程序;明确企业自用办公用房建设、装修标准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强化工程监管与考核相关奖惩制度的有效衔接,建立和完善工程项目考核评价体系;衔接《静安区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防止工程投资国有资产流失;试行针对重大工程项目建立财务监理初审、工程审价机构复审的“二审制”审价机制,严控投资成本;将工程建设项目纳入全面预算管理体系,根据相关业务需要和公司实际,梳理工程管理流程,明确管理控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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