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海静安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转让上海静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0%股权的请示
静安区人民政府:
上海静安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经营公司”)向我委报来《上海静安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静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40%股权转让的请示》,拟申请向上海静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静投公司”)转让其持有的上海静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静实资产”)40%股权。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静实资产于2012年5月8日成立,注册资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其中静投公司股权占比60%,实缴出资人民币300万元,国资经营公司股权占比40%,实缴出资人民币20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实业投资。
二、审计情况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2019年10月31日,上海静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资产为5300363.93元,无负债,所有者权益5300363.93元。
三、交易安排
国资经营公司与另一股东静投公司沟通后达成一致,拟向静投公司协议转让其持有的静实资产40%股权。双方拟按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确定的转让价格,即人民币2120145.57元,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按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权转让。
国资经营公司董事会已审议通过上述交易安排。
四、国资委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静实资产作为资产经营类公司,其主营业务范围与静投公司主业相匹配,未来有实际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壮大静投公司的主业板块。此外,国资经营公司通过此举能够进一步落实子公司清理工作,且其内部决策程序基本完备。
鉴于此次转让属于非公开协议转让,根据产权管理相关规定,需经我委初审后报区政府核准。因此,拟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原则同意上海静安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静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40%股权转让的请示;
(二)原则同意此次交易按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进行;
(三)国资经营公司应依据相关监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确保股权转让依法合规。
以上意见妥否,请示。
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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