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总会计师履职的若干规定
自2016年在区管企业中试行总会计师委派制度以来,总会计师工作得到了各区管企业主要领导的大力支持,《关于在区管企业开展总会计师委派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静国资委发〔2016〕19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静安区区管企业委派总会计师管理办法(试行)》(静国资委财〔2017〕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得到了较好落实,企业财务制度建设、会计基础核算工作得到加强,财务集中管控和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初见成效。
为了进一步加强总会计师委派和管理工作,更有效地发挥总会计师在参与企业制度建设、重大经营决策、财务水平提升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当前总会计师履职现状,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就规范总会计师履职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定位、明确职责任务
切实落实总会计师作为专司企业财务条线领导工作的职责定位,企业领导成员中不得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其他职位,或指定他人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企业主要领导要切实重视财务管理工作,发挥好总会计师的作用,经常听取工作汇报,尊重总会计师专业意见,不断夯实企业财务基础,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总会计师要坚守财经纪律、遵守财务制度、执行国资监管规定,从规范企业经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角度,积极对企业财务和国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建议。
总会计师要努力促进企业业财融合,要参加与财务资金及“三重一大”事项相关的专题业务会议,深入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要加强与董事会其他董事的沟通,主动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加强学习、提升履职能力
总会计师要对照履职要求和职责定位,加强自身学习,提升履职能力。
要加强业务学习,熟练掌握财务知识、准确把握政策文件精神,不断增强履职专业能力。
要加强调查研究,熟悉企业项目情况和人员情况,不断提升沟通协调能力。
要加强系统学习,丰富自身管理知识和实战经验,不断增强综合领导能力。
要加强廉政学习,严守廉政底线和财经纪律,不断提升履职责任心和原则性。
三、依法合规、执行报告制度
要使总会计师向区国资委报告工作成为常态,进一步明确向区国资委报告企业财务情况的具体要求,严格执行“若干意见”和“管理办法”中关于定期向区国资委报告工作的相关规定,特别是以下事项,总会计师必须在知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国资委报告:
(一)总会计师不同意联签的事项,但企业仍坚持继续执行;
(二)总会计师对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会议等形成的与总会计师履职有关的会议决定有不同意见的事项;
(三)相关政策依据不够明确、不够充分或可能有失公允的事项;
(四)企业未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越权决定需由区委、区政府或区国资委审批决策的事项;
(五)总会计师相关制度在企业未落实到位的情况。
总会计师向区国资委报告的事项,需要区国资委回复的,应以书面的形式一事一报。
四、谨慎稳健、明确发表意见
总会计师参与企业决策,要严格按照《关于静安区区管企业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会前认真审阅材料并在会上坚持原则、发表意见,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若未能及时收到并审阅决策事项材料的,或总会计师认为材料不全、情况不明、事实不清的,应提出缓议。
总会计师发表意见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严格遵守现行的相关政策和制度规定;
(三)深入调研、知晓决议事项的相关情况;
(四)防范重大风险;
(五)坚持原则,独立发表意见。
五、抓住重点、规范联签流程
要严格执行总会计师联签制度,联签范围包括企业合并范围内的所有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和托管公司。
总会计师要加强对重大合同的联签把关,负责审核重大合同中是否有违反国资监管、财务制度、资金预算等的相关规定。
六、认真履职、增强审核意见规范性
企业向区国资委上报的请示和报告,属于总会计师职责范围且与国资监管相关的,都必须附总会计师专业审核意见,总会计师要对照相关文件规定对所上报请示和报告的附件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所附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总会计师的专业审核意见和企业上报的请示、报告以及董事会意见完全一致,没有额外补充的,可以简略说明个人意见。若有补充意见的,可以从财务角度对请示、报告所载事项进行分析,并将所了解到的事项背景、风险等情况全面向区国资委报告。若区国资委认为还需要另行补充其他信息的,总会计师应根据区国资委意见继续了解情况,补充完善专业审核意见。
七、加强管理、完善薪酬考核
委派总会计师薪酬由区国资委核定,任职企业发放。薪酬核定由区国资委按照区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结合综合考核评价和专业岗位任期履职评价结果以及任职企业薪酬水平等情况综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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