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号:JC3300000-2016-026发布机构:区国资委标题: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建立中央企业资产 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文号:主题分类:公共资源
成文日期:2016-11-07
立即办理
发布日期:2016-11-21
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建立中央企业资产
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现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建立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6〕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贯彻落实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按照国资发产权〔2016〕41号文的要求建立本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
二、除本区国有企业独资改制和国有全资企业之间资产交易的资产评估项目外,其他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前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公示。
三、资产评估项目公示的主体为出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或其监管的企事业单位、其他委办局或其管理的直属企业。
四、公示内容中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因特殊情况下尚未取得时,可公示告知尚须履行的批准程序。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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