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区国资委关于规范本区区管企业
对外担保、借款行为的若干意见
(试行)》的通知
各区管企业:
《区国资委关于规范本区区管企业对外担保、借款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经区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8月19日
关于规范本区区管企业对外担保、
借款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上海市国有企业担保业务财务核算及内部控制工作指引》(沪国资委统〔2006〕 17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为了加强本区区管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工作,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健全和完善担保风险管理机制,现结合本区区属国有企业对外担保的实际状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企业对外担保权限及审批
(一)本区区管企业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不得向我区国资监管范围之外(指国有参股或无投资管理关系、或虽持股比例较高但实际无法对其实施实质性控制)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已提供担保的必须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一旦担保协议期满,应即刻停止对外担保,不得再续保。
(二)区管企业跨集团间的互相担保,依《公司法》设立或改制、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设有董事会的企业必须由企业董事会讨论决策,未改制企业必须由班子集体讨论决策,并由提供担保的企业报区国资委审批。
(三)企业集团系统内(指受同一集团管理或控制)的区管企业母子公司之间或子公司之间的互相担保,或集团与下属有实质控制权的托管企业之间的担保,由集团董事会或班子集体讨论决策审批。
二、岗位职责与授权批准
(一)企业集团应当加强集团内部担保的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子公司之间的内部担保,公司不得为无法持续经营的下属子公司提供债务担保,防止因子公司无法清偿债务而造成连带损失。
(二)企业集团所属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还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1号)等规定。
(三)企业及其下属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担保业务的财务核算及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三、担保评审
(一)区管企业跨集团间的互相担保,凡属续借(指同一项目、同一金额)或授信额度内担保的,原则上不再报区国资委审批,但必须严格按本意见规范操作;区管企业跨集团间的互相担保,凡属新增的贷款担保,必须按程序报区国资委审批,审批需报送的材料:
1.被担保企业向担保企业提出担保的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所需贷款的用途、贷款金额、还款计划、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银行资信等级、与担保方的利益关系以及已发生的银行贷款情况等;
2.担保企业所属集团公司董事会或班子集体决策的意见;
3.担保企业所属集团公司向区国资委提出对外担保的请示。请示内容应包括对外担保的对象和理由、与担保企业的利益关系、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银行资信等级以及已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等;
4.担保企业和被担保企业截至担保基准日最近一期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等)的复印件;
5.担保企业和被担保企业上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二)担保企业为下属或其他区管企业非全资控股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应按国有持股比例承担相应的担保份额、签订相关的担保合同;确因业务需要,必须与其他非国有股东一起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企业不得提供单向的信用担保,应当就超出国有持股比例的部分要求其他非国有股东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必须提供具有价值保障、变现能力强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同时通过调查了解反担保提供方主体资格、项目合法性以及资产质量、信用状况等,确定反担保的提供方具备实际承保能力。
(三)企业订立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前,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意见,确保合同条款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单位规定。
担保合同应明确约定担保范围、限额、方式、期限、违约责任、担保单位责任免除条款等,并在合同中明确被担保企业有提供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及时报告担保事项实施情况和重大财务状况变动事项的义务;反担保合同还应明确约定担保企业可以监督债务人履约能力及担保企业为防止风险可以采取的必要措施。
(四)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不得随意修改,如因特殊原因必须修改合同内容时,需重新进行论证审批。
(五)担保事项发生变更时,应重新组织评审。
四、担保决策
(一)企业集团和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业务决策机构为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下同);控股子公司担保业务的决策机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董事会行使担保决策权;但各级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二)担保决议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议事规程履行决策程序,表决结果和意见应记录在案。
担保企业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提供担保的,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董事或经理办公会成员应回避该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五、担保执行与监管
(一)担保企业在担保业务执行过程中的主要职责:
1.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中约定条款及决策机构要求事项的执行与落实;
2.对被担保企业或项目的风险及担保实施情况的跟踪监测,定期了解被担保企业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搜集相关信息,建立被担保企业档案;
3.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企业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采取必要的解决措施;
4.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债权人与被担保企业恶意串通,损害担保企业利益的,应及时收集证据并向有关部门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
5.妥善处理担保业务执行中出现的意外情况,有效控制风险;
6.由于被担保企业违约而造成担保企业承担担保义务后,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向被担保企业实施追偿。
(二)对外担保的监测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
1.获取被担保企业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及资信评级报告等其他相关资料;
2.参加被担保企业与被担保项目有关的会议、会谈;
3.必要时,可派员进驻被担保企业工作,被担保企业应提供方便和支持。
(三)担保企业应建立对外担保工作台帐,台帐的内容包括被担保企业名称、担保日期、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和审批文号、担保解除等。担保业务执行部门负责对被担保企业进行信息跟踪,收集被担保企业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以及经营管理等资料,并存档。
(四)区国资委、企业集团监事会依据各自的监督职责负责集团层面担保业务的监督检查,集团公司内审等部门负责集团下属企业层面担保业务的监督检查,各担保企业内审等部门负责下属企业层面担保业务的监督检查。
担保业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担保业务相关岗位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担保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现象;
2.担保业务审批决策机制及其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担保业务评审是否科学合理,担保业务的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行为;
3.担保条件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担保对象是否符合规定,担保合同是否完善;
4.担保业务记录和担保财产保管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担保业务的记录和档案文件是否完整,有关财产和抵押权、质押权等权利证明是否得到妥善保管,反担保财产的安全、完整是否得到保证;
5.担保合同到期是否及时办理终结手续。
(五)企业应充分保障企业监事会在企业对外担保问题上的监督工作,为企业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能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企业有意隐瞒、不配合企业监事会了解及监督担保业务,造成担保损失的,企业负责人对担保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
六、企业未按有关规定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或对已担保的项目不跟踪,出现担保风险又不及时报告,造成公有资产损失的,一律作公有资产流失案件查处,并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上海市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人处理办法》的精神,视情节轻重对企业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可处以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经济处分直至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等处罚。对涉嫌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区区管企业应尽量避免公司间的拆借,确有需要相互融通资金的,除应遵守《贷款通则》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外,还应充分考虑自身的融资成本,借款对象及原则参照本意见执行。
八、委管企业对外担保及借款行为报区国资委审批。
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十、本意见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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