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你单位于 2015 年 09 月 29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同意核发《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证》,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建设单位名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二、 建设项目名称:静安区法院审判法庭大楼扩建工程
三、 排放总工期:2015-09-28-2015-12-31
四、 出土总量:48000吨
五、 出土地址:康定路1097号西侧
六、 回填地址:徐汇区
七、 运输车辆数量:38
八、 运输路线:静安区康定路---静安区陕西北路---静安区陕西南路---徐汇区肇嘉浜路---徐汇区瑞金南路---徐汇区日晖东路---徐汇区龙华中路---徐汇区宛平南路---徐汇区云锦路---徐汇区龙水南路---徐汇区喜泰路
请你单位于渣土处置运输日前五个工作日到静安区申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证副本。
在运输处置过程中,严格按规定实施渣土运输消纳管理,加强施工安全规范管理。
你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行政许可公示告知单》的要求,做好公示牌等相关公开告示工作。
如你单位不服本许可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静安区 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人民政府或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
静安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行政机关印章)
2015年9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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