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条件:
1、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车辆停放场所;
2、有与作业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喷、吸、扫功能的扫路车,清洗车和洒水车等设施设备;
3、从业人员须持有市有关管理部门核发的上岗证明;
4、有完善的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管理制度。
办事所需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1、备案表(一式二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或复印;
4、从业设备、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5、从业人员上岗合格证明材料;
6、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文本。
办理程序:
1、备案;
2、受理;
3、审核;
4、确认。
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办理时限:
1、备案时限: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一个月内办理备案。
2、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
办事机构、时间、地址、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静安区环境卫生业务管理科
受 理 人:夏运红、侯立强
受理地址:新闸路1915号 电话:62717969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夏令时除外)
相关政策法规:
1、《上海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2、《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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