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C2403000-2004-001
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
一、办事条件
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
1、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2、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3、符合设置技术规范;
4、符合钢结构技术规程;
5、符合照明设施规范。
二、办事所需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1、营业执照、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单位合法证明等;
2、具有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阵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
3、设施设置设计图(结构图)、效果图;
4、安装施工监理合同(设置在建筑物3米以下的墙面且面积小于1平方米的除外);
5、初始设置期满需延长设置的,要根据《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48:2003)的要求,须提供户外非广告设施安全检测材料;
6、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三、办事程序
在24米以上、60米以下的建(构)筑物顶部的设置审批:设置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需要确定的其他有关部门。
其他道路、区域的设置审批:设置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需要确定的其他有关部门。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四、办理时限
1、行政许可申请期限: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前。
2、行政审批期限:20日。
3、行政许可批准期限:户外非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需延长设置的,应当于到期之日前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户外非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即行失效。
五、办事机构、时间、地址、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静安区市容和市政管理委员会灯光广告办公室。
受 理 人:王家善
受理地址:新闸路1931号 电话:62560413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夏令时除外)
六、相关政策法规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七、投诉、举报电话
投诉电话:62588540
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有关人员可以拨打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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