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的通知》(财会〔2021〕33号)文件精神,结合区卫生健康系统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
一、申办要求
各单位应于每年3月30日前(视税务机关通知时间为准),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无特殊原因的,原则上不应放弃申请税款手续费。
二、使用范围
各单位从税务机关取得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应用于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税款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不得用于违规发放津补贴等支出。上述支出内容,国家已有相关支出标准的,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没有支出标准的,参照当地物价水平及市场价格,按需支出。
三、会计处理
各单位从税务机关取得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应纳入预算管理,并按规定计入本单位收入,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其他收入”科目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同时按照“其他预算收入”科目相关规定进行预算会计处理。支出时,按税款手续费规定的使用范围,根据实际支出用途和内容,计入对应的费用类(支出类)会计科目。
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加强学习,将文件精神真正落实到实际工作中,规范资金管理、做好会计核算工作。我委于2019年5月通知的税款手续费会计核算口径相应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
附件2: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的通知(财会〔2021〕33号)
上海市静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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