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2300元。
● 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需提供《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离婚或已再婚对象还需提供离婚证明。
审核表格一式二份,街道留存一份,另外一份由申请人交至单位,由单位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发放奖励费。
● 办事程序:
(一)当事人办理退休手续时,向所属单位领取(或在“静安人口网”上下载)并填写《申请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证明》表格,由单位初审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当事人携带申请表格和下列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人口计划生育行政接待部门审核盖章。
2、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 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需提供《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离婚或已再婚对象还需提供离婚证明。
● 办事程序:
符合《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上海市静安区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实施办法》规定条件要求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的公民:
到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申领表》以及规定的基本材料。
● 办事时限:
(一)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收件回执)。
(二)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四)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申领。委托办理时,除提供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委托人的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申请程序同上。
静安区申请办理地点:
江宁路街道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综合服务站 海防路223弄22号 电话:62762634
石门二路街道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综合服务站 南苏州路1571号 电话:62722555
南京西路街道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综合服务站 延安中路955弄67号 电话:62897055
静安寺街道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综合服务站 万航渡路320弄45号 电话:62528516
曹家渡街道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综合服务站 万航渡路676弄50号 电话:62112311
接待时间:每星期一~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
静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咨询电话:62187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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