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无业贫困精神病人免费服药项目实施方案》(沪卫疾控〔2006〕55号)文件的要求,本市将对无业、贫困精神病人实施免费提供精神病治疗基本药物,以解决本市无业、贫困精神疾病患者基本治疗康复问题,提高精神病患者的治疗率、降低复发率和住院率,减少残疾发生;帮助患者回归社会,减轻家庭和社会负担。为确保该项目工作在我区顺利开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范围和对象
本区户籍人口中登记在册的无业、贫困精神病患者。其中无业精神病患者指经街道就业服务机构确认没有稳定劳动收入的;贫困精神病患者指经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核定并纳入城乡低保范围的人员。
二、实施部门及职责分工
区卫生局:负责制定区项目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监督检查有关项目的实施。
区财政局:负责非持有残疾人证的或病情特殊的无业、贫困精神病人免费服药项目相关经费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无业、贫困精神病人免费服药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和考核;加强资金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
区残联:负责监督检查有关项目的执行情况;协助开展项目实施的宣传发动和考核评估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监督检查有关项目的执行情况;协助开展项目实施的宣传发动和考核评估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本街道户籍人口中登记在册的无业、贫困精神病患者的申请;有关民政、劳动部门应做好申请对象的确认。
区疾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分中心: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审核免费服药对象;对项目进行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和考核评估;开展必要的药物监测。
区精神卫生中心:负责服药对象的确认、治疗方案的制定和病情特殊的患者的治疗。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确定上报免费服药名单;指导患者及其家属安全用药;对服药患者进行疗效评估。
三、列入免费项目的内容
(一)纳入免费服药对象后所需的基本检查:心电图、血常规检查等。
(二)根据精神药物治疗常规要求,定期作必要的药物监测。
具体实验室检查项目和频度如下:用药初始,每人进行一次肝功能、心电图、血常规检测;以后除服用“氯氮平”外,每季度测一次血常规;每年二次测肝功能、心电图。
(三)常用的国产治疗精神疾病药物,包括治疗药品和辅助治疗药品。初次列入免费提供的基本药物为:氯丙嗪、奋乃静、泰尔登、氯氮平、舒必利、氟哌啶醇、三氟拉嗪、五氟利多、氟奋乃静癸酸酯(针剂)、安坦、阿米替林、丙咪嗪、氯丙咪嗪、麦普替林、多虑平、碳酸锂、丙戊酸钠、卡马西平、安定、佳静安定、舒乐安定等四大类21种药品。病情特殊患者的用药办法由区卫生局和区精神卫生中心另行制定。
四、指定医疗机构
(一)首次免费服药对象的确认和病情特殊的患者由区精神卫生中心负责;
(二)复诊随访由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
五、经费来源及结算办法
(一)经费来源
1、免费服药经费:免费服药项目中治疗的基本药物和药物监测为500元/人、年。其中:基本治疗药物费用参照中残联每人每年360元。持有残疾人证的精神病人免费服药对象,其基本药物和药物监测费用,由市民政局和市残联在福利彩票和残保金中筹资解决;未持残疾人证的精神病人免费服药对象的减免费用和病情特殊患者的治疗费用,列入特困精神病人专项经费。
2、工作经费:承担免费服药工作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因开展精神病人免费服药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列入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由区财政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的服务数量、质量,经考核后划拨。区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精神卫生分中心发生的宣传发动、培训、资料印刷等费用,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相关单位部门预算。
(二)结算办法
区精神卫生中心及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月向区疾控精神卫生分中心上报实际支出项目费用(持残疾证者用*注明),由区疾控精神卫生分中心汇总后,按有无残疾证分类上报市疾控精神卫生分中心,经市疾控精神卫生分中心审核后,按季结算,并上报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六、工作流程
(一)确定服药对象:
本人或监护人向街道民政部门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 《上海市无业、贫困精神病人免费服药治疗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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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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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区疾控精神卫生分中心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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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服药对象,通知到区精神卫生中心体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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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上海市无业、贫困精神病人免费服药记录册》 |
(二)就诊:
免费服药患者凭《上海市无业、贫困精神病人免费服药记录册》到各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病情特殊的转至区精神卫生中心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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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月填写辖区免费服药统计表 |
区疾控精神卫生分中心核实汇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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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疾控精神卫生分中心审核 |
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七、工作进程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10月10日~25日
(二)调查摸底阶段:2006年10月26日~31日
(三)方案实施阶段:2006年11月起
八、项目监督与评估
项目日常管理由区疾控精神卫生分中心负责,并列入年度工作考核。
区相关部门负责对项目的组织、实施过程、效果进行定期监督和评估,形成书面报告,报市疾控精神卫生分中心。
(评估方案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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