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静安区“十三五”产业发展总体部署,为促进静安影视产业持续健康发展,2018年11月静安区文化和旅游局发布了《静安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有效期为两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关于促进上海电影产业繁荣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提升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现对《静安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形成《静安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awlcy@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17日。
附件:《静安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静安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0年9月18日
静安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主席令第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上海电影产业繁荣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14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7〕33号)、《关于促进上海影视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沪文广影视〔2018〕14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本区影视产业发展能级和聚集度,加快打造“全球影视创制中心”核心区,依据《静安区关于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促进经济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专项资金
设立“静安区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按照《静安区关于规范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及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二、扶持对象
注册登记、税收属地关系在本区的从事影视创作、拍摄、制作、发行与放映,影视艺术策划及代理,影视软件、设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影视及动漫相关数字文化内容产品开发,影视相关服务等产业的企业和相关机构。项目单位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信用记录和经济效益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对在本区有实体经营场所的予以优先支持。
三、扶持措施
(一)优化空间布局,支持重点载体建设
聚焦“一轴三带”发展战略,重点支持环上大国际影视产业园等影视园区、基地和众创空间的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建设。
1.支持影视园区、基地建设。鼓励影视园区和基地加快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建设,重点支持能够提升电影产业工业化水平、弥补影视产业链发展短板的重大电影工业项目和高科技核心基地建设。经评审认定后,可按总投资额(实际到位资金)的30%给予财政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1000万元。
2.支持影视众创空间建设。支持专业化影视众创空间建设和发展。鼓励有能力整合优质资源的高校院所、龙头企业、投资机构、专业团队等主体投资建设众创空间,经评审认定后,根据项目投入、孵化成果、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最高补贴金额为500万元。
(二)加快市场培育,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
1.鼓励影视文化企业落地重点项目、建设影视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或投资配套设施设备。对影视文化企业落地本区的重大项目、建设的影视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或投资配套设施设备,总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经评审认定后,可按总投资额(实际到位资金)的30%给予财政补贴,最高补贴金额1000万元。对总投资额2000万元以下,但经评审认定,认为有助于提升本区影视产业综合实力的项目,可按项目总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贴金额。
2.鼓励企业介绍引进各类影视上下游和产业链相关企业落户本区,介绍引进企业达到有关标准的,可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3.鼓励企业在静安取景、摄制和进行后期制作、特效技术应用和研发、影视装备研发生产等,最高可给予300万元的补贴金额。
4.鼓励企业开展品牌建设。对影视文化企业获评国际级、国家级品牌、商标、荣誉和居于行业领先地位的资质认证的;对企业获评“上海名牌”、“上海著名商标”等市级品牌、商标、荣誉和居于行业领先地位的资质认证的,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最高为100万元。品牌建设奖励可从高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
5. 鼓励电影发行企业。对在本区依法设立的电影发行企业,作为第一发行方在全国电影院线上映的,电影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实现一定票房收益的,可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
(三)支持文创项目,扶持奖励精品和热播力作
1.鼓励电影项目立项
对影视文化企业以第一出品方申报,通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立项审查的电影作品,可给予最高80万元的资助。对于处女作电影和艺术类电影,给予最高40万元的资助。
2.鼓励重点剧本创作
围绕反映主旋律、正能量、重大题材、特色题材等相关内容进行剧本创作,并获得促进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电影、电视剧相关“剧本创作资助”类支持的,给予其获得市级资助不超过50%的配套资助。
3.奖励影视优秀作品
(1)奖励获奖影视作品。对获得国际重要电影节(如法国戛纳、德国柏林、意大利威尼斯等)知名奖项,以及国家“五个一工程”奖、金马奖、金像奖、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飞天奖、白玉兰奖、金鹰奖的电影、电视和网络(一般不含个人奖)作品,给予最高400万元的奖励,同一部作品不重复奖励;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其它国家级奖项的影视、动漫、手游、网游等作品,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2)奖励电影佳作。对影视文化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投资出品的商业大片,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实现一定国内票房的,可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影视文化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投资出品的动画电影、纪录片电影和电影新人新作,票房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可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电影作品在境外影院上映的,根据票房收益情况,可累加再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3)奖励优秀电视剧和网络自制剧(含网络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综艺节目等)。对在中央电视台一套和八套黄金时间首播的电视连续剧,或在收视率排名前五的省级卫视黄金时间首播的,或在省级以上公共媒体公开播映的电视连续剧,给予每集最高2万元、合计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优秀网络自制剧,根据作品内容与市场表现,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可申请两部或两部以上的作品,奖励金额可累加。
(4)奖励热销衍生品。奖励动漫以及各类影视IP衍生品市场化开发和销售,单个项目和企业年累计补贴最高200万元。
4.鼓励交流创新,支持行业平台运行
(1)支持优秀影视产权保护、优秀影视文化交易、优秀影视技术服务和优秀影视互动交流等平台运行。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市级版权或专利示范的文化企业,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对促进优秀影视文化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如专利技术申请、实施许可等)的,对运行优秀影视文化产权交易平台的,对引进、研发和应用前沿影视技术和设备,运行高水准影视技术服务平台的,对有利于推动资源信息开放共享,运行优秀影视互动交流平台的,每年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贴。
(2)支持影视企业融资。支持影视企业使用政策性融资平台进行贷款,用于作品拍摄、制作、发行、放映,且作品已在国内公映或在央视、省级卫视、省级专业频道、主要视频网站等平台播出的,给予合计最高100万元的贷款贴息和担保贴费。
(3)鼓励影视企业积极上市融资。对成功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海外上市的企业,以及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贴。
(4)鼓励影视企业组织展会、开展宣传和推动静安影视走出去。对获得区级主管部门推荐、认可,组织举办、参加国际级、国家级、省市级影视相关展会和宣传活动的,可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展会宣传补贴。优秀影视作品在本区举行全国性首映、首发活动,给予影片第一出品方单场最高20万元的奖励。
(四)吸引领军人才,打造行业人才高地
1.对经认定的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入驻园区的领军人才和创业团队,在本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可连续三年内按年租金30%给予租房补贴,累计最高100万元;在本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参照租房资助同等标准的三年总额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影视文化企业在本区租赁或购置办公用房,根据不同规模,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
2. 鼓励知名影视导演、编剧、制片人、演员等影视专业人才在我区设立专业工作室,其对本区影视产业发展做出特别贡献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3.对经认定的重点影视文化产业企业的专业人才(人数限定),优先考虑入住本区“人才公寓”。
4. 对影视文化企业引进、招聘的高层次人才,在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提供支持保障,享受市、区政府出台的有关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
四、附则
1.对既适用国家、上海市的相关政策的规定,又适用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一律先执行国家、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同一扶持对象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相同的财政扶持资金。
2.对获得国家、上海市影视相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影视类项目,经申报评审后,给予一定的区级配套资金支持,最高配套资金不超过该项目获得的国家、上海资金支持的50%。
3.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重大政策变化,则作相应调整。本区已颁布的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4.对全国著名影视企业或个人、影视院校、重点影视项目或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扶持的影视企业和作品可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进行扶持。
5.本办法由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6.本办法自2020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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