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家花园部分保护建筑保护利用
设计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批复
上海静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送审张家花园部分保护建筑保护和利用设计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申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威海路590弄张家花园为静安区文物保护点,你单位提交的由上海静安置业设计有限公司编制的《张园部分保护建筑保护利用设计方案——张园56支弄16-26号等建筑立面整治和56支弄3号等室内维护修缮工程》(以下简称《设计方案》)、由上海静安建筑装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张园部分保护建筑保护利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以下简称《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文本基本完整,保护利用措施和技术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总体上符合文物修缮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可作为张园部分保护建筑保护利用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工程项目”)施工依据,原则同意你单位申报的《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1条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本工程项目应遵循最小干预和可逆性原则,不改变外立面原有风貌,不改变原有平面格局,不改变原有主体承重结构体系。
三、《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应严格按照专家评审会议的意见和建议执行。
四、你单位作为主体单位,应加强本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确保保护建筑结构和修缮施工安全;承担本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五、本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如有重大变更,须报我局重新审批。
六、本工程项目涉及市优秀历史建筑应遵循房管部门意见执行;如有涉及规划土地、工程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绿化等其他行政管理审批的,应依法向相关职能部门申报。
七、本工程项目竣工须报请我局组织验收,并应提供最终的、完整的文字资料和电子文档竣工资料,包括照片、录像、图纸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总结等。
八、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特此批复。
上海市静安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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