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了加强本区域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落实质量终身责任,推动新阶段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23年1月12日水利部令第52号发布)、《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升三年行动(2023-2025年)实施细则〉的通知》、《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我区对质量终身责任制、质量监督责任划分、质量监督工作等内容进一步要求如下:
一、质量终身责任制
根据《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水监督〔2021〕3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务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的通知》(沪水务〔2018〕556号)、《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水务〔2022〕863号),凡在静安区行政区域内立项实施的水利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等)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
水利建设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是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检测单位项目负责人是工程质量直接责任人,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二、质量监督责任划分
静安区水务局水务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静安区河道水政管理所负责本行政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的组织实施;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市区分工的通知》(沪水务〔2018〕555号),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中心站,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三、质量监督工作
(一)静安区水务局水务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静安区河道水政管理所负责本行政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的组织实施,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组织对贯彻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制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3.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建立健全问题整改销号制度,建立问题清单、整改台账,督促有关单位制定整改措施;
4.组织、参与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5.建立举报渠道,受理水利工程质量投诉、举报;
6.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中心站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采取抽查等方式,对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核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或者资格;
2.检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质量责任情况;
3.检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4.检查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和验收情况;
5.检查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6.实施其他质量监督工作。
(三)质量监督工作不代替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五、项目法人管理
本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的组建根据水利部制定并印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水建设〔2020〕258号)执行,规范项目法人组建,明确项目法人职责,保障项目法人履职能力,切实履行项目法人职责。
六、质量监督档案管理
质量监督档案工作是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质量监督档案的归档应以内容完整、准确、清晰,责任人和日期明确为原则。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制度,所有质量监督资料应指定专人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档案的收集和整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在监督机构保存,属于移交的应按有关规定移交。
质量监督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文件;
2.监督人员任命文件、质量监督规章制度;
3.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4.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等;
5.监督工作计划和总结、监督检查工作记录、工作简报或会议纪要等;
6.抽查或检测的工程部位留存的影像资料;
7.工程质量结论核备、验收相关文件。
七、本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举报渠道
本区的水利建设接受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中心站监督,举报投诉渠道如下: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川路615号1号楼107室
电话:54480152、54480263
邮编:200237 传真:54480120
静安区水务局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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