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办事指南
各相关单位:
一、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政府投资项目和涉及全市综合平衡、政府定价的基础设施及社会公益事业等领域的建设项目。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0351)
三、办理依据
1.沪建建规[1995]0633号,文件规范和加强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并明确初步设计的审查要求,规定在本市建设的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实行审批制度;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实行分级管理,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区建设委员会、县建设局和市行业主管委办局是初步设计的审批机关。
2.沪建建规[1998]0319号,文件对上海市各类建设项目分类界定审批部门和审批权限,其中规定由市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及其他项目,由市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建委,由市建委会同市计委审批。
3.《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条第(四)项: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4.沪府发[2009]49号第十四条: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法人)单位应当通过直接委托或竞争性方式,选择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通过直接委托或竞争性方式选择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进行评估后,除另有规定外,初步设计由市建设交通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投资概算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定,委托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时一并受理和批复。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初步设计由区建管委审批,投资概算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定,委托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时一并受理和批复。
(二)审批内容
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三)法律效力
取得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后,建设单位方可向建设管理部门办理施工招投标、施工图审查等报建手续。
(四)审批对象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负责下列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1.投资立项属于市级管理部门权限的项目
2.规划设计方案属于市级管理部门审批权限的项目。
3.按有关规定,工程安全质量需要重点监管的建设项目
(1)超高(高度超过100米)或单跨跨度超过60米的建设项目。
(2)轨道交通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
(3)其他特殊建设项目
4.涉及文物、古树名木、危险化学品等专业的特殊建设项目,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由管委会、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负责管理。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初步设计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3)初步设计满足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4)初步设计符合规划、消防、交通、卫生、绿化、气象以及节能、抗震等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5)初步设计符合政府部门提出的技术参数、控制标准和管理要求;(6)勘察设计企业和执业注册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按规定在初步设计上加盖相应图章和签字;(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无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建设单位完成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后,即可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并提交以下资料: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备注 |
| 1 |
项目初步设计报批申请 |
原件 |
1 |
纸质 |
申请应说明项目概况(工程地点、内容、规模、建设标准、总投资、建安费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项目所处阶段、项目分期建设和初步设计分期送审要求、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并列出送审文件清单。 |
| 2 |
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或备案、核准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1)批准文件应合法、有效; (2)单位公章应和批准文件名称相同; |
| 3 |
规划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包括所附总图、日照分析报告 |
| 4
|
项目方案阶段相关部门意见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包括消防、环评批复、卫生、劳动、交警等 |
| 5 |
土地批准文件或土地出让合同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 6 |
初步设计和概算 |
原件 |
1 |
纸质 |
包括项目总概算,出图章、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图章 |
| 7 |
基坑安全评估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 |
基坑深度超过7米或深度未及7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或内环线以内开挖深 度超过5米的,应当提供基坑设计、施工安全性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 |
| 8 |
抗震超限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 |
含超限高层建筑的项目,应当提供 |
| 9 |
玻璃幕墙安全技术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 |
含玻璃幕墙的项目,应当提供 |
| 10 |
各专业技术评审(含概算) |
原件 |
1 |
纸质 |
高度超过100米或地下超过3层(含3层)或单位建筑面积超过50000平方米的项目,应提供评审报告 |
| 11 |
交通影响分析评估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 |
按相应规定要求 |
| 12 |
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
|
|
|
|
注:上述按照国家或本市规定进行专项审查和技术评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完成咨询、评估报告。
(三)申请文书名称
《关于XXXX项目初步设计的请示》
八、审批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审批办理结束后,申请人可领取“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管理理员会关于××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环节
无
(二)收费项目
无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权利。
2.对建设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3.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其合法权益因建设管理部门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应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二、申请受理
(一) 受理方式
窗口受理
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静安区建管委建管科
受理地址:大统路480号
(二)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8:30~11:15;
星期一至星期四 下午13:30~16:3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上海市静安区建管委建管科
(二)电话咨询
(021)63805390-7217
十四、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
(021)63805390-7310
(二)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区建管委办公室
通讯地址:静安区大统路480号2310室
邮政编码:200070
十五、办理方式
项目符合受理范围要求且通过发展改革部门可研报告审批和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设计方案审批,建设单位向区建管委审查部门提交初步设计审批申请,并附送有关资料。建设单位将相关管理部门征询所需审查材料分袋包装,区建管委一门式受理建设单位的送审资料。区建管委收件后,在1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发出受理联系单及相关资料,相关部门在3个工作日出具同意受理或补正材料意见。对需要补正材料的,区建管委在1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补正通知单。建设单位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以上工作完成后,区建管委在1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受理通知单。
3.过程查询
建设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会审和相关技术及经济等专项评审,其中各专项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批流程,流程终止。自出具《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区建管委应在20个工作日,完成初步设计文件审查。
4.结果反馈
电话告知建设单位结果和领取批复文件。
静安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1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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