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宁路街道325#街坊地块住宅项目
(东区)工程基坑坍塌质量事故调查的情况通报
2016年3月16日15点左右,大宁路街道325#街坊地块住宅项目(东区)工程发生基坑坍塌事故,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区建管委会同区安监局、大宁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和专家成立了事故调查组,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程概况
静安区大宁路街道325#街坊地块住宅项目(东区)东临平型关路,南临彭江路,北侧为蚂蚁浜。发生事故的基坑为东区北块基坑,开挖面积为24750平方米,地下一层至二层,基坑开挖深度约5.2米至8.65米。事故段基坑围护结构采用钻孔灌注桩排桩支护,外设水泥土搅拌桩止水帷幕,坑内设一道混凝土支撑。事故发生时正在进行坑底挖土施工作业。本工程参建单位如下:
建设单位:方兴置业(上海)有限公司
勘察单位:浙江省工程勘察院
基坑围护设计单位:上海申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围护桩分包单位:上海闸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英泰克工程顾问(上海)有限公司
监测单位:上海岩土地质研究有限公司
二、事故概况
2016年3月16日15:00,大宁路街道325#街坊地块住宅项目(东区)工程发生基坑局部坍塌,事故造成基坑东侧的平型关路长约70米的路面塌陷,下沉约2至3米,地下水管、电缆、信息管线均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
事故发生后,市区相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工程参建各方开展抢险。目前,经过各方努力,事发基坑已用土方回填,周边居民用水已通过调整供水管道解决,受事故影响的电缆、信息等管线经抢修后已恢复正常使用,平型关路东侧机动车道及西侧半幅路非机动车道恢复通行。平型关路西侧受损道路修复加固方案已基本确定。
为查明事故原因,事故调查组组织专家从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监理等方面对事故技术原因进行分析论证,形成事故技术原因的专家意见,并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分别对事故损失进行评估,对围护桩、砼支撑及围檩进行实体检测,对原有的基坑围护工程设计进行重新验算复核。
根据作出的事故损失评估报告,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4.71万元。根据本市沪建交〔2011〕100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肯调查处理实施细则》规定,认定本起事故为普通工程质量事故。通过现场调查、查阅资料、询问笔录、工程检测、专家技术论证及综合分析调查,基本查清事故发生的经过、事故原因及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三、事故原因
(一)事故主要原因
建设单位严重违反《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基坑和桩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沪建交(2012)645 号文件)规定,违规委托设计,将不符要求的图纸交給总包、监理、监测单位使用,造成基坑局部坍塌。
经对基坑围护施工图纸和建筑物基础结构埋深图纸进行核查,该工程基坑实际埋深应为8.65米,建设单位和基坑围护设计单位按基坑埋深7.9米进行设计、送审并通过市建科委评审。实际施工时,建设单位和基坑围护设计人员将未通过专家评审的实际开挖深度为8.65米,且只设一道混凝土支撑的基坑围护设计图纸交于施工、监理、监测单位进行现场实际使用,严重违反《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基坑和桩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沪建交(2012)645 号文件),关于基坑开挖超过8米需设置二道或以上支撑的要求,造成基坑局部坍塌,邻近路面塌陷。
(二)事故其他原因
1、总包单位将围护项目中围护桩施工分包给分包单位时,将建设单位交于总包不符合要求的未经市建科委论证的基坑深度8.65米的基坑围护图纸交给分包单位,要求其按图施工,此外,基坑土体开挖过程中,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制定方案进行分层分块开挖。该基坑发生事故后,总包单位未按规定上报。经对总包施工的基坑围檩和支撑砼检测,部分砼强度不符合围檩支撑图纸设计要求。
2、经对围护桩分包单位施工的事故段及临近围护桩钻孔取芯检测,围护桩的施工实际桩身未达到设计桩长的要求,而且围护桩的砼取芯试块强度小于设计强度要求。
围护桩桩长未达到设计要求,造成坑底土体抗隆起及抗倾覆稳定性安全系数不满足规范二级安全等级的要求。
3、建设单位将该工程基坑围护设计委托给围护设计单位,该单位将设计任务委派给无土木工程师职称、无任何执业资格的本单位人员王杰峰。在出具埋深7.9米送审基坑方案并通过市建科委专家评审及后续施工过程中,围护设计单位疏于对该项目和本单位职工王杰峰的管控,造成基坑抗隆起稳定性和抗倾覆稳定性安全系数储能不足。
4、监理单位在监理细则中对围护桩深度与送审设计不符时未做及时调整,无围护钻孔桩监理要点。虽然监理单位在会议纪要中提及基坑深度调整需重新组织论证,但实际施工中对无图签图纸施工未提出质疑,未履行监理报告责任,并按此图纸进行了监理,围护桩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旁站监理失职。
5、基坑监测项目未完全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监测单位未经设计单位认可,对设计要求的坑外土体测斜,地表沉降监测未进行监测。
经过检查存在监测报警值与设计要求不符,支撑轴力监测与规范不符,工地上使用的监测仪器校准周期过期的问题。
四、相关单位责任认定
1、建设单位:方兴置业(上海)有限公司
(1)擅自改变基坑深度,降低基坑安全等级要求,将实际8.65米深基坑设计成7.9米深基坑送专家评审。
(2)将未经评审的、无图签、无设计人员签字、无出图章的图纸給施工总包单位、围护分包单位、监理单位、监测单位使用。
(3)工程开工前,未组织参与各方进行深基坑开工交底。
(4)基坑施工前,建设单位提交给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单位的地下管线不全面,缺少基坑东侧地下一根Φ300的上水管,从而导致从基础设计到施工到现场监测各环节均未引起重视。
(5)未按规定上报事故。
2、总包单位: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明知深基坑围护施工图纸未经评审且不符合相关规定,仍将该图用于施工。
(2)对围护分包单位的管理失职。
(3)项目经理郑启龙未到岗履职。
(4)基坑挖土未制定分层分块开挖方案。
(5)部分支撑构件砼强度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
(6)未按规定上报事故。
3、分包单位:上海闸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1)围护桩施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符合设计要求,搅拌桩施工每台机每天完成工程量最大约150立方米,不满足水泥土搅拌桩规范规定的“两喷三搅”工艺要求。
(2)实际施工中使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无图签、无设计人员签字,无出图章的图纸。
4、设计单位:上海申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基坑围护设计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并签订合同后,将设计任务委派给无土木工程师职称、无任何执业资格的本单位人员王杰峰,单位行政管理上并未有效地对本单位人员王杰峰进行管控,出具了不符合相关规定且无出图章的图纸交于建设单位使用。
5、监理单位:英泰克工程顾问(上海)有限公司
(1)对施工现场质量监理失控,围护桩的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监理单位旁站监理失职。
(2)监理单位现场内部管理混乱。
对相关区域围护灌注桩监理旁站记录抽查,发现部分记录无桩长、桩径等详细参数。实际施工中监理对建设单位提交的不符合要求的图纸未提出质疑。未制止未报告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无图签、无设计人员签字、无出图章的图纸,未履行监理报告责任,并使用此图纸对工程进行监理。现场未进行基坑开挖条件验收,开挖之前未签署开挖令,未按规定上报事故。
6、监测单位:上海市岩土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
(1)部分监测数据失真,未能起到预警作用,支撑轴力监测与规范不符,工地上使用的监测仪器校准周期过期。
(2)对基坑监测未按图纸要求进行,工作失职。
五、对本起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议给予以下处理:
(一)建设单位:方兴置业(上海)有限公司
1、建设单位明示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予以罚款。
2、未组织安全技术交底。违反《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予以罚款。
3、责成方兴置业(上海)有限公司上级单位对项目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理,处理结果上报事故调查组。
(二)施工总包单位: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偷工减料。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予以罚款。
2、项目经理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予以罚款,并按《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沪建管(2015)766号)要求,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第二条第二款予以扣分。
(三)施工分包单位:上海闸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1、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偷工减料。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予以罚款。
2、项目经理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予以罚款,并按《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沪建管(2015)766号)要求,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第二条第二款予以扣分。
(四)设计单位:上海申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1、建议全市建设系统内通报批评。
2、责成上海申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对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理,处理结果上报事故调查组。
3、建议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约谈告诫单位法定代表人,要求其对本市范围内承接的工程进行全面自查,并将自查和整改情况上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五)监理单位:英泰克工程顾问(上海)有限公司
1、建议全市建设系统内通报批评。
2、责成英泰克工程顾问(上海)有限公司对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理,处理结果上报事故调查组。
3、建议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约谈告诫单位法人代表,要求其对本市范围内承接的工程进行全面自查,并将自查和整改情况上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4、监理单位旁站监理失职,现场内部管理混乱,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图纸进行监理工作。责令监理单位限期改正。
5、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在施工现场履行监理职责。违反《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予以罚款。
(六)监测单位:上海岩土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
1、建议全市建设系统内通报批评。
2、责成上海岩土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理,处理结果上报事故调查组。
3、建议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约谈告诫单位法人代表,要求其对本市范围内承接的工程进行全面自查,并将自查和整改情况上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4、出具虚假监测数据。违反《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予以罚款。
六、针对本起质量事故建议加强如下管理措施: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履行各方责任和义务。
1、待事故调查结束后,各单位内部根据事故原因对项目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进行问责,处理结果上报事故调查组。同时对人员调整和补充进行严格管理,满足后续施工要求。
2、按照实际情况增加项目管理人员,全面梳理现场管理程序,加强管理力度。
3、在现有合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基础上,增加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投入。
4、加强设计图纸的管理,严格把关图纸下发、交底等程序,杜绝无图纸施工。
静安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16年5月18日
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5月18日印发

留言咨询
纠错
1.错误类:*
2.出错页面的地址(浏览器地址栏里面的地址):*
3.内容标题:*
4.为了方便我们更准确及时的处理错误,请尽可能详细填写你的操作经过:*
-
您的姓名:*
相关文档
使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