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上海静安能企电力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开设《职业培训师(三级)、
电工(四级)》以及撤销部分培训项目的批复
上海静安能企电力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你单位《关于开设职业培训师(三级)、电工(四级)以及撤销部分培训项目的申请》已收悉。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制定的<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82号)的要求,经审核,同意你单位开设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培训项目《职业培训师(三级)、电工(四级)》,以及撤销你单位办公软件应用、计算机操作员等二个培训项目。
特此批复。
附件:《单位办学内容一览表》
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3日
附件
单位办学内容一览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有效期 | 办学内容 |
1 | 上海静安能企电力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 2022年10月16日至2024年10月15日 | 电工(四、五级)、职业培训师(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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