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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促进就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区创建创业型城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静安区关于进一步落实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已经区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静安区促进就业领导小组
静安区创建创业型城区工作领导小组
(静安区促进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6年10月14日
静安区关于进一步落实促进就业创业工作
的通知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本市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5〕3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43号)、《关于进一步落实鼓励创业带动就业行动计划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5〕44号)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落实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就业帮扶
一、 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一)从事“社区四保”、“万千百人就业项目”工作的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在享受市级相关补贴的基础上,可申请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或其他相关补贴。
1、对“社区四保”公益服务社中享受市级岗位补贴政策锁定人数以外的就业困难人员,由区专项资金参照市相关政策的补贴标准给予岗位补贴,补贴名额可根据我区就业困难人员的安置需求及区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2、“社区四保”公益服务社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标准为100元/人/月;
3、“卫生保洁”公益服务社中失业、协保、农村富余劳动力人员按照本市最低工资和社保缴费的标准,在享受市级相关补贴的基础上,差额部分可申请区级岗位补贴和社保费补贴;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标准再增加200元/人/月。
4、“万人就业项目”公共服务类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标准为100元/人/月;
5、“千百人就业项目”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费补贴根据各行业主管局的相关规定分别确定。
(二)公益服务社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费等相关补贴。“社区四保”公益服务社、机关事业后勤服务社、享受市、区专项资金补贴并经区人社局认定的“千百人就业项目”劳动组织,可根据安置的失业、协保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实际人数,按照每人每月280元标准申请社保费等相关补贴。
(三)经区人社局认定并在区社团局登记的助老助残服务社、各街镇社区生活服务中心等公益类社会组织录用本区户籍人员,可申请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费补贴及其他相关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200元/人/月;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按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全额补贴。
二、 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补贴
本区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市场化就业的,可申请就业补贴,标准为300元/月。
本市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劳务输出活动的本市企业或其他单位除外),录用本区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可申请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
三、“刑满释放人员”自谋职业补贴
鼓励本区户籍“刑满释放失业人员”以自谋职业的方式实现就业,满足年龄等条件的相关人员可申请自谋职业补贴,标准为当年度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2016年补贴标准为1095/人/月。
四、失业人员完全丧劳鉴定费补贴
对本区户籍的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可申请鉴定费补贴,标准为350元/人。
五、军嫂就业补贴
本市用人单位(含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公益性劳动组织)吸纳驻地在本区内部队军官家属的,可申请岗位补贴,标准为500元/月。军嫂就业期间,本人可申请就业补贴,标准为300元/月。对于灵活就业并办理自由职业者缴费手续的军嫂,参照上述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就业补贴。
六、促进长期失业启航青年就业相关补贴
(一)设立启航就业基地,可申请社会保险费、生活费补贴。鼓励具有社会责任心、能够提供适合“启航”青年就业岗位的企业,申请命名为“静安启航就业基地”。启航就业基地可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安置就业青年可申请就业补贴。
启航就业基地社保费补贴:每录用1名经推荐的本区户籍启航青年,启航就业基地可申请该青年按照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额单位缴费部分全额社保费补贴,补贴期限1年。
青年就业补贴:本区户籍启航青年在启航基地工作期间,可申请每月300元就业补贴,补贴期限1年。(如每月收入高于当年度本市最低工资200%的,不享受青年就业补贴。)
(二)通过“拜师带徒”和“半工半读”等静安特色就业项目,帮助启航青年在职业技能、工作经验和学历上实现有针对性的提升,录用单位可申请带教费补贴、生活费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拜师带徒”学徒生活费补贴:标准为当年度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2016年度为1752元;项目结束后在拜师带徒单位成功实现就业的,可另申请5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
“拜师带徒”师傅带教补贴:标准为300元/月,项目结束后在拜师带徒单位成功实现就业的,用人单位可另申请5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
“拜师带徒”社会保险费补贴:用人单位每录用 1名参加本单位“拜师带徒”的静安户籍启航青年,参照“静安启航就业基地”,用人单位可申请该青年按照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额单位缴费部分全额社保费补贴,补贴期限1年。
“半工半读”社会保险费补贴:用人单位每录用1名参加“半工半读”项目后首次就业静安户籍启航青年,参照“静安启航就业基地”,用人单位可申请该青年按照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额单位缴费部分全额社保费补贴,补贴期限1年。
七、拓宽就业渠道补贴
鼓励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人才服务和职业中介机构参与青年就业服务。经中介机构提供免费服务,成功推荐失业1年以上本区户籍长期失业启航青年实现就业,可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2000元/人。
八、培训生活费、鉴定费补贴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力度,本区户籍青年参加政府补贴培训的,可申请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年度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一天按8个课时计算,一个月200课时计算),2016年为1752元/人,取得合格证书后再补贴400元。
九、职业见习补贴
鼓励失业青年参加职业见习,可申请区级生活费补贴、带教费补贴及见习后就业奖励。生活费补贴标准为500元/月,带教费为50元/月,就业奖励标准为200元、400元或800元。鼓励本区户籍毕业学年学生参加见习,参照市级政策可申请相应补贴。
十、促进青年就业补贴
(一)鼓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根据《关于做好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4〕42号)精神,鼓励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通过灵活就业的方式实现就业,对于符合条件的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按照灵活就业缴费标准,给予社保费补贴。
(二)鼓励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根据《关于做好本市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4〕43号)精神,给予小型微型企业社保费补贴。
创业扶持
十一、创业见习补贴
(一)对在本区创业见习基地参加创业见习的本区户籍意向创业青年,在享受市级创业见习生活费补贴政策基础上,可申请500元/月的创业见习生活费补贴。
(二)在区校合作项目的范围内,参加创业见习的高校在读学员,在本区注册成立并经营创业组织的,可申请1500元的一次性创业见习生活费补贴。
(三)对在本区创业见习基地参加创业见习的学员见习结业,在本区注册成立并经营创业组织的,带教见习学员的创业见习基地可申请4000元/人的一次性创业见习成果补贴。
十二、创业孵化就业补贴
对入驻创业园区的创业项目,其创业团队成员中的本市户籍青年大学生(含非本市户籍高校在校生)意向创业者,可申请1500元/月创业孵化期就业补贴,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每个创业团队申请补贴不超过五人。
十三、创业开办费补贴
本市户籍创业者在本区注册成立并经营的创业组织可申请3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费补贴;本区户籍青年大学生在本区注册成立并经营的创业组织可申请5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费补贴。户籍所在地为本区的驻沪部队现役军官随军家属在本区注册成立并经营的创业组织可申请50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费补贴。
十四、房租补贴
(一)经评审通过入驻区级创业园区、注册成立并经营的创业组织,在享受市级房租补贴的基础上,按照创业园区注册成立并经营的场地实际租金为限,其差额部分可申请区级房租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第一年补贴房租差额部分的100%,第二年补贴房租差额部分的50%,第三年补贴房租差额部分的25%。
(二)通过评审入驻创业园区的创业项目孵化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12个月;孵化成功的,创业项目负责人可申请创业园区100%的房租补贴;孵化未成功的,创业项目负责人可申请70%的房租补贴。
(三)注册成立并经营在经认定的街道创业园区的创业组织,在享受市级房租补贴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创业园区注册成立并经营场地的实际租金为限,其差额部分可申请区级房租补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十五、社会保险费补贴
(一)在本区注册成立并经营的创业组织,首次录用本市户籍失业、协保、农村富余劳动力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区级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第一年申请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第二年申请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享受区级社会保险费补贴的从业人员享受期限累计不超过二年。
(二)本区户籍青年实现网上创业,以灵活就业形式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创业者本人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一年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上述补贴中,(一)的补贴标准为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二)的补贴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的50%。
十六、小额贷款贴息补贴
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区人社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和小贷公司借款人,符合贴息条件的,在享受市级贷款贴息补贴的基础上,以贷款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为限,差额部分可申请小额贷款贴息补贴。
十七、创业驿站给力计划补贴
符合区域产业导向,在本区注册成立并经营的创业组织,存续一年以上且社会保险缴费满足36个人/月及以上或在指定赛事中获奖的创业项目、创业方案等,经专项评审确认符合条件的对象,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创业补贴。
十八、创业园区(高校创业指导站)运作费补贴
(一)经认定评审的创业园区,经第三方评估获得相应星级创业园区称号的,创业园区管理机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园区运作费补贴。
(二)与区人社部门签约并开展相应创业服务工作的高校创业指导站,经评估后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高校创业指导站运作费补贴。
(三)新认定的创业园区和社会组织孵化基地采购专项用于创业服务的基础设备、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等的,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限,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运作费补贴。
十九、创业导师服务补贴
经人社部门聘请,为本区创业者提供咨询服务的创业导师,参加相应创业服务活动的,可申请每次200元的交通误餐费补贴。
二十、购买服务成果补贴
经认定的专业服务机构,为本区指定的公益性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提供用工代办、社保代办、综合保险等服务的,以每家每月150元购买其服务成果。
其他
二十一、本通知中的青年是指年龄35周岁(含)以下人员;“启航”青年是指年龄35周岁(含)以下、具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未就业状态的就业困难青年。
二十二、本通知中的创业组织是指注册成立并经营在本区的,且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注册资本在500万(含)以下的创业组织,符合申请条件的创业组织须在各项补贴规定的申请时效内提出首次申请,并按相应规定在补贴期限内逐次申请。
二十三、本通知中“十四、房租补贴(二)”中,创业项目团队成员中,有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下、大专以上在校或毕业学生,或有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下的国外创业人才、留学归国人员的,可参照执行。
二十四、申请本通知中“十五、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创业组织,招用同一名本市劳动者,不能重复享受市级同类政策补贴。
二十五、组织或个人申报的补贴若与区其他部门有重复,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由组织或个人自行选择;组织或个人须配合审计部门检查,经发现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将取消申请资格,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十六、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原静安和原闸北创业政策还在执行期内的,应按原政策规定执行,期满为止。
二十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区域经济发展导向、就业创业工作形势发生变化,本办法将进行相应调整。本市、本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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