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静安区社区工作者队伍规范化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
各部、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中共静安区委办公室、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安区社区工作者队伍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静委办〔2013〕23号)已于2013年9月10日印发。
现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将《静安区社区工作者队伍规范化管理办法》的6个配套实施办法——《静安区社区工作者公开招聘办法》、《静安区社区工作者职位设置和聘用办法》、《静安区社区工作者培训管理办法》、《静安区社区工作者考核办法》、《静安区社区工作者收入分配管理办法》、《静安区社区工作者福利待遇实施意见》,3个配套实施细则——《静安区社区工作者奖励与惩处实施细则》、《静安区社区工作者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聘任实施细则》、《静安区社区工作者选任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9月12日
静安区社区工作者公开招聘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本区社区工作者队伍科学、公正的选人用人机制,规范选人用人行为,根据《静安区社区工作者队伍规范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开招聘,是指在本区社区工作者的编制限额内,根据招聘岗位的资格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察的方法,面向社会的选人用人行为。
第三条 社区工作者公开招聘根据职业化、专业化建设的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社区工作者公开招聘工作由区人保局统一组织实施,一般每年安排一至两次。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社区工作者公开招聘应面向社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身体健康;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社区工作,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五)热情谦和,善于沟通,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六)具有具体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社区工作者的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六条 社区工作者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与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招聘结果;
(七)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七条 招聘需求由各用人单位向区人保局提出,区人保局根据各用人单位社区工作者的编制员额、职位资格条件等编制招聘计划。
第八条 招聘计划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单位名称、核定编制数、实有人数;
(二)招聘岗位名称和数量;
(三)招聘范围、对象、基本条件;
(四)招聘方式。
第九条 社区工作者公开招聘应由区人保局统一公开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一般应载明:
(一)用人单位简介;
(二)招聘岗位、招聘职数及待遇;
(三)应聘条件;
(四)应聘办法;
(五)报名时间、地点、方法及报名材料;
(六)考试、考察的时间(时限)、方法、内容、范围;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聘公告应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区人保局统一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十一条 实行告知承诺制。应聘人员根据报名要求提交的材料应真实、准确,否则责任自负。
第四章 考试与考察
第十二条 考试是安排应聘人员参加笔试和面试。笔试由区人保局实施。
区人保局根据具体岗位考生的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岗位招录数的一定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名单。面试由用人单位组织,面试考官组由五人或七人组成。
第十三条 根据考生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岗位招录数1:1的比例确定考察人员名单。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为: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考察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五章 体 检
第十四条 经考察合格的应聘人员,须进行身体检查。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的统一标准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
第六章 聘 用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根据应聘人员的考试、考察及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并报区人保局。
第十六条 区人保局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报区人保局审批后办理聘用手续;公示有异议、影响聘用的,应根据查实的内容、结果,确定是否聘用。
第十七条 各社区(街道)聘用的社区工作者,应与各社区社工事务管理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十九条 公开招聘的社区工作者根据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条 社区工作者公开招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一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并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广泛监督。对群众的检举、申诉和控告,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区人保局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社区工作者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三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察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察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试题的;
(五)用人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招聘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有违反本办法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的已聘人员,一经查实,应解除劳动合同,予以清退。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静安区社区工作者职位设置和聘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本区社区工作者职位聘用、职位晋升体系,健全社区工作者激励和保障机制,根据《静安区社区工作者队伍规范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工作者的职位设置和聘用须坚持职业化、专业化的发展方向,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一规范;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三条 社区工作者的职位设置须体现科学合理、效能优先的理念,有利于充分调动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有利于社区工作者的职业生涯发展。
第四条 社区工作者的职位设置实行总量和结构比例控制,把职位与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薪酬待遇对应起来。
第五条 社区工作者的职位分为五级、十三档,一级一档为最高级,职级与档次对应:
(一)一级社区工作者:一档;
(二)二级社区工作者:二档、三档;
(三)三级社区工作者:四档、五档、六档;
(四)四级社区工作者:七档、八档、九档、十档;
(五)五级社区工作者:十一档、十二档、十三档。
第三章 职位结构比例
第六条 社区工作者的职位设定实行结构比例控制:一级职位数不超过5%,二级职位数不超过10%,三级职位数不超过25%,四级职位数不超过40%。
第四章 职位聘用
第七条 社区工作者的职位聘用根据社区工作者职位等级序列,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结构比例控制数内进行。新聘用的社区工作者职位聘用工作在试用期满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八条 社区工作者的职位聘用应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资格)、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基本条件(见附表),在此基础上,根据其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工作业绩、考核结果等择优聘用:
(一)聘用为一级一档社区工作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评价考试取得的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或具有与所在工作岗位业务相匹配的高级职称并被聘任,在二级二档社区工作者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且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三年为合格以上等次,其中一年以上为优秀等次。
(二)聘用为二级二档社区工作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评价考试取得的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或具有与所在工作岗位业务相匹配的高级职称并被聘任,在二级三档社区工作者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且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三年为合格以上等次。
(三)聘用为二级三档社区工作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评价考试取得的社会工作师以上职业资格或具有与所在工作岗位业务相匹配的中级以上职称并被聘任,在三级四档社区工作者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且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三年为合格以上等次。
(四)聘用为三级四档社区工作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评价考试取得的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或具有与所在工作岗位业务相匹配的中级职称并被聘任,在三级五档社区工作者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且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为合格以上等次;
2.具有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评价考试取得的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或具有与所在工作岗位业务相匹配的高级职称并被聘任。
(五)聘用为三级五档社区工作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评价考试取得的助理社会工作师以上职业资格或具有与所在工作岗位业务相匹配的初级以上职称并被聘任,在三级六档社区工作者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且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为合格以上等次。
(六)聘用为三级六档社区工作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评价考试取得的助理社会工作师以上职业资格或具有与所在工作岗位业务相匹配的初级以上职称并被聘任,在四级七档社区工作者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且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为合格以上等次。
(七)聘用为四级七档社区工作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社区工作者上岗证以上职业资格,在四级八档社区工作者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且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为合格以上等次。
(八)聘用为四级八档社区工作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社区工作者上岗证以上职业资格,在四级九档社区工作者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且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为合格以上等次;
2.具有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评价考试取得的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或具有与所在工作岗位业务相匹配的中级职称并被聘任。
(九)聘用为四级九档社区工作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社区工作者上岗证以上职业资格,在四级十档社区工作者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且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为合格以上等次;
2.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并具有社区工作者上岗证以上职业资格。
(十)聘用为四级十档社区工作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社区工作者上岗证以上职业资格,在五级十一档社区工作者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且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为合格以上等次;
2.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并具有社区工作者上岗证以上职业资格。
(十一)聘用为五级十一档社区工作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社区工作者上岗证以上职业资格,在五级十二档社区工作者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且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为合格以上等次;
2.具有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评价考试取得的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或具有与所在工作岗位业务相匹配的初级职称并被聘任;
3.本科学历、双学士学位,并具有社区工作者上岗证。
(十二)聘用为五级十二档社区工作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社区工作者上岗证,在五级十三档社区工作者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且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2.本科学历,并具有社区工作者上岗证。
(十三)聘用为五级十三档社区工作者应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并具有社区工作者上岗证。
第九条 新聘用的社区工作者在职位聘用时,如有与拟任岗位相关工作经历的(相关工作经历由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其相关工作经历年限可视作本区社区工作年限。用人单位可根据其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并参考其原职务职级等拟定聘用职位。
第五章 职位调整
第十条 职位晋升:
(一)社区工作者的职位晋升应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
(二)社区工作者的职位晋升应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结构比例控制数内择优进行;
(三)社区工作者的职位晋升实行逐级逐档晋升。社区工作者的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工作实绩特别优秀或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可破格晋升。
第十一条 职位降低:
社区工作者的工作能力、综合素质不符合所聘职位要求,工作表现较差,或受处分的可降低其职位。
第十二条 社区工作者职位调整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在每年年度考核后,结合考核情况实施。受处分的社区工作者职位降低在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实施。
第六章 职位聘用管理
第十三条 社区工作者的职位聘用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向区人保局提出审批申请,审批意见抄送业务主管部门。
附表:
静安区社区工作者职位聘用基本条件表
等级 |
档次 |
职称或职业资格 |
学历 |
学位 |
年度考核 |
社区工作年限 |
一级 |
一档 |
高级社工师、高级职称 |
本科及以上 |
学士及以上 |
连续三年合格以上,其中一年以上优秀 |
二级二档工作三年以上 |
二级 |
二档 |
高级社工师、高级职称 |
本科及以上 |
学士及以上 |
连续三年合格以上 |
二级三档工作三年以上 |
三档 |
社工师、中级职称以上 |
本科及以上 |
学士及以上 |
连续三年合格以上 |
三级四档工作三年以上 |
|
三级 |
四档 |
社工师、中级职称 |
大专及以上 |
|
连续两年合格以上 |
三级五档工作两年以上 |
高级社工师、高级职称 |
本科及以上 |
|
|
|
||
五档 |
助理社工师、初级职称以上 |
大专及以上 |
|
连续两年合格以上 |
三级六档工作两年以上 |
|
六档 |
助理社工师、初级职称以上 |
大专及以上 |
|
连续两年合格以上 |
四级七档工作两年以上 |
|
四级 |
七档 |
社区工作者上岗证书以上 |
大专及以上 |
|
连续两年合格以上 |
四级八档工作两年以上 |
八档 |
社区工作者上岗证书以上 |
大专及以上 |
|
连续两年合格以上 |
四级九档工作两年以上 |
|
社工师、中级职称 |
大专及以上 |
|
|
|
||
九档 |
社区工作者上岗证书以上 |
大专及以上 |
|
连续两年合格以上 |
四级十档工作两年以上 |
|
社区工作者上岗证书以上 |
博士 研究生 |
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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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档 |
社区工作者上岗证书以上 |
大专及以上 |
|
连续两年合格以上 |
五级十一档工作两年以上 |
|
社区工作者上岗证书以上 |
硕士 研究生 |
硕士 |
|
|
||
五级 |
十一档 |
社区工作者上岗证书以上 |
大专及以上 |
|
连续两年合格以上 |
五级十二档工作两年以上 |
助理社工师、初级职称 |
大专及以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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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工作者上岗证书 |
本科 |
双学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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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档 |
社区工作者上岗证书 |
大专 |
|
合格以上 |
五级十三档工作一年以上 |
|
社区工作者上岗证书 |
本科 |
|
|
|
||
十三档 |
社区工作者上岗证书 |
大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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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社区工作者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区社区工作者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增强社区工作者业务技能,提高社区工作者队伍综合素质,满足社区工作者履职需要,根据《静安区社区工作者队伍规范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工作者的培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注重技能和分类实施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培训对象为全体社区工作者。
第二章 培训目标
第四条 按照“一专多能”的人才培养要求,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多岗位专业培训,实现一人多证、一岗多能。通过培训,使本区社区工作者的政治素质、业务技能充分满足岗位需求,建立起一支适应社区管理创新要求的、综合素质高的社区工作者队伍。
第三章 培训类型
第五条 社区工作者的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专门业务培训、更新知识培训等。
(一)初任培训。主要进行区情教育和应知应会培训,由区人保局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专门业务培训。主要进行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学习,包括岗位准入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岗位准入培训是对新聘用人员的专业岗位业务知识培训,结合初任培训一并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相应专业的社区工作者上岗证;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专业知识培训包括职业资格考试培训,由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培训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三)更新知识培训。主要是为适应履职需求,不断提升社区工作者自身素质的培训,由用人单位制定培训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章 培训内容
第六条 培训内容分为两大类:
(一)普及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及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观点和方法;社区建设及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社区及社区组织的基本知识;社区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
(二)专业类:社区党务工作、民政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文化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信访稳定工作、综合治理工作、计划生育工作、环境卫生工作、普法教育工作、社区教育工作、残疾人工作、安全消防工作等各项业务工作的知识和方法,由业务主管部门结合社区工作和社区工作者的需求具体确定。
第五章 培训方式
第七条 培训方式包括集中举办各类社区工作者专业培训班,参加相关职能部门举办的专业培训班,以及参观交流、个人自学、高校业余教育等多种方式。
第六章 培训时间安排
第八条 初任培训为期一周。
第九条 专门业务培训每人每年不得少于四十课时。
第十条 更新知识培训每人每年不得少于四十课时。
第七章 培训结果的运用
第十一条 社区工作者的培训考核成绩记入年度社区工作者培训记录表,并存入个人档案。培训结果与其个人的年度考核、职位调整、任用、奖惩相结合。不能完成培训任务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同时不得增加薪级工资。
第十二条 社区工作者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水平考试,凡年龄在四十五周岁以下的社区工作者原则上必须参加,且须在五年内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以上职业资格;新招聘的大学生社区工作者必须在七年内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
第十三条 社区工作者经单位同意参加提高各级各类学历水平的业余教育,凡能够通过业余教育取得更高层次学历的社区工作者,凭证书和发票报销其学费的50%。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的可凭发票报销考试报名费。
第八章 培训经费保障
第十四条 社区工作者培训所需经费,由区财政统一负担,列入用人单位财政预算。
静安区社区工作者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社区工作者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合理、正确运用考核结果,促进社区工作者队伍能力素质的整体提升,根据《静安区社区工作者队伍规范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工作者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年度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三条 社区工作者的考核以社区工作者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四条 社区工作者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平时考核分值占年度考核分值的60%。
第五条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社区工作者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周记、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
年度考核是对社区工作者在本年度工作中的整体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成效的全面考核,一般在每年年底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同步进行。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七条 考核结果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职,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 考核结果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 社区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在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 社区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一条 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不超过本用人单位参加年度考核的社区工作者总人数的15%。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社区工作者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业务考核指标,用人单位制定考核实施细则并具体组织考核。
用人单位的社区工作者主管部门会同社区社工事务管理服务中心组成年度考核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由用人单位有关领导、社区社工事务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人、纪检人员、工作人员代表等组成。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的社区工作者根据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社区工作者的直接领导在听取群众和社区工作者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由年度考核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
(四)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社区工作者在本用人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的社区工作者,并由社区工作者本人签署意见。
对居民区党总支书记的考核和居委会主任的评议,由社区(街道)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社区工作者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将《静安区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登记表》(见附表)存入社区工作者本人档案,同时将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区人保局,抄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六条 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社区工作者职位调整、薪酬和奖惩、培训,以及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据。
第十七条 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根据下列规定办理:
(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薪级工资增加一个工资档次;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
(三)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三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晋升职位时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根据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增加薪级工资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位;
(四)扣除部分绩效工资;
(五)一年内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不得聘任或降级聘任。
第十九条 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位层次任职;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增加薪级工资的考核年限;
(三)扣除部分绩效工资;
(四)三年内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不得聘任;
(五)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辞退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新聘用的社区工作者在本单位工作超过半年的,参加年度考核;未超过半年的,在年度考核时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第二十一条 当年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社区工作者,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第二十二条 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社区工作者,暂不参加本年度考核。结案后,由用人单位根据处理结果,确定是否参加考核,或是否确定考核等次。受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三条 社区工作者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增加薪级工资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四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社区工作者,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第二十五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附表:
静安区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登记表
( 年度)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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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
出生年月 |
|
政治面貌 |
|
任现职 时 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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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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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或 分管工作 |
|
||||
个
人
总
结 |
|
个 人 总 结 |
签名: 年 月 日 |
直接领导评语和考核等 次 建 议 |
签名: 年 月 日 |
年度考核领导小 组 意 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本人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未确定等次或不参加考核情况说明 |
盖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
静安区社区工作者收入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建立符合岗位管理特点,适应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方向的薪酬管理制度,体现社区工作者收入分配的统一,根据《静安区社区工作者队伍规范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工作者的收入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注重政策延续,坚持积极稳妥、平稳过渡;
(二)注重科学合理,坚持公平公正、规范有序;
(三)注重履职激励,坚持考核评估、强化绩效;
(四)注重按劳分配,坚持同工同酬、略有差异。
第二章 发放标准和办法
第三条 居民区党总支书记任职期间享受全民事业编制人员的收入待遇。
(一)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担任居民区党总支书记的,根据国家和本市统一规定的全民事业编制同级同类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执行。工资外收入水平按人均42000元/年的标准,经考核后发放。同时,根据各居民区的基层党建、维稳、服务群众等工作开展情况,设置专项奖励经费。专项奖励按人均20000元/年的水平核定经费总量,由各社区(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办法后发放。
(二)非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在就业年龄段担任居民区党总支书记的,可由社区(街道)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确定享受全民事业编制相应等级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同等的工资外收入和专项奖励水平,采用原收入加补差的形式享受。
(三)退休人员担任居民区党总支书记的,发放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担任居民区党总支书记的全民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外收入和专项奖励水平执行。
第四条 居委会成员、专职党群工作者、居委会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范畴的人员的发放标准和办法如下:
(一)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
根据国家和本市统一规定的全民事业编制同级同类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执行。工资外收入水平按工作人员各等级和档次绩效工资的标准,经考核后发放。担任居委会主任、副主任职务的享受职务津贴。居委会主任的职务津贴标准为500元/月,副主任的职务津贴标准为300元/月。
(二)非事业编制的专职党群工作者、居委会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范畴的人员实行职业化薪酬管理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三个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1.岗位绩效工资的实施
(1)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工作人员岗位设置五个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
(2)薪级工资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工作人员设置四十二个薪级。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见附表2)。
各级岗位的起点薪级分别是:一级岗位十七级,二级岗位十二级,三级岗位八级,四级岗位四级,五级岗位一级。
工作人员根据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见附表3)。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或为不合格等次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2012年1月1日。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
(3)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贡献和所承担工作职责的大小。绩效工资分配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在坚持总量调控的原则下,统一绩效工资基数,不同等级和档次的工作人员核定不同的绩效工资系数(见附表4),采用“基数*系数”的方法确定绩效工资标准,经考核后发放。用人单位应根据社区工作者的具体情况及工作实绩,制定合理的分配方案,报区人保局备案后执行。
2.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1)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次年的一月起执行。
(2)岗位等级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等级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等级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下列办法确定: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3.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1)新参加工作的大学专科以上应届毕业生试用期间每月的薪酬标准确定为2400元。
(2)试用期满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下列办法确定: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一级薪级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四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七级薪级工资标准。
(3)其他新聘用的工作人员,已明确等级和档次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等级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等级和档次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三)非事业编制的就业年龄段全日制居委会成员实行结构津贴制度。结构津贴由基本津贴、奖励津贴和职务津贴构成,其中基本津贴参照居委会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执行;奖励津贴参照居委会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标准执行。担任居委会主任、副主任职务的享受职务津贴。居委会主任的职务津贴标准为500元/月,副主任的职务津贴标准为300元/月。
(四)退休人员担任全日制居委会成员的,居委会主任的基本津贴标准为2900元/月、副主任的基本津贴标准为2800元/月、委员的基本津贴标准为2600元/月,经评议后发放。退休人员担任全日制居委会成员的,按人均6400元/年的标准,经评议后发放奖励津贴。
退休人员被聘用为专职党群工作者、居委会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范畴人员的,补贴标准为2600元/月,经考核后发放;奖励按人均6400元/年的标准,经考核后发放。
(五)担任非全日制居委会成员的,居委会主任按4000元/年、副主任按3800元/年、委员按3500元/年的津贴标准,经评议后发放。
第三章 相关规定
第五条 社区工作者薪酬标准的调整由区人保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统一部署,根据本区域经济发展、财政状况、社会相关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可作相应调整。
第六条 就业年龄段的全日制居委会成员中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 同时符合不同待遇条件的,根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待遇。
第八条 社区矫正、青少年事务和禁毒等专业社会工作者的收入待遇除根据条线规定执行外,另按人均9000元/年的标准给予补贴,经考核后发放。
第九条 社区工作者如根据原规定执行的收入待遇高于本办法的,差额部分给予保留,待收入增长后予以冲销。
第十条 如国家和本市出台相关政策,根据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 社区工作者薪酬所需经费,由区财政统一负担,列入用人单位财政预算。
附表1:
岗位工资标准表
岗位 |
工资标准(元/月) |
一级 |
3100 |
二级 |
2800 |
三级 |
2500 |
四级 |
2300 |
五级 |
2100 |
附表2:
薪级工资标准表
薪级 |
工资标准(元/月) |
薪级 |
工资标准(元/月) |
薪级 |
工资标准(元/月) |
薪级 |
工资标准(元/月) |
1 |
380 |
12 |
533 |
23 |
799 |
34 |
1134 |
2 |
391 |
13 |
553 |
24 |
827 |
35 |
1169 |
3 |
402 |
14 |
573 |
25 |
855 |
36 |
1204 |
4 |
413 |
15 |
595 |
26 |
883 |
37 |
1244 |
5 |
425 |
16 |
617 |
27 |
913 |
38 |
1284 |
6 |
437 |
17 |
641 |
28 |
943 |
39 |
1324 |
7 |
451 |
18 |
665 |
29 |
973 |
40 |
1364 |
8 |
465 |
19 |
691 |
30 |
1003 |
41 |
1409 |
9 |
481 |
20 |
717 |
31 |
1035 |
42 |
1454 |
10 |
497 |
21 |
743 |
32 |
1067 |
|
|
11 |
515 |
22 |
771 |
33 |
1099 |
|
|
附表3:
薪级工资套改表
套改 年限
社工 年限 |
3年以下 |
4年 |
5 | 6年 |
7 | 8 年 |
9年 |
10 | 11年 |
12 | 13 年 |
14年 |
15 | 16 年 |
17 | 18年 |
19年 |
20 | 21年 |
22 | 23年 |
24年 |
25 | 26年 |
27 | 28年 |
29年 |
30 | 31年 |
32 | 33年 |
34年 |
35 | 36年 |
37 | 38年 |
39年 |
40 | 41年 |
42年 |
|
一级 |
3 年以下 |
|
|
|
|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31 |
32 |
33 |
34 |
35 |
36 |
4 | 6 年 |
|
|
|
|
|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31 |
32 |
33 |
34 |
35 |
36 |
37 |
|
6 年以上 |
|
|
|
|
|
|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31 |
32 |
33 |
34 |
35 |
36 |
37 |
38 |
|
二级 |
3 年以下 |
|
|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31 |
32 |
33 |
4 | 6 年 |
|
|
|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31 |
32 |
33 |
34 |
|
6 年以上 |
|
|
|
|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31 |
32 |
33 |
34 |
35 |
|
三级 |
3 年以下 |
|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4 | 6 年 |
|
|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31 |
|
6 年以上 |
|
|
|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31 |
32 |
|
四级 |
3 年以下 |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4 | 6 年 |
|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
6 年以上 |
|
|
|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
五级 |
3 年以下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4 | 6 年 |
|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
6 年以上 |
|
|
|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附表4:
绩效工资系数表
级别 档次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一 |
3.6 |
|
|
|
|
二 |
|
3.1 |
|
|
|
三 |
|
2.6 |
|
|
|
四 |
|
|
2.2 |
|
|
五 |
|
|
2.05 |
|
|
六 |
|
|
1.9 |
|
|
七 |
|
|
|
1.7 |
|
八 |
|
|
|
1.55 |
|
九 |
|
|
|
1.4 |
|
十 |
|
|
|
1.25 |
|
十一 |
|
|
|
|
1.1 |
十二 |
|
|
|
|
1 |
十三 |
|
|
|
|
0.95 |
静安区社区工作者福利待遇实施意见
根据《静安区社区工作者队伍规范化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健康体检
(一)社区工作者享受一年一次的健康体检。
(二)社区工作者健康体检的费用标准为500元/人。
(三)社区工作者健康体检所需经费,列入用人单位财政预算。
(四)社区工作者健康体检工作,由用人单位社区工作者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二、带薪年休假
(一)社区工作者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2007年第514号令)的有关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二)用人单位社区工作者管理部门应认真制订和履行社区工作者年休假安排计划,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加强考勤管理,切实维护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权利。
三、疗休养
(一)凡工作年限满五年以上的社区工作者,可参加疗休养活动。
(二)社区工作者的疗休养活动原则上每三年安排一次。
(三)疗休养的费用标准为人均3000元/次。
(四)社区工作者疗休养所需经费,列入用人单位财政预算。
(五)社区工作者疗休养活动,由用人单位社区工作者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四、退休
(一)社区工作者,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工人年满五十周岁,可办理退休手续。
(二)社区工作者中的女性工人,身体健康,经本人申请,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同意继续聘用的,可适当延迟办理退休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三)社区工作者退休待遇根据《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1994年第63号令)等有关规定执行。
静安区社区工作者奖励与惩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社区工作者奖励与惩处工作,防止和纠正社区工作者违法违纪或失职行为,充分调动社区工作者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本市相关文件及《静安区社区工作者队伍规范化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区所有社区工作者。
第三条 社区工作者的奖励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平合理、奖励得当;
(二)奖励及时、注重实效;
(三)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 社区工作者的处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平适当、及时公开;
(二)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奖 励
第五条 社区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五)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作出贡献的;
(八)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稳定,表现突出的;
(九)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十)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一)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 社区工作者内部奖励的种类为嘉奖。社区工作者有突出贡献或其他突出表现的,可申报各级政府奖励。在给予社区工作者精神奖励的同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奖金额度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七条 奖励的基本标准:
(一)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
(二)在处理突发事件或承担专项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可及时给予嘉奖;
(三)对在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在本市或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或有其他显著事迹的,可申请各级政府奖励。
第八条 用人单位可批准给予社区工作者嘉奖。其他政府奖励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对获得奖励的社区工作者颁发奖励证书。
第三章 处 分
第十条 社区工作者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六)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七)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八)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九)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十)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一)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二)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三)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四)有其他违反纪律行为的。
第十一条 社区工作者因违法违纪应承担纪律责任的,根据本实施细则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免予处分。
第十二条 处分包括:警告、降级、开除。
第十三条 给予社区工作者处分,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社区工作者违纪的,应由处分决定单位对社区工作者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社区工作者本人。社区工作者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分决定单位认为对社区工作者应给予处分的,根据规定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社区工作者本人、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社区工作者受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被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警告处分的,三年内不得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已被聘任的三年内不得晋升;受降级处分的,三年内不得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已被聘任的下降一级聘任。
第十五条 在对社区工作者处分的同时给予其一定的经济处罚:
(一)受警告处分的,一年内不得增加薪级工资,并扣发当年绩效工资的10%;
(二)受降级处分的,降低职位档次一档,并扣发当年绩效工资的20%。岗位工资原在最低档的,扣发当年绩效工资的25%,并在两年内不得增加薪级工资和岗位工资;
(三)受开除处分的,扣发全年度绩效工资的30%。
社区工作者受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其绩效工资的扣发不重复执行,择较高标准执行。
第四章 奖励的撤销
第十六条 社区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奖励: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审批机关批准。特殊情况下,原审批机关可直接撤销奖励。
第十八条 社区工作者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收回其奖励证书,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并追回已享受的经济待遇。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十九条 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六个月、降级二十四个月。
第二十条 社区工作者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不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 社区工作者在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提前解除处分。提前解除处分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处分期限的一半。对于在受处分期间没有改正错误的,可适当延长处分期限,延长的期限一般为半年,最多不超过一年。延长处分期限后,仍未改正错误或重新犯有此类错误的,应予以辞退或开除。
第二十二条 解除处分程序: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
(二)处分决定单位根据规定程序审议后作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决定;
(三)如作出解除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将解除处分决定书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解除处分后,增加工资档次和级别不再受原处分影响。解除降级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
第六章 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社区工作者的奖励与惩处实行备案制度,有关单位应在每年一月将上年度的相关情况报区人保局备案。
静安区社区工作者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
聘任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区社区工作者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聘任制度,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聘任工作,根据本市相关文件和《静安区社区工作者队伍规范化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社区工作者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聘任坚持专业对口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社区工作者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聘任实行结构比例控制。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的比例一般不超过每类社区工作者总数的10%,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的比例一般不超过每类社区工作者总数的30%。
第四条 社区工作者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聘任应与社区工作者职位聘用相结合,须充分考虑社区工作者职位级别的结构比例。
第二章 受聘条件
第五条 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的聘任,除须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关工作经历年限要求外,还应综合考虑其工作业绩和年度考核结果。新聘用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资格)的社区工作者,其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应在本人入职一年后,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是否聘任。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或近三年内受处分的,不予聘任或降级聘任。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二)具有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经评审、审定或考试取得的与所任岗位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资格)(由业务主管部门确定对应范围);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
(四)其他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 相关工作经历年限要求:
(一)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的相关工作经历应在两年以上;
(二)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的相关工作经历应在六年以上;
(三)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的相关工作经历应在十年以上。
第八条 工作业绩和年度考核结果要求:
(一)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的,应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为合格以上等次,其中一年以上为优秀等次或具有区级以上政府奖励一项以上;
(二)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的,应在年度考核中连续六年为合格以上等次,其中两年以上为优秀等次或具有区级以上政府奖励两项以上;或连续六年为合格以上等次,其中一年为优秀等次且具有区级以上政府奖励一项;
(三)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的,应在年度考核中连续十年为合格以上等次,其中两年以上为优秀等次或具有区级以上政府奖励两项以上;或连续十年为合格以上等次,其中一年为优秀等次且具有区级以上政府奖励一项。
区级以上政府奖励须与本职工作相关。
第九条 低职高聘:
低职高聘每次只能高聘一个级别。
(一)由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高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满足拟聘级别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所需的除持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资格)证书以外的所有条件;
2.近两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其中一年以上为优秀等次;
3.因工作突出获市级以上政府奖励。
(二)由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高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满足拟聘级别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所需的除持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资格)证书以外的所有条件;
2.近三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其中一年以上为优秀等次;
3.因工作突出获市级以上政府奖励。
市级以上政府奖励须与本职工作相关。
第十条 高职低聘:
(一)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资格)但不符合该等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聘任条件的,下降一级聘任;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下降一级聘任或不予聘任;
(三)近三年内受处分的,不予聘任或下降一级聘任。
第三章 聘任程序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的聘任,应根据下列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公布聘任条件、要求及与聘任有关的事项;
(二)应聘人员提出书面申请;
(三)用人单位根据应聘人员的水平、能力、业绩等综合考核情况,择优确定受聘人员;
(四)用人单位将拟聘人员信息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区人保局审批;
(五)区人保局批准后,用人单位负责签订聘约、颁发聘书,并将聘任结果抄送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签订聘约须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 聘约包括聘任期限、工作要求、工作纪律、终止聘约的条件、违反聘约的责任及双方商定的其他条件。聘约为书面形式,一式三份,用人单位与受聘社区工作者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十四条 聘任期限应根据各个岗位不同的工作性质,由用人单位确定,一般为一至三年。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的聘任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在年度考核结束后结合考核结果进行。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聘后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或低职高聘、高职低聘的依据。
静安区社区工作者选任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静安区社区工作者队伍规范化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选任对象
已在本区社区(街道)工作,表现优秀,但因个别条件限制不能参加社区工作者公开招聘考试的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一)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二)距法定退休时间一年(含)以上;
(三)在本社区(街道)工作两年(含)以上;
(四)工作表现优秀;
(五)对于表现特别优秀、业绩特别突出或对区域经济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经用人单位推荐,可适度放宽上述条件。
三、选任程序
(一)选任程序的启动。由用人单位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报区人保局,由区人保局启动选任程序;
(二)岗位信息公布。用人单位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布选任岗位及选任条件;
(三)报名。符合选任条件的人员直接向用人单位报名;
(四)民主测评。用人单位对报名人员在本单位范围内组织民主测评;
(五)考核、推荐。用人单位对报名人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合格人员报区人保局;
(六)审批。区人保局进行审批。
四、组织领导
(一)区人保局、业务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共同建立选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排、指导、协调、监督选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保局人力资源开发科。
(二)各用人单位分别建立选任工作小组,选任工作小组由五人或七人组成,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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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政办公室 2013年9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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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静安区社区工作者队伍规范化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
朗读
索取号:JB3300000-2014-002
发布机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文号:静人社〔2013〕80号
主题分类:公共服务
成文日期:2013-09-12
发布日期:2014-01-30
各部、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中共静安区委办公室、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安区社区工作者队伍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静委办〔2013〕23号)已于2013年9月10日印发。
现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将《静安区社区工作者队伍规范化管理办法》的6个配套实施办法——《静安区社区工作者公开招聘办法》、《静安区社区工作者职位设置和聘用办法》、《静安区社区工作者培训管理办法》、《静安区社区工作者考核办法》、《静安区社区工作者收入分配管理办法》、《静安区社区工作者福利待遇实施意见》,3个配套实施细则——《静安区社区工作者奖励与惩处实施细则》、《静安区社区工作者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聘任实施细则》、《静安区社区工作者选任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9月12日
静安区社区工作者公开招聘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本区社区工作者队伍科学、公正的选人用人机制,规范选人用人行为,根据《静安区社区工作者队伍规范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开招聘,是指在本区社区工作者的编制限额内,根据招聘岗位的资格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察的方法,面向社会的选人用人行为。
第三条 社区工作者公开招聘根据职业化、专业化建设的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社区工作者公开招聘工作由区人保局统一组织实施,一般每年安排一至两次。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社区工作者公开招聘应面向社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身体健康;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社区工作,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五)热情谦和,善于沟通,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六)具有具体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社区工作者的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六条 社区工作者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与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招聘结果;
(七)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七条 招聘需求由各用人单位向区人保局提出,区人保局根据各用人单位社区工作者的编制员额、职位资格条件等编制招聘计划。
第八条 招聘计划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单位名称、核定编制数、实有人数;
(二)招聘岗位名称和数量;
(三)招聘范围、对象、基本条件;
(四)招聘方式。
第九条 社区工作者公开招聘应由区人保局统一公开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一般应载明:
(一)用人单位简介;
(二)招聘岗位、招聘职数及待遇;
(三)应聘条件;
(四)应聘办法;
(五)报名时间、地点、方法及报名材料;
(六)考试、考察的时间(时限)、方法、内容、范围;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聘公告应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区人保局统一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十一条 实行告知承诺制。应聘人员根据报名要求提交的材料应真实、准确,否则责任自负。
第四章 考试与考察
第十二条 考试是安排应聘人员参加笔试和面试。笔试由区人保局实施。
区人保局根据具体岗位考生的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岗位招录数的一定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名单。面试由用人单位组织,面试考官组由五人或七人组成。
第十三条 根据考生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岗位招录数1:1的比例确定考察人员名单。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为: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考察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五章 体 检
第十四条 经考察合格的应聘人员,须进行身体检查。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的统一标准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
第六章 聘 用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根据应聘人员的考试、考察及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并报区人保局。
第十六条 区人保局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报区人保局审批后办理聘用手续;公示有异议、影响聘用的,应根据查实的内容、结果,确定是否聘用。
第十七条 各社区(街道)聘用的社区工作者,应与各社区社工事务管理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十九条 公开招聘的社区工作者根据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条 社区工作者公开招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一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并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广泛监督。对群众的检举、申诉和控告,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区人保局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社区工作者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三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察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察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试题的;
(五)用人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招聘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有违反本办法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的已聘人员,一经查实,应解除劳动合同,予以清退。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静安区社区工作者职位设置和聘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本区社区工作者职位聘用、职位晋升体系,健全社区工作者激励和保障机制,根据《静安区社区工作者队伍规范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工作者的职位设置和聘用须坚持职业化、专业化的发展方向,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一规范;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三条 社区工作者的职位设置须体现科学合理、效能优先的理念,有利于充分调动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有利于社区工作者的职业生涯发展。
第四条 社区工作者的职位设置实行总量和结构比例控制,把职位与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薪酬待遇对应起来。
第五条 社区工作者的职位分为五级、十三档,一级一档为最高级,职级与档次对应:
(一)一级社区工作者:一档;
(二)二级社区工作者:二档、三档;
(三)三级社区工作者:四档、五档、六档;
(四)四级社区工作者:七档、八档、九档、十档;
(五)五级社区工作者:十一档、十二档、十三档。
第三章 职位结构比例
第六条 社区工作者的职位设定实行结构比例控制:一级职位数不超过5%,二级职位数不超过10%,三级职位数不超过25%,四级职位数不超过40%。
第四章 职位聘用
第七条 社区工作者的职位聘用根据社区工作者职位等级序列,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结构比例控制数内进行。新聘用的社区工作者职位聘用工作在试用期满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八条 社区工作者的职位聘用应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资格)、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基本条件(见附表),在此基础上,根据其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工作业绩、考核结果等择优聘用:
(一)聘用为一级一档社区工作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评价考试取得的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或具有与所在工作岗位业务相匹配的高级职称并被聘任,在二级二档社区工作者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且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三年为合格以上等次,其中一年以上为优秀等次。
(二)聘用为二级二档社区工作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评价考试取得的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或具有与所在工作岗位业务相匹配的高级职称并被聘任,在二级三档社区工作者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且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三年为合格以上等次。
(三)聘用为二级三档社区工作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评价考试取得的社会工作师以上职业资格或具有与所在工作岗位业务相匹配的中级以上职称并被聘任,在三级四档社区工作者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且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三年为合格以上等次。
(四)聘用为三级四档社区工作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评价考试取得的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或具有与所在工作岗位业务相匹配的中级职称并被聘任,在三级五档社区工作者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且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为合格以上等次;
2.具有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评价考试取得的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或具有与所在工作岗位业务相匹配的高级职称并被聘任。
(五)聘用为三级五档社区工作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评价考试取得的助理社会工作师以上职业资格或具有与所在工作岗位业务相匹配的初级以上职称并被聘任,在三级六档社区工作者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且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为合格以上等次。
(六)聘用为三级六档社区工作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评价考试取得的助理社会工作师以上职业资格或具有与所在工作岗位业务相匹配的初级以上职称并被聘任,在四级七档社区工作者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且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为合格以上等次。
(七)聘用为四级七档社区工作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社区工作者上岗证以上职业资格,在四级八档社区工作者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且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为合格以上等次。
(八)聘用为四级八档社区工作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社区工作者上岗证以上职业资格,在四级九档社区工作者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且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为合格以上等次;
2.具有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评价考试取得的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或具有与所在工作岗位业务相匹配的中级职称并被聘任。
(九)聘用为四级九档社区工作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社区工作者上岗证以上职业资格,在四级十档社区工作者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且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为合格以上等次;
2.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并具有社区工作者上岗证以上职业资格。
(十)聘用为四级十档社区工作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社区工作者上岗证以上职业资格,在五级十一档社区工作者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且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为合格以上等次;
2.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并具有社区工作者上岗证以上职业资格。
(十一)聘用为五级十一档社区工作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社区工作者上岗证以上职业资格,在五级十二档社区工作者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且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为合格以上等次;
2.具有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评价考试取得的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或具有与所在工作岗位业务相匹配的初级职称并被聘任;
3.本科学历、双学士学位,并具有社区工作者上岗证。
(十二)聘用为五级十二档社区工作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社区工作者上岗证,在五级十三档社区工作者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且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2.本科学历,并具有社区工作者上岗证。
(十三)聘用为五级十三档社区工作者应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并具有社区工作者上岗证。
第九条 新聘用的社区工作者在职位聘用时,如有与拟任岗位相关工作经历的(相关工作经历由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其相关工作经历年限可视作本区社区工作年限。用人单位可根据其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并参考其原职务职级等拟定聘用职位。
第五章 职位调整
第十条 职位晋升:
(一)社区工作者的职位晋升应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
(二)社区工作者的职位晋升应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结构比例控制数内择优进行;
(三)社区工作者的职位晋升实行逐级逐档晋升。社区工作者的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工作实绩特别优秀或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可破格晋升。
第十一条 职位降低:
社区工作者的工作能力、综合素质不符合所聘职位要求,工作表现较差,或受处分的可降低其职位。
第十二条 社区工作者职位调整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在每年年度考核后,结合考核情况实施。受处分的社区工作者职位降低在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实施。
第六章 职位聘用管理
第十三条 社区工作者的职位聘用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向区人保局提出审批申请,审批意见抄送业务主管部门。
附表:
静安区社区工作者职位聘用基本条件表
等级 |
档次 |
职称或职业资格 |
学历 |
学位 |
年度考核 |
社区工作年限 |
一级 |
一档 |
高级社工师、高级职称 |
本科及以上 |
学士及以上 |
连续三年合格以上,其中一年以上优秀 |
二级二档工作三年以上 |
二级 |
二档 |
高级社工师、高级职称 |
本科及以上 |
学士及以上 |
连续三年合格以上 |
二级三档工作三年以上 |
三档 |
社工师、中级职称以上 |
本科及以上 |
学士及以上 |
连续三年合格以上 |
三级四档工作三年以上 |
|
三级 |
四档 |
社工师、中级职称 |
大专及以上 |
|
连续两年合格以上 |
三级五档工作两年以上 |
高级社工师、高级职称 |
本科及以上 |
|
|
|
||
五档 |
助理社工师、初级职称以上 |
大专及以上 |
|
连续两年合格以上 |
三级六档工作两年以上 |
|
六档 |
助理社工师、初级职称以上 |
大专及以上 |
|
连续两年合格以上 |
四级七档工作两年以上 |
|
四级 |
七档 |
社区工作者上岗证书以上 |
大专及以上 |
|
连续两年合格以上 |
四级八档工作两年以上 |
八档 |
社区工作者上岗证书以上 |
大专及以上 |
|
连续两年合格以上 |
四级九档工作两年以上 |
|
社工师、中级职称 |
大专及以上 |
|
|
|
||
九档 |
社区工作者上岗证书以上 |
大专及以上 |
|
连续两年合格以上 |
四级十档工作两年以上 |
|
社区工作者上岗证书以上 |
博士 研究生 |
博士 |
|
|
||
十档 |
社区工作者上岗证书以上 |
大专及以上 |
|
连续两年合格以上 |
五级十一档工作两年以上 |
|
社区工作者上岗证书以上 |
硕士 研究生 |
硕士 |
|
|
||
五级 |
十一档 |
社区工作者上岗证书以上 |
大专及以上 |
|
连续两年合格以上 |
五级十二档工作两年以上 |
助理社工师、初级职称 |
大专及以上 |
|
|
|
||
社区工作者上岗证书 |
本科 |
双学士 |
|
|
||
十二档 |
社区工作者上岗证书 |
大专 |
|
合格以上 |
五级十三档工作一年以上 |
|
社区工作者上岗证书 |
本科 |
|
|
|
||
十三档 |
社区工作者上岗证书 |
大专 |
|
|
|
静安区社区工作者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区社区工作者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增强社区工作者业务技能,提高社区工作者队伍综合素质,满足社区工作者履职需要,根据《静安区社区工作者队伍规范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工作者的培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注重技能和分类实施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培训对象为全体社区工作者。
第二章 培训目标
第四条 按照“一专多能”的人才培养要求,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多岗位专业培训,实现一人多证、一岗多能。通过培训,使本区社区工作者的政治素质、业务技能充分满足岗位需求,建立起一支适应社区管理创新要求的、综合素质高的社区工作者队伍。
第三章 培训类型
第五条 社区工作者的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专门业务培训、更新知识培训等。
(一)初任培训。主要进行区情教育和应知应会培训,由区人保局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专门业务培训。主要进行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学习,包括岗位准入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岗位准入培训是对新聘用人员的专业岗位业务知识培训,结合初任培训一并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相应专业的社区工作者上岗证;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专业知识培训包括职业资格考试培训,由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培训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三)更新知识培训。主要是为适应履职需求,不断提升社区工作者自身素质的培训,由用人单位制定培训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章 培训内容
第六条 培训内容分为两大类:
(一)普及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及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观点和方法;社区建设及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社区及社区组织的基本知识;社区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
(二)专业类:社区党务工作、民政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文化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信访稳定工作、综合治理工作、计划生育工作、环境卫生工作、普法教育工作、社区教育工作、残疾人工作、安全消防工作等各项业务工作的知识和方法,由业务主管部门结合社区工作和社区工作者的需求具体确定。
第五章 培训方式
第七条 培训方式包括集中举办各类社区工作者专业培训班,参加相关职能部门举办的专业培训班,以及参观交流、个人自学、高校业余教育等多种方式。
第六章 培训时间安排
第八条 初任培训为期一周。
第九条 专门业务培训每人每年不得少于四十课时。
第十条 更新知识培训每人每年不得少于四十课时。
第七章 培训结果的运用
第十一条 社区工作者的培训考核成绩记入年度社区工作者培训记录表,并存入个人档案。培训结果与其个人的年度考核、职位调整、任用、奖惩相结合。不能完成培训任务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同时不得增加薪级工资。
第十二条 社区工作者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水平考试,凡年龄在四十五周岁以下的社区工作者原则上必须参加,且须在五年内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以上职业资格;新招聘的大学生社区工作者必须在七年内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
第十三条 社区工作者经单位同意参加提高各级各类学历水平的业余教育,凡能够通过业余教育取得更高层次学历的社区工作者,凭证书和发票报销其学费的50%。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的可凭发票报销考试报名费。
第八章 培训经费保障
第十四条 社区工作者培训所需经费,由区财政统一负担,列入用人单位财政预算。
静安区社区工作者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社区工作者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合理、正确运用考核结果,促进社区工作者队伍能力素质的整体提升,根据《静安区社区工作者队伍规范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工作者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年度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三条 社区工作者的考核以社区工作者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四条 社区工作者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平时考核分值占年度考核分值的60%。
第五条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社区工作者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周记、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
年度考核是对社区工作者在本年度工作中的整体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成效的全面考核,一般在每年年底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同步进行。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七条 考核结果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职,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 考核结果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 社区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在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 社区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一条 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不超过本用人单位参加年度考核的社区工作者总人数的15%。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社区工作者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业务考核指标,用人单位制定考核实施细则并具体组织考核。
用人单位的社区工作者主管部门会同社区社工事务管理服务中心组成年度考核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由用人单位有关领导、社区社工事务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人、纪检人员、工作人员代表等组成。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的社区工作者根据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社区工作者的直接领导在听取群众和社区工作者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由年度考核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
(四)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社区工作者在本用人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的社区工作者,并由社区工作者本人签署意见。
对居民区党总支书记的考核和居委会主任的评议,由社区(街道)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社区工作者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将《静安区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登记表》(见附表)存入社区工作者本人档案,同时将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区人保局,抄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六条 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社区工作者职位调整、薪酬和奖惩、培训,以及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据。
第十七条 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根据下列规定办理:
(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薪级工资增加一个工资档次;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
(三)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三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晋升职位时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根据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增加薪级工资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位;
(四)扣除部分绩效工资;
(五)一年内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不得聘任或降级聘任。
第十九条 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位层次任职;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增加薪级工资的考核年限;
(三)扣除部分绩效工资;
(四)三年内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不得聘任;
(五)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辞退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新聘用的社区工作者在本单位工作超过半年的,参加年度考核;未超过半年的,在年度考核时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第二十一条 当年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社区工作者,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第二十二条 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社区工作者,暂不参加本年度考核。结案后,由用人单位根据处理结果,确定是否参加考核,或是否确定考核等次。受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三条 社区工作者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增加薪级工资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四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社区工作者,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第二十五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附表:
静安区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登记表
( 年度)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
政治面貌 |
|
任现职 时 间 |
|
||
单位 及职务 |
|
||||
从事或 分管工作 |
|
||||
个
人
总
结 |
|
个 人 总 结 |
签名: 年 月 日 |
直接领导评语和考核等 次 建 议 |
签名: 年 月 日 |
年度考核领导小 组 意 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本人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未确定等次或不参加考核情况说明 |
盖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
静安区社区工作者收入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建立符合岗位管理特点,适应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方向的薪酬管理制度,体现社区工作者收入分配的统一,根据《静安区社区工作者队伍规范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工作者的收入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注重政策延续,坚持积极稳妥、平稳过渡;
(二)注重科学合理,坚持公平公正、规范有序;
(三)注重履职激励,坚持考核评估、强化绩效;
(四)注重按劳分配,坚持同工同酬、略有差异。
第二章 发放标准和办法
第三条 居民区党总支书记任职期间享受全民事业编制人员的收入待遇。
(一)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担任居民区党总支书记的,根据国家和本市统一规定的全民事业编制同级同类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执行。工资外收入水平按人均42000元/年的标准,经考核后发放。同时,根据各居民区的基层党建、维稳、服务群众等工作开展情况,设置专项奖励经费。专项奖励按人均20000元/年的水平核定经费总量,由各社区(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办法后发放。
(二)非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在就业年龄段担任居民区党总支书记的,可由社区(街道)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确定享受全民事业编制相应等级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同等的工资外收入和专项奖励水平,采用原收入加补差的形式享受。
(三)退休人员担任居民区党总支书记的,发放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担任居民区党总支书记的全民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外收入和专项奖励水平执行。
第四条 居委会成员、专职党群工作者、居委会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范畴的人员的发放标准和办法如下:
(一)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
根据国家和本市统一规定的全民事业编制同级同类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执行。工资外收入水平按工作人员各等级和档次绩效工资的标准,经考核后发放。担任居委会主任、副主任职务的享受职务津贴。居委会主任的职务津贴标准为500元/月,副主任的职务津贴标准为300元/月。
(二)非事业编制的专职党群工作者、居委会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范畴的人员实行职业化薪酬管理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三个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1.岗位绩效工资的实施
(1)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工作人员岗位设置五个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
(2)薪级工资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工作人员设置四十二个薪级。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见附表2)。
各级岗位的起点薪级分别是:一级岗位十七级,二级岗位十二级,三级岗位八级,四级岗位四级,五级岗位一级。
工作人员根据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见附表3)。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或为不合格等次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2012年1月1日。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
(3)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贡献和所承担工作职责的大小。绩效工资分配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在坚持总量调控的原则下,统一绩效工资基数,不同等级和档次的工作人员核定不同的绩效工资系数(见附表4),采用“基数*系数”的方法确定绩效工资标准,经考核后发放。用人单位应根据社区工作者的具体情况及工作实绩,制定合理的分配方案,报区人保局备案后执行。
2.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1)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次年的一月起执行。
(2)岗位等级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等级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等级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下列办法确定: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3.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1)新参加工作的大学专科以上应届毕业生试用期间每月的薪酬标准确定为2400元。
(2)试用期满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下列办法确定: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一级薪级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四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七级薪级工资标准。
(3)其他新聘用的工作人员,已明确等级和档次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等级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等级和档次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三)非事业编制的就业年龄段全日制居委会成员实行结构津贴制度。结构津贴由基本津贴、奖励津贴和职务津贴构成,其中基本津贴参照居委会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执行;奖励津贴参照居委会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标准执行。担任居委会主任、副主任职务的享受职务津贴。居委会主任的职务津贴标准为500元/月,副主任的职务津贴标准为300元/月。
(四)退休人员担任全日制居委会成员的,居委会主任的基本津贴标准为2900元/月、副主任的基本津贴标准为2800元/月、委员的基本津贴标准为2600元/月,经评议后发放。退休人员担任全日制居委会成员的,按人均6400元/年的标准,经评议后发放奖励津贴。
退休人员被聘用为专职党群工作者、居委会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范畴人员的,补贴标准为2600元/月,经考核后发放;奖励按人均6400元/年的标准,经考核后发放。
(五)担任非全日制居委会成员的,居委会主任按4000元/年、副主任按3800元/年、委员按3500元/年的津贴标准,经评议后发放。
第三章 相关规定
第五条 社区工作者薪酬标准的调整由区人保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统一部署,根据本区域经济发展、财政状况、社会相关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可作相应调整。
第六条 就业年龄段的全日制居委会成员中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 同时符合不同待遇条件的,根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待遇。
第八条 社区矫正、青少年事务和禁毒等专业社会工作者的收入待遇除根据条线规定执行外,另按人均9000元/年的标准给予补贴,经考核后发放。
第九条 社区工作者如根据原规定执行的收入待遇高于本办法的,差额部分给予保留,待收入增长后予以冲销。
第十条 如国家和本市出台相关政策,根据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 社区工作者薪酬所需经费,由区财政统一负担,列入用人单位财政预算。
附表1:
岗位工资标准表
岗位 |
工资标准(元/月) |
一级 |
3100 |
二级 |
2800 |
三级 |
2500 |
四级 |
2300 |
五级 |
2100 |
附表2:
薪级工资标准表
薪级 |
工资标准(元/月) |
薪级 |
工资标准(元/月) |
薪级 |
工资标准(元/月) |
薪级 |
工资标准(元/月) |
1 |
380 |
12 |
533 |
23 |
799 |
34 |
1134 |
2 |
391 |
13 |
553 |
24 |
827 |
35 |
1169 |
3 |
402 |
14 |
573 |
25 |
855 |
36 |
1204 |
4 |
413 |
15 |
595 |
26 |
883 |
37 |
1244 |
5 |
425 |
16 |
617 |
27 |
913 |
38 |
1284 |
6 |
437 |
17 |
641 |
28 |
943 |
39 |
1324 |
7 |
451 |
18 |
665 |
29 |
973 |
40 |
1364 |
8 |
465 |
19 |
691 |
30 |
1003 |
41 |
1409 |
9 |
481 |
20 |
717 |
31 |
1035 |
42 |
1454 |
10 |
497 |
21 |
743 |
32 |
1067 |
|
|
11 |
515 |
22 |
771 |
33 |
1099 |
|
|
附表3:
薪级工资套改表
套改 年限
社工 年限 |
3年以下 |
4年 |
5 | 6年 |
7 | 8 年 |
9年 |
10 | 11年 |
12 | 13 年 |
14年 |
15 | 16 年 |
17 | 18年 |
19年 |
20 | 21年 |
22 | 23年 |
24年 |
25 | 26年 |
27 | 28年 |
29年 |
30 | 31年 |
32 | 33年 |
34年 |
35 | 36年 |
37 | 38年 |
39年 |
40 | 41年 |
42年 |
|
一级 |
3 年以下 |
|
|
|
|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31 |
32 |
33 |
34 |
35 |
36 |
4 | 6 年 |
|
|
|
|
|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31 |
32 |
33 |
34 |
35 |
36 |
37 |
|
6 年以上 |
|
|
|
|
|
|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31 |
32 |
33 |
34 |
35 |
36 |
37 |
38 |
|
二级 |
3 年以下 |
|
|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31 |
32 |
33 |
4 | 6 年 |
|
|
|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31 |
32 |
33 |
34 |
|
6 年以上 |
|
|
|
|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31 |
32 |
33 |
34 |
35 |
|
三级 |
3 年以下 |
|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4 | 6 年 |
|
|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31 |
|
6 年以上 |
|
|
|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31 |
32 |
|
四级 |
3 年以下 |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4 | 6 年 |
|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
6 年以上 |
|
|
|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
五级 |
3 年以下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4 | 6 年 |
|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
6 年以上 |
|
|
|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附表4:
绩效工资系数表
级别 档次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一 |
3.6 |
|
|
|
|
二 |
|
3.1 |
|
|
|
三 |
|
2.6 |
|
|
|
四 |
|
|
2.2 |
|
|
五 |
|
|
2.05 |
|
|
六 |
|
|
1.9 |
|
|
七 |
|
|
|
1.7 |
|
八 |
|
|
|
1.55 |
|
九 |
|
|
|
1.4 |
|
十 |
|
|
|
1.25 |
|
十一 |
|
|
|
|
1.1 |
十二 |
|
|
|
|
1 |
十三 |
|
|
|
|
0.95 |
静安区社区工作者福利待遇实施意见
根据《静安区社区工作者队伍规范化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健康体检
(一)社区工作者享受一年一次的健康体检。
(二)社区工作者健康体检的费用标准为500元/人。
(三)社区工作者健康体检所需经费,列入用人单位财政预算。
(四)社区工作者健康体检工作,由用人单位社区工作者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二、带薪年休假
(一)社区工作者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2007年第514号令)的有关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二)用人单位社区工作者管理部门应认真制订和履行社区工作者年休假安排计划,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加强考勤管理,切实维护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权利。
三、疗休养
(一)凡工作年限满五年以上的社区工作者,可参加疗休养活动。
(二)社区工作者的疗休养活动原则上每三年安排一次。
(三)疗休养的费用标准为人均3000元/次。
(四)社区工作者疗休养所需经费,列入用人单位财政预算。
(五)社区工作者疗休养活动,由用人单位社区工作者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四、退休
(一)社区工作者,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工人年满五十周岁,可办理退休手续。
(二)社区工作者中的女性工人,身体健康,经本人申请,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同意继续聘用的,可适当延迟办理退休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三)社区工作者退休待遇根据《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1994年第63号令)等有关规定执行。
静安区社区工作者奖励与惩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社区工作者奖励与惩处工作,防止和纠正社区工作者违法违纪或失职行为,充分调动社区工作者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本市相关文件及《静安区社区工作者队伍规范化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区所有社区工作者。
第三条 社区工作者的奖励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平合理、奖励得当;
(二)奖励及时、注重实效;
(三)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 社区工作者的处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平适当、及时公开;
(二)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奖 励
第五条 社区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五)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作出贡献的;
(八)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稳定,表现突出的;
(九)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十)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一)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 社区工作者内部奖励的种类为嘉奖。社区工作者有突出贡献或其他突出表现的,可申报各级政府奖励。在给予社区工作者精神奖励的同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奖金额度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七条 奖励的基本标准:
(一)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
(二)在处理突发事件或承担专项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可及时给予嘉奖;
(三)对在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在本市或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或有其他显著事迹的,可申请各级政府奖励。
第八条 用人单位可批准给予社区工作者嘉奖。其他政府奖励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对获得奖励的社区工作者颁发奖励证书。
第三章 处 分
第十条 社区工作者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六)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七)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八)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九)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十)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一)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二)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三)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四)有其他违反纪律行为的。
第十一条 社区工作者因违法违纪应承担纪律责任的,根据本实施细则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免予处分。
第十二条 处分包括:警告、降级、开除。
第十三条 给予社区工作者处分,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社区工作者违纪的,应由处分决定单位对社区工作者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社区工作者本人。社区工作者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分决定单位认为对社区工作者应给予处分的,根据规定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社区工作者本人、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社区工作者受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被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警告处分的,三年内不得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已被聘任的三年内不得晋升;受降级处分的,三年内不得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已被聘任的下降一级聘任。
第十五条 在对社区工作者处分的同时给予其一定的经济处罚:
(一)受警告处分的,一年内不得增加薪级工资,并扣发当年绩效工资的10%;
(二)受降级处分的,降低职位档次一档,并扣发当年绩效工资的20%。岗位工资原在最低档的,扣发当年绩效工资的25%,并在两年内不得增加薪级工资和岗位工资;
(三)受开除处分的,扣发全年度绩效工资的30%。
社区工作者受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其绩效工资的扣发不重复执行,择较高标准执行。
第四章 奖励的撤销
第十六条 社区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奖励: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审批机关批准。特殊情况下,原审批机关可直接撤销奖励。
第十八条 社区工作者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收回其奖励证书,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并追回已享受的经济待遇。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十九条 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六个月、降级二十四个月。
第二十条 社区工作者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不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 社区工作者在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提前解除处分。提前解除处分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处分期限的一半。对于在受处分期间没有改正错误的,可适当延长处分期限,延长的期限一般为半年,最多不超过一年。延长处分期限后,仍未改正错误或重新犯有此类错误的,应予以辞退或开除。
第二十二条 解除处分程序: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
(二)处分决定单位根据规定程序审议后作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决定;
(三)如作出解除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将解除处分决定书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解除处分后,增加工资档次和级别不再受原处分影响。解除降级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
第六章 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社区工作者的奖励与惩处实行备案制度,有关单位应在每年一月将上年度的相关情况报区人保局备案。
静安区社区工作者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
聘任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区社区工作者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聘任制度,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聘任工作,根据本市相关文件和《静安区社区工作者队伍规范化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社区工作者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聘任坚持专业对口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社区工作者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聘任实行结构比例控制。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的比例一般不超过每类社区工作者总数的10%,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的比例一般不超过每类社区工作者总数的30%。
第四条 社区工作者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聘任应与社区工作者职位聘用相结合,须充分考虑社区工作者职位级别的结构比例。
第二章 受聘条件
第五条 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的聘任,除须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关工作经历年限要求外,还应综合考虑其工作业绩和年度考核结果。新聘用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资格)的社区工作者,其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应在本人入职一年后,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是否聘任。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或近三年内受处分的,不予聘任或降级聘任。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二)具有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经评审、审定或考试取得的与所任岗位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资格)(由业务主管部门确定对应范围);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
(四)其他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 相关工作经历年限要求:
(一)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的相关工作经历应在两年以上;
(二)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的相关工作经历应在六年以上;
(三)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的相关工作经历应在十年以上。
第八条 工作业绩和年度考核结果要求:
(一)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的,应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为合格以上等次,其中一年以上为优秀等次或具有区级以上政府奖励一项以上;
(二)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的,应在年度考核中连续六年为合格以上等次,其中两年以上为优秀等次或具有区级以上政府奖励两项以上;或连续六年为合格以上等次,其中一年为优秀等次且具有区级以上政府奖励一项;
(三)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的,应在年度考核中连续十年为合格以上等次,其中两年以上为优秀等次或具有区级以上政府奖励两项以上;或连续十年为合格以上等次,其中一年为优秀等次且具有区级以上政府奖励一项。
区级以上政府奖励须与本职工作相关。
第九条 低职高聘:
低职高聘每次只能高聘一个级别。
(一)由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高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满足拟聘级别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所需的除持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资格)证书以外的所有条件;
2.近两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其中一年以上为优秀等次;
3.因工作突出获市级以上政府奖励。
(二)由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高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满足拟聘级别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所需的除持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资格)证书以外的所有条件;
2.近三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其中一年以上为优秀等次;
3.因工作突出获市级以上政府奖励。
市级以上政府奖励须与本职工作相关。
第十条 高职低聘:
(一)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资格)但不符合该等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聘任条件的,下降一级聘任;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下降一级聘任或不予聘任;
(三)近三年内受处分的,不予聘任或下降一级聘任。
第三章 聘任程序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的聘任,应根据下列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公布聘任条件、要求及与聘任有关的事项;
(二)应聘人员提出书面申请;
(三)用人单位根据应聘人员的水平、能力、业绩等综合考核情况,择优确定受聘人员;
(四)用人单位将拟聘人员信息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区人保局审批;
(五)区人保局批准后,用人单位负责签订聘约、颁发聘书,并将聘任结果抄送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签订聘约须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 聘约包括聘任期限、工作要求、工作纪律、终止聘约的条件、违反聘约的责任及双方商定的其他条件。聘约为书面形式,一式三份,用人单位与受聘社区工作者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十四条 聘任期限应根据各个岗位不同的工作性质,由用人单位确定,一般为一至三年。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的聘任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在年度考核结束后结合考核结果进行。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聘后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或低职高聘、高职低聘的依据。
静安区社区工作者选任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静安区社区工作者队伍规范化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选任对象
已在本区社区(街道)工作,表现优秀,但因个别条件限制不能参加社区工作者公开招聘考试的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一)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二)距法定退休时间一年(含)以上;
(三)在本社区(街道)工作两年(含)以上;
(四)工作表现优秀;
(五)对于表现特别优秀、业绩特别突出或对区域经济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经用人单位推荐,可适度放宽上述条件。
三、选任程序
(一)选任程序的启动。由用人单位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报区人保局,由区人保局启动选任程序;
(二)岗位信息公布。用人单位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布选任岗位及选任条件;
(三)报名。符合选任条件的人员直接向用人单位报名;
(四)民主测评。用人单位对报名人员在本单位范围内组织民主测评;
(五)考核、推荐。用人单位对报名人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合格人员报区人保局;
(六)审批。区人保局进行审批。
四、组织领导
(一)区人保局、业务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共同建立选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排、指导、协调、监督选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保局人力资源开发科。
(二)各用人单位分别建立选任工作小组,选任工作小组由五人或七人组成,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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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政办公室 2013年9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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