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2002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发布)。
二、受理条件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以不改变其户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国内人员。
三、申领主体
符合以上受理条件的国内人员需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由本人或者聘用单位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
四、申报材料
1、《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表》
2、本人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或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业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专利证书、个人收入证明等)
3、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已婚人员为配偶申领《居住证》的还应提交《结婚证》,验原件)
4、在本市的住所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5、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已经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聘用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和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已经在沪创业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投资或者开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五、申领程序
1、申领人向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市人事局进行审核认定,核定《居住证》有效期限,并由受理部门将审核认定结果通知申领人。
3、通过审核认定的申领人到指定地点采集图像等信息, 缴纳《居住证》工本费,领取《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
4、申领人按照《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的要求,向公安部门办理领取《居住证》的相关手续。
六、办理期限
7个工作日(为市人事局审核认定期限)。
七、其它事项
持有《引进人才工作证》的人员申领《居住证》,全部由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受理.
看不清?点击更换
留言咨询
纠错
1.错误类:*
2.出错页面的地址(浏览器地址栏里面的地址):*
3.内容标题:*
4.为了方便我们更准确及时的处理错误,请尽可能详细填写你的操作经过:*
-
您的姓名:*
相关文档
使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