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条件
申请人才中介业务的企业,除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从事人才中介业务的资质条件:
1、申请基本业务(包括人才咨询、人才推荐、人才招聘等3项)的应当具备:
1)企业名称中冠有人才或咨询行业名称;
2)企业员工中取得人才中介职业资格的有5人(含5人)以上,其中人才中介师不少于1名(一年内达到);
3)作为经营业务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商务用房;
4)具有必需且相关的办公设备;
5)具有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6)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
7)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8)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2、申请网络服务业务的,除具备1所列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
1)电信服务与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
2)网络服务设备证明;
3)信息网络专职工程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3、申请培训业务的,除具备1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
1)专兼职师资证明;
2)教室或相应教学设施证明;
3)拟开展的培训项目或课程设置证明。
4、申请人才测评业务的,除具备1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
1) 测评软件证明;
2) 相应设备证明;
3) 专职评测人员证明。
(二)办事所需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1、申请基本业务(包括人才咨询、人才推荐、人才招聘等3项)的须提交材料:
1) 申请报告(兼营或专营);
2)上海市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表;
3) 房产使用证明(50平方米以上,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兼营或专营);
4)验资证明(10万元以上,专营);
5)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兼营或专营);
6)5名工作人员简历及大专以上学历证书(专营);
7)工作设备清单(型号和数量)(兼营或专营);
8)企业名称核准书(专营);
9)企业章程(兼营或专营)。
2、申请网络服务业务的,除具备1所列的材料外,还须提交:
1)电信服务与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
2)网络服务设备证明;
3)信息网络专职工程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3、申请培训业务的,除具备1所列材料外,还须提交:
1)专兼职师资证明(教师或研究人员职称资格);
2)授课场所(教室)或相应教学设施证明;
3)拟开展的培训项目或课程设置科目证明。
4、申请人才测评业务的,除具备1所列材料外,还须提交:
1)拟使用测评软件证明;
2)测评软件相应设备的证明;
3) 专职评测任用的证明。
5、申请兼营公司的,除具备1所列材料外,还须提交:
1) 5名工作人员缴纳三金或四金的证明和大专以上学历证明;
2) 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10万元以上)
3) 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三)办事程序
1、申请人应当向受理企业登记注册的本区工商部门提交申办人才中介机构申请书、企业名称核准书和开展人才中介业务已有的有关材料,并索取《人才中介许可告知承诺书》;由工商部门将收到的材料移交本行政机关。
2、本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承诺文书及有关材料后即可核发临时性的《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该证有效期为三个月,业务内容仅限为:人才咨询人才委托、人才招聘)
3、本行政机关在申请人取得临时性的《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后满三个月,对申请人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根据承诺履行情况颁发为期一年和开展相关业务的《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4、申请兼营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同时提供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和公司代
码证。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暂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
申请人按照告知承诺制度作出承诺的,7个工作日内本行政机关审批完毕。
(六)办事机构、时间、地址、联系方式
静安区人事局人才开发科
时间:每周一—周五 上午8:30—上午11:30 下午1:30—下午5:30
地址:常德路370号209室 联系人:李星
联系方式:32221316
(七)相关的政策法规
《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沪人[1999]51号)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人[2006]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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