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委、办、局,各(集团)公司,各公司:
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现就2006年本区企业工资总量调控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人均基数的核定
1、人均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按企业2005年工资清算后的实际进成本工资数额、职工平均人数(不含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下同)核定。以下部分可核入人均工资总额基数,但不得作为调整人均效益基数的依据:
(1)按规定动用的历年结余工资加上按上述规定核定的人均工资,在2004年实际发放的人均工资加上2005年适用的工资增长指导线以内的部分。
(2)因2006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而增加企业支付工资的部分。
2、人均效益基数原则上按企业2005年实现税利或实现利润数、职工平均人数核定。上年效益增长较快,新增工资已按分档计提办法递减的,人均效益基数可按应提工资的增幅和分档计提后的实际增幅的差额相应核减。对人均效益不稳定且波动幅度较大的,也可参考本企业前三年人均效益、人均工资的实际情况确定。
3、原实行其他工资管理办法,今年要求改按本办法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需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其人均效益基数原则上按本企业上年实际数核定,人均工资基数原则上按本企业上年被允许在税前列支的实际数核定。
二、人均新增工资的确定
1、企业人均工资随效益的增减而上下浮动,挂钩浮动比例原则上在1:1之内确定。对于工资增长过快、工资水平过高的企业,尤其是2005年企业在岗职工工资水平在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企业,要从严审核其挂钩的人均经济效益基数、人均工资总额基数,并视情况下调浮动比例。对挂钩的人均经济效益基数与人均工资总额基数倒挂的企业,要视其工资水平和经济效益情况,适当降低挂钩浮动比例。
对人均工资基数高于2005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原则上实行分档计提办法。即新增效益工资超过本市当年平均工资增长指导线以上至25%(含25%)的部分最高提取50%;25%-40%(含40%)的部分最高提取30%;40%以上部分最高只能提取10%。企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虽然低于2005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但挂钩经济指标增长特别快的,也可视情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对于效益下降的企业,允许列支成本费用的人均工资应随效益下降的幅度和确定的浮动比例相应下降,但下降的幅度最多不超过核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的20%。
2、亏损企业新增工资,实行与减亏相挂钩的办法。具体为:企业当年亏损比上年实际亏损净减(指消化新增工资后的净减亏)5-10%的,可按人均850~900元安排新增工资;净减10%以上的,可按人均950~1000元安排新增工资。
3、因完成区府实事以及经济结构调整、市政建设搬迁等非经营性因素而造成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在完成区主管部门下达的生产经营任务的前提下,原则上按本市当年平均工资增长指导线确定新增工资。个别企业经申请,符合条件的,也可实行工效挂钩办法。
个别特殊的以社会效益为主的企业(行业),或者对本区经济发展有较大贡献的企业,经区劳动保障局同意,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有特殊情况的,也可视情适当增减。企业应将上述方案报送区税务部门备案。
三、本区凡有进出口任务的企业,在完成外经贸委下达的出口创汇工作目标的前提下,实行出口创汇(海关统计数)和效益(实现利润或实现税利)双指标考核办法。其中,出口创汇占40%,效益指标占60%。人均出口创汇基数原则上按企业上年出口创汇数核定。
四、当年成立的新建企业,生产经营尚未正常、效益不稳定的,其人均工资水平由区劳动保障部门参考劳动力市场价位和行业(或全市)平均工资水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盈利情况和市劳动保障局颁布的当年人均工资增长指导线确定。以后两年在效益增长的前提下,原则上可按本市当年平均工资增长线增长。个别企业经申请,符合条件的,也可实行工效挂钩办法。
五、申报程序
凡按本办法实行工资总量调控的企业,应填写工资总量调控基数审核表并附上有关资料,有主管部门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区劳动保障局审核;无主管部门的由区劳动保障局审核。送审工作原则上9月底以前完成,逾期不报的,按自愿停止实行工资总量调控办法处理。审核部门一般在收到报告后一个月之内下达审核意见。企业应将上述审核意见报区税务部门备案。
六、工资成本的管理
按规定发放的人均工资总额由企业成本费用列支,其中新增工资列支成本费用,以企业不亏损或减亏为原则。
七、特殊劳动关系用工的费用开支
企业应加强内部用工和工资管理,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状况,规范特殊劳动关系用工行为。使用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企业内部退养人员、停薪留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的费用可在成本中列支。申报核定工作一般在第四季度进行。
八、年度工资清算的具体政策,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制定后另行下达。
九、其他有关问题,按《关于本区2002年区属企业工资总量调控的实施办法》[静劳{2002}19号]执行。
十、本办法适用于税务登记在本区的企业。
附:2006年静安区企业工资总量调控基数审核表
上海市静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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