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政务公开办关于《静安区关于建立“收件回执”制度的试行办法》的通知,为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进一步增强行政机关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建立务实、高效、廉洁、规范政府的基本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凡收到人民群众、企事业单位送达的需要答复处理的有关文书时,须出具“收件回执”:
1、署名信访、举报材料等;
2、申请审核、审批材料等;
第二条 办公室、劳动关系和综合科、劳动争议仲裁科、劳动保障监察科、就业科、职业技能开发科、外地劳动力管理所等科、所执行本办法。
1、办理劳动争议仲裁需送交的有关材料:
申诉书正、副本,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劳动手册复印件,工资单复印件,考勤卡复印件,退工单复印件,企业规章制度复印件,员工手册复印件和其他材料。
2、办理劳动监察举报需送交的有关材料: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当月单位从业人员名册,当月考勤记录,上月工资表(附财务记帐凭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及有关凭证,使用劳务人员的有关凭证,上月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缴费结算单,单位法人代表人委托授权书,或群众举报信件等有关材料。
3、申办社会培训机构需报送的材料:
申办者的申请报告、《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专业(工种)审批表》,申办单位的法人资格复印件或公民个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所在街道(镇)或单位同意办学的证明,培训机构主要行政负责人资格证明文件、学历文凭、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教师资格证书(从事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拟聘的专、兼职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资格证明,拟办培训机构的验资证明及经费来源证明,拟办培训机构的章程(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组织机构、开设专业、招生对象、招生范围、资金来源和管理办法、学校停办善后处理意见等)和发展规划,拟开设专业(工种)的教学计划、大纲,自有(产权证明)或租借教学场地、教学设备的证明(租借的教室和教学实习场地均须具有法律效力、租期不少于2年的契约),有关办学和教学的管理制度(行政管理、财务、会计管理、财产管理、学员学籍管理、印章管理、文书档案管理等制度),联合办学的,还需提交联合办学的协议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4、申办服务型企业需送交的有关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企业从业人员名册,企业当年新招失业、协保《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失业、协保人员签定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特殊劳动关系用工协议(原件),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原件+复印件),《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协保人员、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认定申请表》,企业章程,市劳动保障局认定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5、申办劳动服务型企业需送交的材料: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章程加盖公章(复印件),企业验资报告和验资证明表,企业从业人员名册,其中属安置对象的应附相应的证明(《劳动手册》、上海市职工录用证明),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结算单,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招工录用名册,申报前已享受或减免税政策批件(复印件)和其他有关材料。
6、申办职业介绍机构收件回执:
申请人承诺书,独立办公场所的证明(产权、使用权证明),职业介绍经纪人证书,开办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职业介绍机构章程,职业介绍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登记表,申办单位工作人员名册等有关材料。
7、申办外地劳动力综合保险收件回执:
招聘本市劳动力不足证明,单位综合保险登记表,外来人员就业证申领名册,外地劳动力个人信息采集表,一寸登记照片,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变更名册等其他有关材料。
8、办理调配工作的收件回执:
外省市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联系函、表,本人、在沪家庭户口本或户籍资料复印件,入户地址房票本复印件、户主同意入户证明,结婚证复印件、独生子女证复印件,夫妻双方申请报告,上海接收单位证明、企业养老金缴费证明,沪籍职工子女回沪申请书,沪籍职工履历表,沪籍职工子女在外地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警备区干部处证明、计划单、审批表和其他有关材料。
9、工资工作收件回执:
新建企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审定表,企业劳务用工费用总额基数审定表,企业职工实行其他工作时间申请表,面上企业工资总量调控基数审核表,静安区申报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企业情况表,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劳动统计报表(104表)复印件,工资单复印件,上年工资清算表复印件,董事会决议和其他有关材料。
10、工伤认定收件回执:
工伤认定申请表,伤亡职工本人身份证明,伤亡职工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申请人与伤亡职工关系的证明,公安交警管理部门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外来从业人员《就业证》、《综合保险缴费记录证明》,证人证言和其他有关材料。
11、办理新疆返沪人员工龄认定收件回执:
单位所在区县社保中心出具的《告知单》,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现家庭户口复印件,申请人支疆时户口迁出证明,申请人户口迁入上海证明,申请人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单,申请人辞职、退职、离职、除名、商调等有关原始证件,公安或劳动部门审批回沪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
12、办理集体合同收件回执:
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送审表,送审说明,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决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工会法人证书(复印件),双方协商代表资料表和其他有关材料。
13、人民来信收件回执:
在收到人民来信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收件回执。
凡属我局业务范围内的人民来信,请局长批转责任科室处理并承诺在一个月内给予答复,凡属疑难信访件,承诺在三个月给予答复。
凡不属我局业务范围的人民来信,在五个工作日内转有关责任单位处理,并将收件回执寄来信单位或个人,告知此事不属我局业务范围,已转某责任部门处理。
第三条:管理与监督
1、本细则的管理、检查和监督由局纪工委组织实施。
2、对有违反本细则规定,应该出具“收件回执”而没有出具“收件回执”的,未造成后果,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批评教育或告诫性谈话;造成后果的,根据《国家公务员条例》予以纪律处分。
3、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试行,执行情况并列入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
上述收件回执实施细则试行半年,届时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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