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室职责:劳动争议仲裁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之规定,依法受理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负责办理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二、办事项目:
1、市民服务:受理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2、企业服务:受理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具体内容(以上所列项目):
1、 办事项目名称:受理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2、 办事所需手续: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申请仲裁,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申诉书副本及证据材料。(附申诉书样张一份)
3、 办事程序:附程序流程图
4、 收费标准和依据: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关于规范全市劳动争议仲裁处理费的通知》之规定,仲裁费分为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即300元/件案。对需要进行特殊处理、涉及费用较大的劳动争议案件,如需异地调查、作各类鉴定等的案件,可按实际开支收费。
5、 办理时限: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对于请求待批,工伤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需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仲裁时效中止不应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6、 办事机构:静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时间:每周一、三(9:00-11:00;14:00-16:00)对外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地址:上海市武宁南路241号底楼;
联系方式:62312164、62312165
7、 相关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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