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沪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泽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永兴小马路18号101办公室
被投诉人1:上海市静安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秣陵路80号5楼
被投诉人2:上海市静安区闸北中心医院(以下简称“闸北中心医院”)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中华新路619号
二、基本情况
针对“上海市静安区闸北中心医院定制家具采购项目(第二次)”(以下简称“该项目”)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如下:投诉人在2026年4月21日向采购中心递交书面质疑函,采购中心人员口头告知质疑材料缺漏法人签字,拒收质疑材料;投诉人在2026年4月23日再次向采购中心递交补正签字的书面质疑函,采购中心人员口头告知自下载采购文件日起已经超过7个工作日,拒收质疑函。投诉人要求:1.请求查明投诉事项;2.请求将质疑和附件内容作为信访与投诉处理;3.查明在法定质疑期内,质疑函核心要素齐全,仅仅法人未签字可补正,不得拒收质疑函;4.请求责令采购中心统一招标文件版本;5.请求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处理。
就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本局依法进行了调查,相关情况如下:
该项目采购资金2126.81万元,采购中心接受闸北中心医院的委托,于2026年4月9日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该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4月30日开标。沪泽公司于2026年4月13日获取采购文件,于4月21日向采购中心递交质疑函,采购中心以缺少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为由未予收件,告知沪泽公司质疑函需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4月23日,沪泽公司再次向采购中心递交质疑函,采购中心以超过法定质疑期为由未予收件。沪泽公司于4月30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依法受理了该项目的投诉。
三、处理结果
针对沪泽公司提出的投诉事项,我局依法进行了审查,作出认定及处理意见如下:
沪泽公司于2026年4月13日获取采购文件,于4月21日现场向采购中心递交质疑材料。采购中心审核后,确认材料有要件缺失,缺少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沪泽公司在投诉书中对该部分事实亦有确认。根据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7.5“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及7.7“投标人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7.5条和第7.6条规定的,招标人将一次性告知投标人需要补正的事项,投标人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经我局查看视频录像,采购中心工作人员现场告知沪泽公司须在质疑有效期内补正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沪泽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再次提交质疑函。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一款“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沪泽公司于2026年4月13日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上获取采购文件,法定质疑期至2026年4月22日。沪泽公司2026年4月23日再次提交质疑函,已超过法定质疑期限。采购中心因此未予收件,未违反相关法规。
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如下:驳回投诉。
针对沪泽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我局作为信访事项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后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
2026年6月11日
看不清?点击更换
留言咨询
纠错
1.错误类:*
2.出错页面的地址(浏览器地址栏里面的地址):*
3.内容标题:*
4.为了方便我们更准确及时的处理错误,请尽可能详细填写你的操作经过:*
-
您的姓名:*
相关文档
使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