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静安区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的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切实规范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投资)监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和《静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区级预算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财务监理制。
本办法所称的财务监理制,指区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等单位依法依规选择专业化的社会中介机构(简称“财务监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对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全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等专业服务。
对区政府投资项目中的信息化项目、纯设备购置项目等特殊项目,经报区财政局同意后,可不实行财务监理制。
3、对照2018年版本及市财政办法,本次出台的《管理办法》主要修订的内容有哪些?
(1)第二条、第五条,根据市财政局《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删去了绩效评价有关内容。
(2)第七条,根据我区实际,无中期预算,因此删去了“审查中期预算”有关内容;根据我区实际,财务监理按月核对支出,按年提交投资情况报告,因此删去了“每季度提交投资执行情况”。
(3)第十条,根据《静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静府规〔2024〕1号)第四十五条,“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加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因此修改为财务监理“协助项目单位收集整理整套合同、结(决)算报告及各项费用汇总表。”
(4)第十四条,自2021年7月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因此参照市财政局《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删除了财务监理准入条件中“取得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3年以上”有关内容,修改为“需配备取得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政策咨询:
62992659
静安区财政局经济建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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