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厦门金海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屿公司)
住所:厦门市集美区锦园西路515号1102室
被投诉人1:中共上海市静安区委宣传部(以下简称:区委宣传部)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58号5楼
被投诉人2:上海政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采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中路380号11楼
二、基本情况
本局于2023年8月24日依法受理了投诉人关于“中共上海市静安区委宣传部全国城市文明进步指数测评入户宣传品制作项目”(项目编号:310106000230206109168-06030169,以下简称“该项目”)提起的投诉。8月28日,本局依法通知区委宣传部暂停该项目采购活动。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如下:投诉事项一,招标文件未依法量化,未量化分值45分。投诉事项二,招标文件未依法明确货物类重要采购需求,且将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要求设置到“货物类”项目(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投诉人要求:1.暂停采购活动;2.取消中标结果,修正招标文件重新招标;3.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做出处罚;4.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就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本局依法进行了调查,相关情况如下:
该项目于2023年7月21日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金海屿公司于8月1日向政采公司提出质疑,政采公司于8月8日向金海屿公司作出质疑答复。金海屿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于8月24日向本局提出投诉。因资格审查通过家数不足法定数量,政采公司于8月29日发布废标公告。本局于9月5日联系投诉人告知项目已废标,投诉人回复不撤诉,要求本局继续进行投诉处理。
三、处理结果
本局经调查取证和咨询相关职能部门后认为:关于投诉事项一,该项目为综合评分法,已对相关评审因素进行了相当程度的细化,并量化到相应的分值区间;关于投诉事项二,该项目已明确采购货物为“家用收纳套袋大中小1套”,采购货物用于入户宣传,设计是附着在该货物基础上,需要考虑是否符合静安城区形象等因素,招标文件对响应供应商提出设计要求并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如下:驳回投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后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
2023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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