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安德空间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德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景华社区商报路奥林匹克大厦501DE
被投诉人1:上海市静安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秣陵路80号5楼
被投诉人2:上海市静安区市政工程和配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政中心)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汉中路243号4-5楼
其他相关当事人:江苏筑升土木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南通市崇州大道60号紫琅科技城10A号802、803
二、基本情况
本局于2023年6月8日依法受理了投诉人关于“2023年静安区市政配套地下空间项目包件一地下空洞隐患探测”项目(项目编号:310106000230330119752-06021787,以下简称“隐患探测项目”)的投诉事项,并依法进行了调查,事实如下:
隐患探测项目于2023年4月4日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于5月5日发布了中标结果公告。
安德公司报名参加了隐患探测项目的公开招标,因认为评审专家评分不够客观公正,于5月15日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采购中心于5月22日向安德公司作出质疑答复。安德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遂向本局提出投诉,投诉事项如下:投诉事项一,采购中心在质疑答复过程中,违规重新评审;投诉事项二,评审专家对安德公司“管理服务方案不够全面,针对性一般”的评价结果不客观公正; 投诉事项三,评审专家对安德公司项目负责人资质审核错误; 投诉事项四,评审专家对安德公司“制度不够健全”的评价不符合客观事实; 投诉事项五,评审专家对安德公司的报价做出“人员费用支出偏低”结论不客观公正。安德公司要求对本项目重新招标。
三、处理结果
本局经调查取证、专家论证和咨询相关部门后认为:1、关于投诉事项一,我局认为采购中心在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的过程中,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2、关于投诉事项二至五,缺乏事实依据。
另在调查过程中,我局发现隐患探测项目的评分标准中设置了“服务方案”及“设备”的打分区间,但评审因素没有细化和量化,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如下:责令废标,重新开展隐患探测项目的采购活动。
本局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及第(十二)项的规定,依法另行对相关当事人作出处理。
当事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后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
202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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