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号:JB1900000-2023-019发布机构:区财政局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静财发〔2023〕6号主题分类:公共监管
成文日期:2023-03-29
立即办理
发布日期:2023-03-29
上海上旻工程项目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市浦东新区上丰路977号涛飞国际B区7007室):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 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财采〔2022〕20号)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派检查组对你单位2021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执业情况进行了财政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现要求你单位于2023年4月28日前,将整改情况报送本机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静安区财政局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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