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上海市静安区202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
目录清单的通知
区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提高收费政策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切实保障缴费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关于公布上海市202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沪财税〔2020〕42号)的要求,我们梳理了本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编制了《上海市静安区202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详见附件1),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项目均在《上海市202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范围内,是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收费目录》所列明的文件规定进行执收,凡未列入《收费目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收费目录》公布之后,本区新增、取消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以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批准文件为准,有关文件将通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并通过网站专栏对《收费目录》作动态更新。
三、《收费目录》内容包括本区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项目名称、主管部门、收费标准、政策依据、批准文号和资金管理方式等。为便于企业更加清晰地了解涉企收费政策,单独编列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详见附件2)。
四、按照本市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收费目录》中的本市收费批准文件经清理评估后继续有效。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静安区202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2.上海市静安区2020年度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 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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