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2020年度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21年1月20日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由静安区财政局编制。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年度报告可以在静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网址:www.jingan.gov.cn)。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静安区财政局,地址:陕西北路1058号,电话:62992278,邮箱:jinganczj@jingan.gov.cn。
一、总体情况
2020年,我局严格执行《条例》和《规定》的有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2020年静安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紧密结合财政工作特点,大力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突出政府信息公开重点,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水平,确保了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全面、及时、规范与安全。现将总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动公开
2020年,本局共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68条。其中,通过“上海静安”门户网站(以下简称“区门户网站”)公开68条。
1、主要公开内容情况
(1)局职能、机构设置等信息。在区门户网站的政府机构栏目公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每月初公开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月度执行情况。
(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信息。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令)和《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沪财发(2019)4号)的规定要求设立条件:一是依法设立企业;二是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是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是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2020年度,我局对12家申请代理记账执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准予许可,并在静安区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对全区在库的83家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了事中事后的综合年检,完成了75家代理记账机构年检备案。同时,按照市财政局的部署,对其中15家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
(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
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本局对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上海静敏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本局对上海静敏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5)财政预算、决算信息。一是根据《预算法》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关于静安区2019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20年预算草案的报告》及附件、《关于静安区2019年财政决算及2020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附件、《关于调整2020年财政预算的报告》(第一次)及附件、《关于调整2020年财政预算的报告》(第二次)及附件。二是做好局本部及下属事业单位的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工作。
(7)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实施情况信息。政府集中采购项目1项,采购金额72万元,项目内容为静安区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驻点电话及上门支持服务。
(8)公务员招录等信息。我局2020年招考职位:财政所一级科员1名,报考条件:会计学专业、财务管理专业、经济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士学位;国库收付中心一级科员1名,报考条件:会计学专业、财务管理专业、经济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士学位。实际结果为录用2人。由区组织部门统一公开在上海市公务员局网站。
(9)基本公共服务的项目清单、服务标准。制定3项公共服务项目办事指南,全部接入“一网通办”服务平台。
(10)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应予以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对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上海静敏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公告两则。
(11)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上海市静安区2017-2019年新增债券存续期公开情况表。
本年度暂不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信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信息;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信息;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信息;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及应对情况信息;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及其动态调整信息;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信息;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信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保障性住房分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农村综合帮扶、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基本医疗卫生、灾害事故救援、公共文化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信息;政府实事项目立项及实施情况信息;直接作为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依据的信息等方面信息公开。
2、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推进情况
(1)新冠疫情防控有关信息公开。我局通过“12345”上海市民服务热线网站发布静安区助力中小微企业防控疫情、共渡难关的政策及其办理流程、咨询电话。
(2)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落实。政府预决算以及调整预算的报告,在形成初稿后,专项听取区人大财经委、区人大预算工委及部分区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并根据听取的意见建议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3)办事服务全过程精准公开。实行“证照分离”,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已通过“一网通办”全面准确公开代理记账审批业务办事指南,详细告知办理流程、时间、方式、地点、申请材料等申请要素,并实现全程网办,实现了审批事项“四减”目标。强化了办事服务精准推送,确保了办件进度及时完成。
(4)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信息公开。我局严格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规定,确保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2020年,我局共收到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5件,其中主办件2件,会办3件,主要涉及小微企业服务、产业政策建设、绿色金融试点、产业引导基金等方面。由我局主办的2件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均为已解决,答复满意率100%,并将办理结果全文公开在区门户网站。
本年度暂不涉及:(1)推进上海“四大品牌”、“一轴三带”战略贯彻落实,规划计划、实施方案、政策举措等信息公开。(2)“全球服务商计划”实施方案及配套指标体系、项目清单、专项扶持政策、企业名录等信息公开。(3)持续提升本区营商环境透明度相关信息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1、收到申请情况。2020年度本局共计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8件,上年结转0件。当年新收申请中,自然人提交申请28件,约占全部新收申请量的100%。申请内容主要涉及旧区改造、政府采购等方面。
2、申请受理渠道。
(1)通过网络在线提出申请。登录“上海静安”门户网站,通过信息公开专栏—“网上提交申请”—选择“行政机关”—在线填写《申请表》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2)当面或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集中受理窗口当面提交《申请表》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窗口地址:上海市秣陵路38号(区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地址),邮编200070,联系电话021-62472188转2000,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夏季14:00-17:00),节假日除外。
或者将书面申请邮寄至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集中受理点,信封左下方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请在书面申请中明确信息公开义务机关名称“区财政局”。应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书面申请也可直接邮寄至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通信地址:上海市陕西北路1058号,邮编200040,信封左下方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申请处理情况。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局已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20件(含上一年结转),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8件。主要答复情况如下:
(1)“予以公开”2件,占总数的10%;
(2)“无法提供”14件,占总数的70%,主要包括:“本局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10件,“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3件,“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1件;
(3)“其他处理”4件,均为“咨询函复”,占总数的20%。
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2020年度本局发生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案0件,行政诉讼,0件。
5、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严格落实公文公开属性源头审查和公文公开前发布审查制度落实,制定了信息公开规范化目录,及时对历史信息进行转化,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动态调整制度,定期对政府平台数据进行维护。
(三)政府信息管理
我局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对全局信息规范性采集、审核和发布,不断提高信息发布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落实专人负责咨询答复,及时收件,按时处理,答复规范。
(四)平台建设
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根据本局权力运行和对外管理服务实际,凡“条例”、“规定”中涉及的政务事项,全部在静安区门户网站上及时进行发布,相关对外服务事项类信息接入了“一网通办”等其他互联网平台。
(五)监督保障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制度保障,严格落实信息发布审核机制、依申请公开会商机制等,明确各科室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全面落实监督责任。组织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人员参加相关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转变工作理念、强化责任落实。全年未发生因被投诉举报等被追究责任情形。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制作数量 |
本年新公开数量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
|
|
|
|
|
规范性文件 |
0 |
0 |
2 |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1 |
0 |
12 |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3 |
0 |
0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10 |
0 |
2 |
|
行政强制 |
0 |
0 |
0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1 |
720,000元 |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28 |
0 |
0 |
0 |
0 |
0 |
28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2 |
0 |
0 |
0 |
0 |
0 |
2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局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10 |
0 |
0 |
0 |
0 |
0 |
1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3 |
0 |
0 |
0 |
0 |
0 |
3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1 |
0 |
0 |
0 |
0 |
0 |
1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局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4 |
0 |
0 |
0 |
0 |
0 |
4 |
||
(七)总计 |
20 |
0 |
0 |
0 |
0 |
0 |
20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8 |
0 |
0 |
0 |
0 |
0 |
8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是依申请公开的规范化程度还有待提升;二是政务信息公开力度需加强;三是政务信息公开的时效性有待提高。下一步,我局将按照中央、市、区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强化政策理论学习,不断提高信息公开质量,推动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再上台阶。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020年静安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贯彻落实情况
1、历史信息转化主动公开。截止2020年9月30日共完成本单位历史信息转化主动公开9件。
2、主动研判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拓展政府网站政民互动功能,围绕政府重点工作和公众关注热点,通过依申请公开、“一网通办”好差评、“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渠道,及时回应关切。
3、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公众参与。通过实地走访、电话联系、调查问卷等方式,对近100家企业疫情期间经营状况、存在主要困难、复工复产复市相关诉求开展调研。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有资金周转困难、业务量严重下降、产品滞销等。
4、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推进情况。编制《静安区财政局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并公开发布在区门户网站-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专栏;编制《把好三道关,确保预决算公开质量》发布在标准化成果案例专栏。
5、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及时修订并标注更新日期情况。根据新颁布实施的有关法规要求,及时修订《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标注更新日期。
6、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发布和报送情况。编制《2019年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发布在区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年报专栏并同步报送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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