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财发〔2017〕2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通知
区各预算主管部门、预算单位、彭浦镇:
根据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关于《上海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本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就进一步规范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账户管理相关规定
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核准、备案制度。
(一)银行账户的开立
预算单位应严格规范单位银行账户设立。预算单位只能开立一个零余额(或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财政经费,一个相对应的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历年结余、往来资金、经营性收支等资金。
预算单位有基建项目的,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建设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分账核算本单位的所有基本建设资金,待基本建设项目完成后即撤销账户。对于市财政局、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明确规定要求进行单设专户核算的专项资金,可开设专用存款账户。没有规定的其他专项资金,一律不得开设专户,由单位在有关账户进行分账核算。
预算单位按有关规定可开立党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的党费和工会经费。对开办职工食堂的,可开设一个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核算职工伙食费。
(二)银行账户的变更和撤销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和撤销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预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预算单位被合并的,其账户按规定销户,资金余额转入合并单位的同类账户。合并单位应督促被合并单位撤销其账户,并办理财政备案手续。预算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预算主管部门应督促所属预算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撤销所开立的银行账户并办理财政备案手续,并按制度规定处理账户资金余额。预算单位账户开立银行应保持稳定,确因特殊需要变更的,应将原账户销户并办理销户财政备案手续。
对有使用年限的账户,使用期满后必须及时销户。销户时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余额按规定缴入本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其他账户资金余额转入相关账户进行分账核算。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在开立后一年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按规定处理账户余额,并将该账户作销户处理,办理销户备案手续。预算单位因特殊原因变换开户银行、银行账户使用期满确需延长使用期、不同预算单位合并组建一个新的预算单位等应重新申请开立银行账户。
(三)开户银行的选择和资金存放
预算单位应在就近的国有、国有控股银行或经批准的商业银行开立银行账户,遵循“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优先、科学评估、权责统一”的原则,综合考虑银行资质、偿债能力、运营情况及内部控制水平、信息化管理水平、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严格规范选择开户银行的审批程序,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对预算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分管资金存放业务的领导干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实行利益回避制度,不得将本单位公款存放在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工作的银行。
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的,一般在开户银行办理。
预算单位资金严禁借出周转使用。对于已经出借的资金应限期予以收回。
二、职责分工
预算单位应落实银行账户管理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单位财务部门管理银行账户的职责,按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置原则设置账户,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需要开设、变更、撤销的银行账户,要切实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严禁擅自开设、变更银行账户。
预算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所属单位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及撤销银行账户的,应及时督促纠正。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和区监察局应加强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抓好组织落实
严格和规范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是加强预算管理、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是切实解决预算单位开户过多和账外设账问题,以及强化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杜绝“小金库”行为的重要措施。各部门、各单位以及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增强工作的主动性,严格执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切实提高单位财务管理水平。
(二)严格管理,推进清理工作
近期,区财政局将对符合规定单位可以开设的银行账户出具批复书,予以核准批复。对单位不符合开立条件待撤销的账户,将不予以核准批复。单位应认真做好资金清查和归并,严格按照规定期限办理销户手续,销户工作要求于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并将销户材料报区财政局备案。
(三)完善机制,强化监管职责
在本次银行账户核查中,预算单位未按规定时间节点完成账户清理撤销的,或撤销账户不按规定时间节点报送区财政局备案的,区财政局将按区效能考核实施办法进行考核通报。对财政资金安全出现问题的单位和责任人,区监察局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彭浦镇应按规定加强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范镇本级和所属单位资金存放管理。
特此通知。
静安区财政局 静安区监察局
2017年8月22日
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8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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