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
静财会[2001]61号
关于转发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和《〈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及本市贯彻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集团公司、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会计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从制度上防范资产不实、账实不符和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以适应加入WTO的要求,满足会计国际化的需要。现将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和《〈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及本市贯彻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会〔2001〕1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采取有计划、有目标地分步骤实施。从2001年1月1日起,首先在股份有限公司(包括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实施。
二、股份有限公司在执行时,应严格按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等8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01〕7号)、《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17号)、《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31号)和《关于印发〈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1〕43号)的规定处理,对企业贯彻执行上述规定的情况,将作为《会计法》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
三、为了尽快提高我区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争取在三~五年内将我区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鼓励其他企业(包括新办企业)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
四、凡是会计基础工作扎实、内部控制制度健全、经营状况稳定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参股),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先行实施,申报程序及报送材料,按(静财会[2001]62号)文规定执行。
五、实施步骤及要求:1、已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原未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2002年起应率先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须报批);2、各集团公司应帮助有条件先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理清资产,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资产的处置等方面进行审查并集中上报审批。上报时,应明确各项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
六、对先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作为申报财务会计信用等级A类的重要依据。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财政局沪财会〔2001〕14号
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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