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静安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各街道(镇):
《关于加强静安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区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静安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静安区委社会工作部
中共静安区委政法委员会 静安区人民法院
静安区民政局 静安区司法局
静安区财政局 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12日
关于加强静安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
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央、本市关于发展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决策部署,坚持好、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根据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司发〔2018〕8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静安区工作实际,现就本区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深入一体推进法治静安、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全面深化完善矛盾纠纷多元排查调处工作的实施意见》(静委办〔2023〕25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进一步优化充实区-街道(镇)-居村(社区)三级调解员队伍结构和力量,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工作保障,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熟悉业务、热心公益、公道正派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为维护静安和谐稳定、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卓越的现代化国际城区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确保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正确方向。
(二)坚持依法推动
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三)坚持择优选聘
按照法定条件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吸收更多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士和专业人员参与人民调解工作。
(四)坚持专兼结合
在积极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同时,加强兼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不断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
(五)坚持共治共享
根据专兼职人民调解员队伍的不同特点,结合调解工作需要,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力量整合,实现联动联调,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人民调解员选任
1.严格人民调解员选任条件。人民调解员应当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由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应具有相关行业、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就业年龄段的人民调解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以上学历。
2.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坚持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显著提高就业年龄段人民调解员比例。行、专业调委会应有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5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居(村)调委会应有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派驻有关单位或部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应有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积极提高具有法律等专业背景的人民调解员比例,提高就业年龄段调解人员及辅助人员比例,逐步改善优化调解员队伍结构。
3.切实做好人民调解员聘任工作。区司法局负责指导区内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专职人民调解员的选聘、管理等工作。各司法所负责指导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设立及街道(镇)、居(村)调委会人民调解员的选任与聘用等工作。
(二)深入推进各级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1.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建设。街道(镇)专职人民调解员采取“3+2”(就业年龄段+退休返聘)模式,即“3”为街道(镇)层面明确3名社区工作者(社工)作为专职人民调解员;“2”为招录退休返聘人员;区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原则上采取“1+2”配备,即每个调委会配备1名就业年龄段调解员、2名非就业年龄段调解员。支持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秘书岗位,协助处理日常事务。
2.深入推进居村(社区)人民调解员队伍多元化建设。
居(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与居(村)两委班子同步推选产生,应明确一名居村委干部承担日常调解工作。同时,在居村(社区)广泛发展调解志愿者,以街道(镇)为单位,组建“百人调解志愿者”队伍,积极吸纳居村(社区)法律顾问、居村(社区)心理顾问、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社区网格员、平安志愿者等加入队伍,参与矛盾纠纷化解。
(三)加强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
1.落实培训责任。区司法局主要负责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骨干调解员的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区人民法院要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和人民调解员队伍状况,积极吸纳人民调解委员会纳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加强司法确认工作,加大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的力度。
2.实施分层分类培训。业务培训分为初任培训、年度培训、专项技能培训等,培训时间均不少于24课时/人。年度培训采取全员轮训形式,由区司法局组织实施,人民调解员每年至少参加1次。
3.加强人民调解员实践锻炼。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以区-街道(镇)-居村(社区)三级矛盾纠纷调处网络为核心,依托法治服务中心、“智慧调解”平台、诉调对接平台、“解纷一件事”app和“三所联动”工作机制等,组织人民调解员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预警、化解、跟踪、回访等工作。注重在化解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中锻炼人民调解员队伍。深入推进“党建+调解”工作模式,促进党建工作与调解工作深度融合,实现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宣传、服务全覆盖。
(四)强化人民调解员工作保障
1.严格落实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由区财政予以保障。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由区司法局发放,街道(镇)、居村(社区)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由所属街道(镇)发放。补贴经费的发放应结合调解员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及调解的规范程度。明令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不得领取补贴。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为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场所、设施等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2.深化推进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服务内容等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协会等纳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目录。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实行项目化运作,所需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
3.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人身保护。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员人身保障机制,鼓励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和人民调解协会等为人民调解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四、加强对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自身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区司法局依法开展人民调解指导工作,主动向区委和区政府汇报人民调解工作,着力解决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街道(镇)要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落实考核激励。
区委政法委要将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区人民法院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业务指导。区财政局要落实财政保障责任,会同区司法局确定经费保障标准。区民政局、区司法局要对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落实相关社会救助和抚恤政策,会同区委社会工作部、区人社局把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纳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和职业水平评价体系。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从各方面对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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